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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60 H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508—2019 代替GB/T20508—2006 碳化钼粉 Tantalum carbide powder 2020-05-01实施 2019-06-04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050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20508—2006《碳化钮粉》,与GB/T20508—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各牌号产品的Co、Cr、Mo、S、W杂质含量要求,修改了TaC-1的Fe、K、Na、Si、Ti杂质 含量要求(见3.2,2006年版的3.2); 修改了包装方式(见6.2.1,2006年版的6.2.1); 一修改了规范性附录A中总碳含量的测定范围、瓷舟的规格和处理方法、式(A.1)的修正系数和 读数值的单位(见A.1,2006年版的A.1)。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九江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钼业股份有 限公司、北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浩、陈志坚、吴艳华、张俊峰、朱芳、高亚明、沈婕、刘海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20508—2006。 1 GB/T 20508—2019 碳化钼 旦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化钼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 (或订货单)等内容。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49金属及其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15076(所有部分)4 钼化学分析方法 3 3要求 3.1万 产品分类 3.1.1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三个牌号:TaC-1、TaC-2、TaC-3。 3.1.2 产品按粒度分为三种规格:10、15.30。 3.2 化学成分 各牌号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 牌号 TaC-1 TaC-2 TaC-3 TaC(质量分数),不小于 99.5 0'66 99.0 总碳(质量分数),不小于 6.2 6.2 6.2 游离碳 0.10 0.15 0.15 Al 0.005 0.005 0.01 Ca 0.005 0.005 0.01 Co 0.05 0.10 0.10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 Cr 0.005 0.01 0.02 不大于 Fe 0.02 0.10 0.20 K 0.002 0.005 0.01 Mo 0.005 0.01 0.02 N 0.025 0.05 0.05 1 GB/T20508—2019 表1 (续) % 牌号 TaC-1 TaC-2 TaC-3 Na 0.002 0.005 0.02 Nb 0.30 1.00 1.00 s 0.005 0.01 0.01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 不大于 si 0.005 0.01 0.02 Ti 0.005 0.015 0.02 W 0.10 0.20 0.20 注:TaC的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杂质元素实测含量的总和。 3.3 氧含量 产品的氧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 牌号 TaC-1 TaC-2 TaC-3 规格 10 15 30 10 15 30 10 15 30 氧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0.25 0.20 0.15 0.25 0.20 0.15 0.30 0.25 0.20 3.4 4粒度 产品的费氏平均粒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规格 10 15 30 费氏平均粒径/um ≤1.0 >1.0~1.5 >1.5~3.0 3.5 外观质量 3.5.1 产品为黄褐色粉末。 3.5.2 产品应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中总碳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的化学成分中游离碳含量的测定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4.3产品的化学成分中Al、Cr、Fe、K、Mo、N、Na、Nb、S、Si、Ti、W的分析方法按GB/T15076的规定 进行,其他杂质含量的分析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4.4产品氧含量的测定按GB/T15076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粒度的检验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 2 GB/T 20508—2019 4.6 6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 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 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 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混合料组成。 5.3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检验项目 取样方法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3.2 4.1、4.2、4.3 氧含量 4.4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粒度 3.4 4.5 外观质量 3.5 4.6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产品的化学成分、氧含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产品的粒度、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 每袋产品应附标签,标明供方名称、商标、牌号和批号。 6.1.2 产品应包装成箱(或桶),每箱(或桶)应注明: a) 供方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6.2 包装、运输、存 6.2.1产品采用锡箔纸(或塑料袋)真空包装,置于箱(或桶)中,如有其他包装方式,应在合同(或订货 单)内容中注明。 6.2.2产品运输时应用防雨运输工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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