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A 12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742—2018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规范 2018 - 07 - 16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6 实施 发 布 DB13/T 274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民政厅(SAHB/TC 26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正弘公共绩效评估管理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宗合、郝琴、马福云、许斌、马月琴、高瑞燕、李道建。 I DB13/T 2742—2018 引 言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老龄人口的块速增长,养老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满足老年人 多样化、个性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多元主体协同应对。 一方面,新时代老年人产生了日益增长的美好养老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养老服务处于不平衡不充 分发展阶段,老年人如何在复杂多样的环境中选择适宜养老服务,社会如何为老年人提供与需求相匹配 的服务资源,需要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科学评估,进而实现养老服务科学发展。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要确定老年人在新时代环境中所产生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内容、强度以及实现方 式。 编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规范》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提供一个科学规范的衡量依据,一方面有利于 政府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另一方面有利于市场提供适宜、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量个体需求的主观意愿性、实现能力、实现方式等。因此,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宜与《老年人能力评估》配套使用。 II DB13/T 2742—2018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内容、评估流程、评估方法、评估主体、评估质 量监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SB/T 109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 the old-age 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二条。] 4 基本要求 4.1 独立性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事项进行评判。 4.2 客观性 评估工作应尽量避免非相关因素的影响。 4.3 保密性 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 评估的相关信息。 5 评估内容 5.1 生活照料需求 根据老年人身体特征,生活照料需求可以分为基本生活照料需求和特殊护理需求。基本生活照料需 求包括但不限于: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委托代办等。特殊护理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辅助饮 食、辅助清洁、辅助排泄、安宁护理等。 5.1.1 助餐需求:老年人对饮食卫生、及时送餐,饮食适合等的需求。 5.1.2 助浴需求:老年人对协助洗浴、上门助浴等的需求。如根据气候和居住条件,做好防寒保暖、 防暑降温及通风准备工作,外出助浴选择有资质洗浴场所。 5.1.3 助洁需求:老年人保持起居空间内部整洁、物件清洁等需求。 5.1.4 洗涤需求:老年人对上门洗涤晾晒的需求。如集中送洗要选择有资质洗涤机构。 1 DB13/T 2742—2018 5.1.5 助行需求:老年人对在指定区域内助行、安全操作助行器具的需求。 5.1.6 委托代办需求:老年人对代办日常生活实务的需求。 5.1.7 辅助饮食需求:老年人对根据实际生理状况照护进食、饮水的需求。 5.1.8 辅助清洁需求:老年人对清洗被褥、清洁身体的需求。 5.1.9 辅助排泄需求:老年人对选择适当方式和器具及时助便倾倒、清洗消毒的需求。 5.1.10 安宁护理需求:临终老人对生理及心理的需求。 5.2 康复保健需求 康复保健需求包括健康信息咨询需求、康复辅导需求、助医需求等。 5.2.1 健康信息咨询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辅具、用药等需求。 5.2.2 康复辅导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协助、监督老人正确执行医嘱,正确使用辅具进行保健护 理等需求。 5.2.3 助医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遵照医嘱及时提醒用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等需求。 5.3 安全守护需求 安全守护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生活起居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及排查,安全设施安装等。 5.3.1 安全隐患检查及排查需求:了解老年人家庭设施的安全状况,不定期检查水、气、电、取暖、 降温等设施运行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等需求。 5.3.2 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根据老年人需求安装安全守护必备设施。 5.4 文化休闲需求 文化休闲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教育需求、体育休闲需求、社交需求、旅游需求等。 5.4.1 文化教育需求:老年人阅读、欣赏文化产品和文化节目的需求,老年人对文化娱乐、教育培训 等活动的需求。 5.4.2 体育休闲需求: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保健休闲活动的需求。 5.4.3 社交需求:老年人学习和参与的社交工具、社交平台需求。 5.4.4 旅游需求:老年人对旅游服务的需求,如老年人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旅游养老的需求。 5.5 精神关爱需求 精神关爱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支持需求、心理疏导需求、危机干预需求、临终关怀需求等。 5.5.1 精神支持需求:老年人对谈心、情感交流的需求。 5.5.2 心理疏导需求:老年人情绪调整或疏导需求。 5.5.3 危机干预需求:老年人对借助机构或人员及专业方法解决面临的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求。 5.5.4 临终关怀需求:老年人对获得关怀与安慰,消除疑虑和恐惧,提升最后生命质量的需求。 5.6 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需求和权益维护需求等。 5.6.1 法律咨询需求:老年人获得耐心、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的需求。 5.6.2 权益维护需求:老年人通过法律程序和相应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需求。 5.7 慈善救助需求 2 DB13/T 2742—2018 慈善救助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救助救济需求、志愿服务需求等。 5.7.1 救助救济需求:老年人及时全面享受到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相关救助、救济服务的需求。 5.7.2 志愿服务需求:老年人获得公益性服务的需求。 6 评估流程 6.1 受理 6.1.1 评估机构受理评估申请,评估机构指派评估员开展评估工作。 6.1.2 每次评估工作至少指派 2 名评估员和 1 名督导员。 6.2 准备 6.2.1 评估员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如初步了解评估对象基本信息,评估工作所需工具的准备。 6.2.2 督导员对评估员进行培训,对评估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确认评估员按评估流程操作。 6.3 实施 6.3.1 评估员与评估对象约定评估时间和地点。 6.3.2 开展现场评估,并填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规范基本信息表》(附录 A)。 6.3.3 评估员得出评估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并负责填写评估报告。 6.4 结论 6.4.1 评估员应对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给出结论。 6.4.2 评估员应在完成评估后,填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认》(附录 B)。 6.4.3 督导员检查评估报告,并填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认》(附录 B)。 6.5 完成 6.5.1 政府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论是否有效。 6.5.2 评估结论有效,告知评估对象评估结论。根据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无异议进行处理。如有异 议,则进行复核评估,并将复核评估结论告知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如无异议,本次评估结束。 6.5.3 评估结论无效,重新预约评估对象,开展评估工作。 3 DB13/T 2742—2018 评估机构受 理评估申请 受理 评估机构指 派评估员 复核评估结 论是否与原 结论一致 否 评估员做好 准备工作 复核评估 准备 督导员对评 估员培训 告知新结论 是 约定评估 时间地点 实施 评估 结束 开展现场评估,填写附录 A 有 得出养老服 务需求内容 维持评估结论 得出养老服 务需求结论 无 评估员填写附录 B 结论 督导员检查 并填写附录 B 评估对象或 其监护人有 无异议 对评估质量 监督和改进 告知结论 完成 否 4 评估结论 是否有效 是 DB13/T 2742—2018 图 1 评估流程图 7 评估方法 7.1 观察法 7.1.1 评估员应对老年人的生活环境,以及老年人的行动能力、表达能力、认知能力、精神状态进行 观察。 7.1.2 评估员应对老年人照护者的服务过程进行现场观察,从侧面了解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程度。 7.2 访谈法 7.2.1 评估员应与具备交流能力的老年人本人和其照护者就其生活状况和需求内容进行访谈。 7.2.2 评估员应与老年人的照护者或其子女就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人际关系状况进行访谈。 7.3 资料分析法 7.3.1 评估员应对观察、访谈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 8 评估主体 8.1 机构 8.1.1 应具有合法的资质。 8.1.2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职评估员。 8.1.3 评估机构负责管理评估员,把握评估质量。 8.2 评估员 8.2.1 评估员应在评估工作开展前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8.2.2 评估员应诚信记录良好,具有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具有 3 年及以上老年人服 务、评估等相关工作经验。 8.3 督导员 8.3.1 督导员应诚信记录良好,具有养老服务领域内 5 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掌握该领域基本知识。 8.3.2 督导员应持续跟踪评估员的评估工作,直至评估完成。 9 评估质量监督与改进 9.1 评估质量监督 9.1.1 评估机构应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评估流程的规范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公正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9.1.2 评估机构的监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访问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走访;社会监督。 9.1.3 评估争议的处理 9.1.3.1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对首次评估的结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评估结论告知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申请复核评估。 9.1.3.2 复核评估由养老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实施。 9.1.3.3 复核评估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5 DB13/T 2742—2018 9.2 评估质量改进 9.2.1 评估机构应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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