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60 T 26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66—2009 代替GB11566—1995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 External projections for passenger car 2009-09-30发布 2011-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1566—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GB11566一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 方面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法文版)的相关条款,并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26法 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26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以下修改: 根据我国人体平均身高因素,本标准4.1,5.17.1中将“2m”改为"1.8m”; 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26中有关认证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 别所致: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认证”,第7章“车型的认证更改及认证扩展”,第8章“生 产一致性”,第9章“生产不一致的处罚”,第10章“正式停产”,第11章“认证试验部门及政府 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第12章“过渡条款”,附录1“通知书”,附录2"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附 录4通知书”。 为便于使用,对于ECER26法规还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cm改为mm,daN改为N; 一“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对附录B的图示,采用了GB11566—1995中的图示说明;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与GB11566—1995的主要差异有: 更改了标题:“轿车”改为“乘用车”; 适用范围由“轿车”扩大为“M类车”(本版的第1章); 增加了车辆型式、圆角半径、凸出物的尺寸、天线的定义(本版的3.1,3.4,3.7,3.9); 一 更改了保险杠方面的技术要求(本版的5.5.2); 调整了需满足要求的金属板件的边缘的范围(本版的5.8); 更改了天线底座凸出部分的高度及其技术要求(本版的5.17.4); 增加了天线底座不易识别的天线应满足的技术要求(本版的5.17.4.1及5.17.4.2);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本版的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关于本标准第5.5.2,5.17.4.1,5.17.4.2实施的过渡要求: a)对于新认证车型,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b)对于在生产车型,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郑州日产 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焱、侯翠华、黄小枚、王玉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66—1989,GB11566—1995。 1 GB11566—2009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M类车的外部凸出物。 本标准对停正及行驶时的车辆都适用,但不适用于外后视镜,也不适用于牵引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型式vehicle type 在类似于外表面形状或材料等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同一型式的车辆。 3.2 外表面externalsurface 车辆覆盖件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行李箱盖、车门、翼子板、车顶、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和可见 的加强筋等。 3.3 底线floorline 按以下方法确定的线: 取一个半角为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以操作方便为原则,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 其沿一满载车辆的车身外表面可接触的最低位置连续接触,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即是底线。确定底 线时,不考虑起重器支承点、排气管或车轮的因素。车轮上的拱形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 滑表面,在确定汽车两端的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对某一具体车型,锥体接触点可能在保险杠的端头 或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最下面的接触点来确定 底线。 3. 4 圆角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 假想部分最接近圆形的圆弧半径。 3.5 满载车辆 laden vehicle 装至技术上允许的最大总质量的车辆。如果车辆装备有液气、液力或空气悬挂装置,或随载荷变化 的自动稳定装置,应按制造厂规定正常行驶条件下的最不利状况装载。 1 GB11566—2009 3.6 汽车最外边缘extremeouteredge 对两侧而言,指与汽车的Y平面平行且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对前后端而言,指与汽 车X平面平行且与汽车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垂直横向平面。在确定汽车最外边缘时,不考虑以下凸 出物: 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 一装在车轮上的防滑装置; 一外后视镜; 一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及后(侧)位灯及驻车灯; 一一装在汽车前、后端保险杠上的零件,牵引装置和排气管。 3.7 凸出物的尺寸thedimensionof theprojection 车身板件上装配的零件的凸出物的尺寸。按照附录B.2描述的方法测量。 3.8 车身板件标定线thenominal lineofapanel 按附录B.2.2的方法,用直径为100mm的球体对车身某一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初与最后位置 的两球心的连线 3.9 天线aerial 为了发射和/或接收电磁信号所使用的装置。 4一般要求 置的零部件: 高于地面1.8m的零部件; 一低于底线的零部件; 一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 4.2车身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 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朝外的凸出物。 4.3车身外表面不应有可能刮到行人,骑自行车或摩托车的人的朝外零件。 4.4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 1.5mm的零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mm以上、5mm以下但零件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零件。 4.5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度60HA时,圆角半径可小于2.5mm。在测 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不能用邵尔(A)硬度方法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比较测量法进行 评价。 4.6除第5章特殊要求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以上4.1~4.5的规定均适用。 5特殊要求 5.1装饰件 5.1.1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mm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 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承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本规定不适 2 GB11566—2009 用于散热器格栅上的装饰件,这些件只需满足第4章的一般要求。 在施加100N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买,如若不可行,应采用等效法。装饰 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凸出高度不应大于10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 4.2的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承面。 5.1.2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5.1.1的限制,但应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 5.2前照灯 5.2.1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镜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mm 且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如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面之后,凸出部分应自最外的透明表 面测量。凸出高度按附录B.3规定的方法测量。 5.2.2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5.2.1的规定 5.2.35.2.1的规定不适用于埋在车身板件内或外伸在车身板件上的前照灯,但车身板件要符合5.9的 要求。 5.3格栅及间隙 5.3.14.4的规定不适用于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的间隙宽 度小于40mm、且此间隙是有功能要求的情况。当间隙宽度在25mm~40mm之间时,圆角半径不应 小于1mm;若间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mm时,其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0.5mm。两相元件之 间的间隙宽度按附录B.4所规定的方法测量。 5.3.2形成格栅或间隙的每个元件的前端与侧端的接合处应是圆滑的 5.4风窗刮水器 5.4.1风窗刮水器的转轴应带有保护罩,其圆角半径满足4.4的规定,其端部面积不应小于150mm。 如是圆形盖,在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应有150mm的最小投影面积。后窗刮水器 和前照灯刮水器也应同样满足此要求。 5.4.2刮水器刮片及其支承件不受4.4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零件上不应有尖角或刃口。 5.5保险杠 5.5.1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身表面弯曲,以减少刮伤的危险。如果保险杠是嵌入式的;或和车身结构形 成一体的;或保险杠侧端部向内弯曲但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接触,并且保险杠端部和最近的 车身表面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0mm,则认为满足要求。 后向)的车身外轮廓线内侧20mm,和车身外轮廓线及其与车辆垂直纵向对称平面成15°夹角的两垂直 平面相切的法线围成的区域(见图1)内,所有点组成的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5mm。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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