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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289—2018 精准扶贫 大病专项救治管理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4 实施 发 布 DB52/T 1289—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工作依据 .......................................................................... 1 3 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 .............................................................. 1 4 大病专项救治对象 .................................................................. 1 5 大病专项救治费用保障措施 .......................................................... 2 6 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流程 .............................................................. 2 7 大病专项救治资金支付 .............................................................. 2 8 大病专项救治管理要求 ..............................................................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救治标准文件目 4 I DB52/T 128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奇勇、龚仲明、黄平、刘志远、陈榆、汪明华、席维俊。 II DB52/T 1289—2018 精准扶贫 大病专项救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病专项救治的工作依据、救治病种范围、救治对象、救治费用保障措施、救治工作 流程和救治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精准扶贫工作中大病专项救治的管理。 2 工作依据 2.1 《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 号)。 2.2 《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 号)。 2.3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7〕5 号)。 2.4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 (黔卫计发〔2017〕 194 号)。 3 救治病种范围 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有7类,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序号 1 2 4 大病专项救治病种 病种 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 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 3 食管癌 4 胃癌 5 结肠癌 6 直肠癌 7 终末期肾病 救治对象 罹患有表1中疾病的贵州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 DB52/T 1289—2018 5 救治费用保障措施 5.1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 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为 80 %,民政医 疗救助 20 %。 5.2 终末期肾病:实施年度按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 90 %,民政医疗救助 10 %。 5.3 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 癌:根据治疗方式,分别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和按病种限额付费,定额或限额费用内,新农合报销比例 80 %,民政医疗救助 10 %(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后,直接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设起付线,不 受目录限制,报销剩余费用。 6 救治工作流程 6.1 建立救治台账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救治定点医院结合工作内容建立包含大病专项救治对象身份信息、疾病信息, 大病确诊医院,定点救治医院,救治专家组,诊疗方案,治疗时间、方式,医疗费用,救治进展情况等 救治信息的工作台帐。 6.2 开展医疗救治 6.2.1 确定定点医院 县级大病专项救治专家组依据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辖区内每一位大病专项救治对象在 县域内就近确定救治定点医院,县域内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帮助联系确定省、市级定点医院救治。 6.2.2 确定诊疗方案 县级大病专项救治专家组,为辖区内每一位大病专项救治对象制定初步诊疗方案,在大病救治过程 中,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基础上,按 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按相应的临床路径选择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 在严格控制费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诊疗方案。 6.2.3 确定单病种付费标准 大病专项救治实行按病种付费,支付标准按照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有关病种救治费用标准执行, 文件目录详见附录A。 6.2.4 确定医保联动报销比例 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等“一站式”联动报销机制,确定各项报销比例, 形成保障合力,实现对大病专项救治对象的免费救治。 7 救治资金支付 7.1 7.1.1 2 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 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大病专项救治对象不缴纳住院预付款。 DB52/T 1289—2018 7.1.2 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即 时结算。 7.1.3 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保险机构直接 结算。 7.2 即时结报资金审拨流程 7.2.1 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实际发生的报销补偿资金向患者参保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 报(含大病保险);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 10 个工作日以内支付申报资金总 额的 70 %。 7.2.2 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保险机构共同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 核认定,并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 7.2.3 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审代付。县级民政部门按季度提前向县级基 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拨资金,县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审批 资料、费用结算手续等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8 救治管理要求 8.1 8.1.1 医疗质量管理要求 建立分片指导机制 8.1.1.1 省人民医院、贵医大附院、遵医附院实施分片区指导,其中省人民医院负责贵阳市、毕节市、 黔南州、黔东南州;贵医大附院负责贵安新区、安顺市、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遵医附院负责遵义市、 铜仁市、仁怀市、威宁县。 8.1.1.2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成立相应专家组,负责指导辖区大病救治诊疗工作。其中省级 专家组对各定点医院的疑难急危重症诊疗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现场指导定点医院的诊断、治疗、手术、 转诊。 8.1.2 建立疑难重症病例诊疗机制 8.1.2.1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转诊等方式开展大 病专项救治。 8.1.2.2 因病情危重,当地医院无法确诊或远程会诊不能解决问题需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 的患者,在征得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管床医师进行登记、填写转诊病情介绍单,联系好上级 医院。在转诊过程中,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 8.1.3 强化定点救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 各定点救治医院应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按临床路径、诊疗指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进行 质控考核,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8.2 信息管理要求 8.2.1 各县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对救 治对象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对大病专项救治对象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和更新。 8.2.2 大病专项救治对象的救治信息应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收集汇总, 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A 3 DB52/T 1289—2018 B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救治标准文件目 一、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 (一)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2〕 29号)。 (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黔卫发〔2013〕 83号)。 (三)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实施方案的通知》(黔 卫计发〔2016〕42号)。 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 (一)《贵州省肺癌等1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黔卫发〔2013〕87号)。 (二)《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农合重大疾病妇女“两癌”等7种恶性肿瘤按 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6〕65号)。 三、终末期肾病 《贵州省新农合终末期肾病等6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黔卫发〔2013〕1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DB52/T 12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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