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 1101.5—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汽车制造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5:automotive industry 2019 - 07 - 17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 - 09 - 01 实施 DB36/ 1101.5—2019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放控制要求 ...................................................................... 4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 5 6 监测要求 .......................................................................... 6 7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核算 .................................. 8 I DB36/ 1101.5—2019 前 言 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 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海峰、陈小兰、徐宝平、唐本义、吴丽芳、涂翔、赵秉华、何丹、张帆、徐 群、朱剑玲。 II DB36/ 1101.5—2019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 西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 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部分是江西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制定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III DB36/ 1101.5—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汽车制造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 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 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汽车维修业(涉及 表面涂装工艺)和生产车箱(含挂车)(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36/ 1101.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 automobile 1 DB36/ 1101.5—2019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本文件中的汽车仅包括GB/T 15089 中规定的 M 1 、M 2 、M 3 、N 1 、N 2 、N 3 类车及特种车辆。 3.2 特种车辆 special duty automobile 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冷藏车、保温车、医 废车、自卸车、清障车、垃圾车、加油车、洒水车、邮政车、巡逻车、救护车、救险车、检测车、监测 车、勘查车、运钞车、指挥车、工程车、起重车、电源车、高空作业车等。 3.3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 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 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出。 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7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 3.8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 2 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涂装总面积,单位为g/m 。 2 DB36/ 1101.5—2019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 准。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5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6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捕集、输送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至污染控制设备,输送过程中的气体与大气不接触的系统,包括管线 及连接装置。 3.17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3 DB36/ 1101.5—2019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 处理设施。 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ie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ies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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