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20 A 0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738—201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规范 2018 - 07 - 16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6 实施 发 布 DB13/T 2738—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石家庄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罗宝阁、闫万军、和国富、孟涛、杨燕、李文成、陈文燕、刘丽娜、倪爱然、 张学玲、谷立军、谷莉方、黄亮、王丽粉、董晓、岳媛媛、许雅琴、郭显豪。 I DB13/T 2738—201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验收条件、验收项目及要求、验收规 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验收,农村互助幸福院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702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GJ 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 1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MZ/T O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DB13/T 2739-2017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T 2738—201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home care service center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生活照料等多项或单 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2 健康指导室 health guidance room 为老人提供健康指导的用房。 3.3 康复训练室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room 为老人提供生活康复训练的用房。 3.4 网络室 network room 供老年人上网的用房。 3.5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 function activity room 供老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3.6 心理疏导室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room 为老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3.7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4 总则 4.1 本规范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的统一规范,是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 设成果的重要依据。 4.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4.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的相关要求。 4.4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规定及标准的相 关规定。 4.5 本规范在设计环节中应与相关设计规范、标准一并执行。 2 DB13/T 2738—2018 4.6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组织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全面核查验收工作。 5 验收条件 5.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应在完成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后,方可进 行验收。 5.2 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应提交完备的验收资料文件。 5.2.1 新建、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应包含下列文件: a) b) c) d) e) f) 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合同其中之一;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消防、节能等审查部门出具的专项审查合格书; 竣工图设计文件; 竣工验收合格证; 配置装备产品的合格证书。 5.2.2 改造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应包含下列文件: a) b) c) d) e) f) 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土地租赁合同;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消防、节能等审查部门出具的专项审查合格书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竣工图设计文件; 竣工验收合格证; 配置装备产品的合格证书。 6 验收项目及要求 6.1 用地及总平面 6.1.1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周围环境应安静,远离噪声源、污染源区域。 6.1.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 道和出入口。 6.1.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 物出入口。 6.1.4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 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6.1.5 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晒衣场地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6.2 房屋建筑 6.2.1 生活用房 3 DB13/T 2738—2018 6.2.1.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 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6.2.1.2 居住用房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6.2.1.3 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满足: a) b) 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6.2.1.4 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6.2.1.5 老年人公共餐厅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 6.2.1.6 老年人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 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6.2.1.7 老年人公用沐浴间内应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 间。 6.2.1.8 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均应设无障碍厕位。 6.2.2 公共活动用房 6.2.2.1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设有有效的遮阳措施。 6.2.2.2 活动室的位置应对老年人卧室造成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满足多功 能使用的要求。 6.2.2.3 严寒、寒冷、多风沙、多无雾霾地区宜设置阳光厅,多雨地区宜设置风雨廊。 6.2.3 管理服务用房 6.2.3.1 入住登记室宜设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醒目标识。 6.2.3.2 厨房应设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6.2.3.3 职工用房留有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相应空间。 6.2.3.4 洗衣房平面布置洁、污分区,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的需求。 6.3 安全设施 6.3.1 建筑物出入口 6.3.1.1 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门应采用向外开启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 选用旋转门。 6.3.1.2 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缓冲空间。 6.3.1.3 建筑的出人口、人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4 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 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 DB13/T 2738—2018 c) d) e) 台阶和坡道的设置应与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迂绕; 主要出入口上部应设雨篷,其深度宜超过台阶外缘 1.00m 以上;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 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50m;当台阶宽度大于 3.00m 时,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当坡道 与台阶结合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20m ,且坡道及台阶应作防滑处理。 6.3.2 竖向交通 6.3.2.1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e) 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楼梯梯段 净宽不应小于 1.50m,其他楼梯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 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踏面前缘向前凸出不应大于 0.10m; 楼梯踏步与走廊地面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设有提示照明; 楼梯应设双侧扶手。 6.3.2.2 普通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m,选层按钮和呼叫按钮高度宜为 0.90m〜1.10m,电梯入口 处宜设提示盲道;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m,轿厢内壁周边应设有安全扶手和监控及对讲系 统; 电梯运行速度不宜大于 1.50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 6.3.3 水平交通 6.3.3.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 应采用不大于 1 / 12 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 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6.3.3.2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 1.80m;固定在走廊墙、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0m; 当小于 2.00m 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 0.10mm;当探出部分的宽度大于 0.10mm 时,其距地面的 高度应小于 0.60mm 。 6.3.3.3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 1.20m,且应向外开启或推拉门;厨房、卫生间的门 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 0.80m,且选择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 6.3.3.4 过厅、电梯厅、走廊等宜设置休憩设施,并应留有轮椅停靠的空间;电梯厅兼作消防前室(厅) 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靠墙固定的休息设施,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入消防前室(厅)的规定面积。
DB13-T 2738-201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规范 河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3 03:42:2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