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50 B 50 DB21 DB21/T 3136—2019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136—2019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tock enhancement of marine fishery resources 2019 - 04 - 30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5 - 30 实施 发 布 DB21/T 3136—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辽宁省渔港与水产种苗中心、大连市农业农村 发展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婧、王彬、李玉龙、付辛、姜洪亮、周遵春、曹丽、梁忠德、林原、沙爽、 王溪宏、胡骁琨、郭维宇、王爱勇、李成久。 附录A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1I DB21/T 3136—2019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本底调查、增殖物种来源及质量要求、苗种检验 检疫与出池要求、包装与运输、放流验收、放流资源保护与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 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 GB/T 15101.1 中国对虾 亲虾 GB/T 15101.2 中国对虾 苗种 GB/T 19782 中国对虾 GB 20556 三疣梭子蟹 SC/T 2014 三疣梭子蟹 亲蟹 SC/T 2015 三疣梭子蟹 苗种 SC/T 2059 海蜇苗种 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SC/T 9415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三疣梭子蟹 SC/T 9419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中国对虾 SC/T 942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鲆鲽类 SC/T 9424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许氏平鲉 DB13/T 893 海蜇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DB21/T 2208 三疣梭子蟹放流增殖技术规程 DB21/T 2255 海蜇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技术规程 DB21/T 2405 中国对虾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技术规范 DB21/T 3035 日本对虾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农业部令 第20号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3 海域条件 增殖放流海域应为增殖放流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或洄游通道。该区域水质符合GB 11607 规定, 底质及其它环境条件适宜增殖物种生长、存活,并远离排污口、倾废区及大型养殖场、电厂、盐场等进 排水口。 4 本底调查 1 DB21/T 3136—2019 实施增殖放流前,按SC/T 9401、GB/T 12763及SC/T 9102规定的调查和分析方法,对拟增殖放流海 域生物资源与环境因子状况进行本底调查,并据此选划适宜增殖放流海域,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种类和放 流数量。 5 增殖物种来源及质量要求 5.1 增殖物种选择原则 ——应根据放流海域饵料资源、生物区系组成、经济效益以及苗种繁育的可能性来选定; ——应是海域自然存在的、因资源衰退难以自然恢复的物种; ——应是本地种,且人工育苗技术成熟; ——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渔民受益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5.2 物种质量要求 5.2.1 亲体来源 直接用于增殖放流或繁殖的亲体来源和质量应符合GB/T 15101.1、GB/T 19782、GB 20556 、SC/T 2014、SC/T 9401、SC/T 9419、SC/T 9415和SC/T 9422的要求。直接用于增殖放流的渔业资源亲体由原 种厂提供;用于繁殖增殖放流苗种的亲体应为本地野生原种或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5.2.2 苗种来源 增殖放流的苗种应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其子一代,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2.3 苗种质量要求 苗种应符合GB/T 15101.2、SC/T 2015、SC/T 2059、SC/T 9401、SC/T 9419、SC/T 9415、SC/T 9422、 SC/T 9424、DB13/T 893的质量要求。暂无苗种质量要求的,按5.2.2条的规定程序确认。 5.2.4 感官质量 增殖物种感官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苗种规格整齐、游动力强、体表完整、无肉眼可见病害;形态 健康、无病害、无伤残、无畸形、无附着物;体色自然、有光泽、无异常;活力强,游泳生物游动活泼。 5.2.5 可数指标 放流苗种规格合格率≥85%,死亡个体、伤残或畸形个体、体色异常个体、体表挂有附着物(非纤 毛虫)个体之和占比<5%。 6 苗种检验检疫与出池要求 6.1 检验检疫 放流苗种需由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按照SC/T 9401、 SC/T 2059、SC/T 9415、SC/T 9419、SC/T 9422、SC/T 9424的规定进行常规质量、药物残留和疫病的 检验检疫。增殖放流苗种需在增殖放流前7 d内组织检验,以一个增殖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组批。 6.2 出池要求 12 DB21/T 3136—2019 增殖放流苗种出池前,逐池随机取样,取样总数量不少于50尾(只、头),测量样品规格,计算规 格合格率。可数指标满足5.2.5的要求,方可出池放流;放流种类规格要求参见附录A。 7 包装与运输 7.1 包装 7.1.1 包装方法 将苗种装进已注入约5 L~8 L海水的容积为20 L的无毒塑料袋中(蟹类苗种则需放入经海水浸泡后 稻草,运输时间特别短的情况下也可不加附着物;蟹类苗种干运则采用海水浸泡过的稻壳运输)充满氧 后橡皮筋扎口;也可以采用活水车塑料桶充氧装运苗种的方法进行运输。鱼类苗种可采用无毒塑料袋包 装、防水帆布水槽或活水车网筐包装运输等方法,网筐规格宜采用(60 cm~80 cm)×(40 cm~60 cm) ×(15 cm~20 cm)。 7.1.2 装运密度 7.1.2.1 无毒塑料袋装运苗种 采用20 L的无毒塑料袋装运苗种:体长1 cm的虾类装苗密度不超过250 g/袋,全甲宽6 mm的蟹类Ⅱ 期幼体装苗密度不超过100 g/袋,伞径1 cm的海蜇幼体装苗密度不超过4000 只/袋,全长5 cm的鱼苗装 苗密度不超过220 尾/袋。 7.1.2.2 其他方式装运苗种 若采用活水车网筐包装方法全长5 cm的鱼苗装苗密度宜控制在300 尾/筐~800 尾/筐;全长5 cm 3 3 的鱼苗采用防水帆布水槽运输密度密度为10000 尾/m 水体~20000 尾/m 水体。 7.2 运输 苗种运输根据不同的增殖放流种类选择不同的运输工具、运输方法和运输时间,运输过程中,避免 剧烈颠簸、阳光暴晒和雨淋。运输成活率需达到95%以上。 8 放流验收 8.1 放流时间 不同物种具体放流时间,参见附录A。通常选择满潮平流时进行,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暂停放流。 8.2 放流海域条件 选择温度、盐度适宜,泥或泥沙底质,无污染源,近河口,远离大型纳潮口,避风浪内湾,无大海 流影响海域。放流前先对放流海域可能损害放流物种的网具进行清理,放流验收前做好放流海域的水温、 盐度测量,苗种运输用水与放流海域水温差不得大于5℃,盐度差不大于5,否则不予验收。 8.3 苗种计数方法 8.3.1 全部称重法 13 DB21/T 3136—2019 将每计量批次增殖放流物种全部称重,通过随机抽样计算单位重量的个体数量,计算出本计量批次 增殖放流物种总数量。 8.3.2 抽样称重法 将每计量批次增殖放流物种全部均匀装袋后,按3%~5%随机抽袋,最低不少于15袋,对袋中样品 沥水(呈滴水状除,海蜇等不宜称重的增殖放流物种除外)称重,按8.3.1的方法求出平均每袋数量,进 而计算出本计量批次增殖放流物种总数量。 8.3.3 抽样数量法 将每计量批次增殖放流物种全部均匀装袋后,通过3%~5%随机抽袋,对袋中样品随机抽样计数求 出平均每袋数量,进而求得本计量批次增殖放流物种的总数量,适用于海蜇等需塑料袋包装运输且不宜 称重的增殖放流物种计数。 8.4 放流计数 8.4.1 苗袋(桶)计数 苗种运输车到达放流点后,验收人员与供苗单位人员共同计量袋(桶)数,并做好记录。如在育苗 室验收,记录每计量批次所有的放流池数量。 8.4.2 苗种计数 8.4.2.1 虾类 8.4.2.1.1 放流点验收 按照8.3.2的要求对抽取的虾苗样袋进行逐袋称重,计算样袋苗种平均重量。在称重的样袋虾苗中 用天平称5 g虾苗进行二次抽样并计数尾数,每5袋取一次,每计量批次取样不少于3个,取平均值换算 成千克重尾数;通过平均千克重尾数与样袋苗种平均重量计算出每袋苗种平均数量。每次5 g重虾苗计 数后随机取50尾虾苗测量体长,并计算出体长10 mm及以上的虾苗百分比,统计合格率,扣除不合规格 的虾苗,根据样袋苗种平均数量、苗袋数量、合格率求得本计量批次放流合格虾苗总数量。放流点验收 也可采用8.3.1的全部重量法,适用于活水车塑料桶运输验收。 8.4.2.1.2 育苗室验收 按照抽样称重法的方法进行验收,虾苗装运前,将每计量批次放流池,按批次随机抽取3%~5%的放 流池(抽样池)抽干称重,最低不少于3池,用网箱或沥水筐将抽样池虾苗全部沥水(呈滴水状)称重, 网箱单次装苗净重对虾类不能超过1 kg。根据池水深度,从上、中、下三个不同水层各取一筐苗种称重 并二次抽样,按不少于对应网箱苗种总重量的0.25%(最低不少于5 g)计量单位重量苗种数量,每次5 g 重虾苗计数,计算出千克重尾数后,在计数的样品中随机取50尾虾苗测量体长,并计算出体长10 mm及 以上的虾苗百分比,统计合格率,扣除不合规格的虾苗,求得抽样池的平均每池合格苗种数量。并对本 批次所有放流池确定苗种相对密度:在每个池有代表性的9个固定位置用烧杯均匀取样,每个位置取样 固定容积,并清点苗种尾数,计算出本池的苗种相对密度(尾/L)。依据各个放流池与抽样池虾苗相对 密度的比值和实际虾苗数量的比值一致的原则,结合抽样池和其他放流池虾苗相对密度、抽样池虾苗数 量换算出每个池虾苗数量,进而求得本计量批次放流合格虾苗总数量。 8.4.2.2 蟹类 14 D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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