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020
CCS P 02
41
河南省 地方 标准
DB41/T 2428—2023
工业用地 “标准地”管理规范
2023 - 06 - 06发布 2023 - 09 - 05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2428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管理流程 ................................ ................................ ........... 1
5 按标做地 ................................ ................................ ........... 2
6 明标供地 ................................ ................................ ........... 2
7 服务与承诺 ................................ ................................ ......... 3
8 履标用地 ................................ ................................ ........... 3
9 对标管地 ................................ ................................ ........... 3
附录A(资料性) 企业投资工业用地“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流程图 ............................ 5
附录B(规范性)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 ................................ ........ 6
附录C(资料性) 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样式) ................................ 9
附录D(资料性) 工业用地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样式) ............................. 11
附录E(规范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对照表 ................... 12
DB41/T 2428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河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河南省 项目推进中心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何牧、焦俊党、许爱国、陈瑞、申奇、刘大全、胡美林、皇甫光宇 、牛长合、
王争艳、詹怡、王晓、马煜东、杨戈、邓炯、方乐道、吴清韶、刘庆中、程方圆、朱媛媛、刘宝方、
张超、马希龙、郭蕊蕊。
DB41/T 24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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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标准地"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 用地“标准地”的术语和定义、管理 流程、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审批服务、履
标用地、对标管地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增工业 用地“标准地” 管理。其他存量工业用地 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754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用地 “标准地”
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
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 容积率、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 土地税收 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
宗地。
3.2
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3.3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3.4
土地税收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上缴税金数量。
3.5
“标准地”出让
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 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
《工业用地 “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4 管理流程
DB41/T 2428 —2023
2 工业用地“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按标做地、明标供地、服务 与承诺、履标用地、对标管地五个
主要环节,具体管理流程图 ,见附录A。
5 按标做地
区域评估 5.1
5.1.1 省级以上各类 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经济开发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行政管理机构 应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
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 与影响评价等事项 ,实施区
域评估。
5.1.2 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 应
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区域评估 成果共享 、免费应用。
控制性指标体系 5.2
5.2.1 市、县人民 政府在供应土地时,应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 附录B的要求,制定“ 3+N+1”控制
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
5.2.2 “3”即容积率、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土地 税收,由省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
准,并定期发布 ,见附录B。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同一土地等别内的 不同区域 可适当上调准入标准。
5.2.3 “N”即地均产值、就业人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
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 、能耗指
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 各市、县(市、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5.2.4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 20年设定,
期满经评估可以 依法依规 办理续期手续。
地块指标确定 5.3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依据当地制定的新增工业 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相关区域评
估、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准入等要求,强化能耗、环保等总量控制,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 容积率、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土地税收等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
地块前期开发 5.4
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 土地,按照“标准地”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 四至明确 、满足“标准地” 各项要求的 成熟宗地。
6 明标供地
发布公告 6.1
各市、 县 (市、 区)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通过 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
签订合同和 协议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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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地企业 竞得“标准地”后 ,应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
《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见附录 C,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
开发建设条件 、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
其他约定 6.3
市、县人民 政府相关部门 或开发区管理机构 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 ,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或者
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 ,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7 服务与承诺
前期咨询 服务 7.1
各市、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应建立企业投资 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前期咨询服务机制,
提供咨询服务。
代办服务 7.2
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要求,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管理机构选派专人无
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
承诺制 7.3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有关规定, 市、县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
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 请人在签订 出让合同 和监管协议 时同步签订《 工业用地 “标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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