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00;55.020 C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21.4—2004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 检验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dangerous good of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2004-11-01实施 2004-05-2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9521.4—2004 前言 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 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与上述规章范本中 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赵好力宝、刘绍从、郑群、李晶、胡新功。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I GB19521.4—2004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 检验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的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遇水放气物质运输包装类别的判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发火物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458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GB19521.3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3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 3. 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substanceswhichincontactwithwateremitflammablegases 是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要明火,即 能燃烧或爆炸。 4要求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包装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 晰,符合GB19458有关规定要求 5试验 5.1试验项目 见表1。 5.2试验样品数量 不同试验项目的样品数量见表1。 表 1 试验项目和试验样品数量 试验项目 样品数量 入水试验 34 mm 停留试验 34mm 滴水试验 5 cm 包装类别判定试验 足以产生100mlL~250ml气体的物质(最多不超过25g) GB19521.4—2004 5.3试验设备 遇水放气试验仪。 5.4环境要求 5.4.1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和大气压力下进行。 5.4.2试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5.5试验方法 5.5.1危险特性类别判定试验 5.5.1.1入水试验 将体积为34mm的物质置于20℃蒸馏水中,观察并记录发生的现象, 5.5.1.2停留试验 将体积为34mm²的物质置于平坦浮在20℃蒸馏水面上的过滤纸中心,观察并记录所产生的现象。 5.5.1.3滴水试验 将试验物质做成高约20mm、直径约30mm的堆垛,垛顶上做一凹槽。在凹槽中加几滴蒸馏水,观 察并记录发生现象。 5.5.2适用包装类别判定试验 5.5.2.1用遇水放气试验仪测定物质与水反应所释放的气体体积,记下释放全部气体所需的时间,并 记录中间读数。计算持续7h的气体释放速度,每隔1h计算1次。 5.5.2.2如果释放速度不稳定,或在持续7h之后气体仍在增加,应延长测定时间,最长为5天。如释 放速度变的稳定或不断减少,并运行到有充分的数据可将该物质划定一个包装类别,或确定该物质不应 划入4.3项,则5天试验即可停止。 5.5.2.3如所释放气体的化学物质是未知的,应对该气体进行易燃性试验,见GB19521.3。 5.6类别判定 5.6.1危险特性类别判定见表2。 表2危险特性试验判定 试验项目 试验要求 人水试验 产生气体或气体自燃 停留试验 产生气体或气体自燃 滴水试验 产生气体或气体自燃 在试验过程中任一步骤发生自燃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大于1L/(kg·h)则判定该物质为遇水放 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 5.6.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适用包装类别判定见表3。 表3适用包装类别试验要求 试验项目 试验要求 (1)释放易燃气体速度≥10L/(kgmin)划为I类包装 (2)释放易燃气体速度≥20L/(kg·h)、且不符合I类包装要求应划为Ⅱ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 包装。 货物包装类别判定试验 (3) 释放易燃气体速度>1L/(kg·h)、且不符合I类包装、Ⅱ类包装要求应划为 Ⅲ类包装。 2 GB19521.42004 6检验规则 6.1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2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一在正常生产时,每一年一次; 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6.3判定规则 特性进行判定,确定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危险货物的类别及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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