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200 L 7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232—2018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The working standard for checking the economy condition of application families for assistance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12 - 29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1 - 29 实施 发 布 DB34/T 323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文卫、王燕、石亮、王寒、郑小露、卢静、凌萍、牛彦、贺冉冉、丁林峰、 刘璐、束道文、伍霞、黄丹、佘天培。 I DB34/T 3232—2018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核对流程、核对内容、信息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 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时,需要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亦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108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the economy condition of application families for assistance 申请救助家庭拥有的全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 3.2 核对 verification 对申请救助家庭指定时期内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 3.3 核对对象 verification object 接受核对的申请救助家庭。 3.4 核对机构 verification unit 办理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 3.5 委托单位 authorized unit 1 DB34/T 3232—2018 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的相关单位。 4 核对流程 4.1 基本要求 4.1.1 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原则。 4.1.2 坚持授权、委托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先授权,后核对:没有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不应启动核对程序; b) 无委托,不核对:无救助部门等单位的委托,不应启动核对程序; c) 只核对,不认定:向委托单位出具的核对报告仅客观反映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4.1.3 坚持保密原则: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 单位或个人泄露。 4.2 接受委托 4.2.1 核对机构在接受社会救助部门核对委托时,应审核以下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a) 核对授权书见附录 A.1; b) 核对委托书见附录 A.2; c) 核对名单见附录 A.3; d) 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4.2.2 核对机构收到核对委托书后,对符合核对要求的,应及时开具业务受理凭据;对不符合核对要 求的,退回委托单位,并一次性告知不予接受委托的理由。 4.2.3 初审由核对机构经办人对委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复审由核 对机构具体负责人对受理核对的申请材料及数据进行再次审核。 4.3 信息核对 4.3.1 核对机构通过核对系统向信息共享单位发送信息查询请求,由信息共享单位将核对结果反馈至 核对机构。 4.3.2 核对机构接收查询结果,并对查询结果进行确认。 注:如果结果正确,则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若核对结果错误,则返回至发送信息查询请 求。 4.3.3 当出现核对对象提交的基础资料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中有信息遗漏或信息共享单位无法准确 反馈核对对象的客观经济状况等情况时,核对机构可以选择中止。 4.3.4 审核核对结果符合中止情形的,按照委托单位要求进行处理;审核核对结果不符合中止情形的, 直接生成核对报告。 4.3.5 需跨区域核对的,由受理该核对业务的核对机构向上级核对机构或目标区域核对机构提出核对 申请,核对完成后将核对结果反馈到提出申请的核对机构。 4.3.6 如果不具备通过核对系统在线核对条件的,可以通过介质人工拷贝等离线核对方式进行。 4.4 报告出具 4.4.1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向委托单位出具核对报告见附 录 A.4,核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DB34/T 3232—2018 核对报告名称; b) 核对报告编号; c) 委托单位全称; d) 申请救助类型; e) 核对对象姓名; f) 核对对象身份证号码; g) 核对内容及信息来源; h) 核对对象申请时间; i) 核对机构全称; j) 核对机构公章; k) 出具核对报告的日期; l) 其他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 4.4.2 核对对象需跨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核对的,或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需要 延期核对的,可适当延长核对工作时间,但累计不应超过 20 个工作日。 a) 4.5 结果复核 4.5.1 当核对对象对委托单位核对项目审核结果产生异议时,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对确实需 要复核的核对对象,由委托单位提交《复核申请表》见附录 A.5,向上一级核对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4.5.2 核对机构收到复核委托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报告。 4.6 重新录入 4.6.1 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录入上传至核对系统之后,出现下列情况应申请重新录入核对: a) 将申请救助家庭信息录入错误; b) 漏录家庭成员信息; c) 录入的申请类型与申请人实际申请类型不一致; d) 其他需要重新录入的情况。 4.6.2 重新录入工作人员应填写《重新录入核对申请表》见附录 A.6,经核对机构具体负责人批准开 放系统录入权限方可二次录入上传。 4.7 核对流程图 见图1。 3 DB34/T 3232—2018 图1 5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图 核对内容 5.1 总则 核对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 b) 家庭可支配收入; c) 家庭财产状况; 4 DB34/T 3232—2018 d) e) 5.2 家庭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内容。 核对对象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 a) 申请人; b)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c) 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扶、抚)养人等其他人员。 5.3 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 核对对象的户籍状况、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5.4 家庭可支配收入 5.4.1 工资性收入 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等。 5.4.2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之后得到的净收 入。 5.4.3 财产净收入 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 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5.4.4 转移净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5.4.5 其他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5.5 家庭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b) 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c)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 d) 房屋; e) 债权; f) 其他财产。 5.6 家庭支出 核对机构可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对核对对象的就业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进行核对。 5 DB34/T 3232—2018 6 信息安全管理 6.1 6.2 6 按照 MZ/T 108 的规定执行。 核对信息系统应通过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DB34/T 3232—2018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核对资料 表A.1 核对授权书 ****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本家庭已提出 救助申请,同意取得此授权书的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所有涉及到 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核查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 社保缴纳金、机动车辆、房屋、存款、生产经营等情况。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 或机构将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 特此授权。 查询所涉及的家庭成员 (包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 序号 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授权家庭:(户主签字、指模) 联系电话: 民政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7 DB34/T 3232—2018 表A.2 核对委托书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为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高效、公正,现委托 ****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中心对申请 救助的 等 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核对机构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核对对象名单及授权书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核对项目包括:核对对象家庭的公积金缴纳信息、房产信息、就业和社保信息、车辆 和户籍信息、婚姻登记和社会救助信息、工商、税务等其他相关信息。 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单位各保存一份。 经办人: 委托单位(盖章) 时间: 8 年 月 日 DB34/T 3232—2018 表A.3 核对名单 ****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委托核对人员信息表 批次号: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9 DB34/T 3232—2018 表A.4 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编号: ******: 我中心于 年 月 日接受你单位委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
DB34-T 3232-2018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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