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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6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61—2010 钽锯复合碳化物 Tantalum-niobium composite carbides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6061—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有色金属冶治炼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掌军、唐德胜、霍红凤、刘振远。 I GB/T 26061—2010 钼锯复合碳化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钳锯复合碳化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五氧化二钼(或钼粉)、五氧化二锯碳热还原法制得的钼锯复合碳化物。该产品用于 生产硬质合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49难熔金属及化合物粉末粒度的测定方法费氏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15076(所有部分)钼化学分析方法 GB/T20508—2006碳化钼粉 3要求 3.1产品分类 3.1.1产品按化学成分中的钮锯含量不同分为11个牌号。 产品按费氏平均粒径分为三种级别:A、B、C。 3. 1. 2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氧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1 化学成分/% 牌号 主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总碳 Nb 游离碳 Ta Fe Si Al Ti Ca K Na N 84.4 6.7 9.0 FTNC90/10 ±1.5 ±0.2 ±1.5 79.6 6.9 13.3 FTNC85/15 ±1.5 ±0.2 ±1.5 75,0 7.2 17.8 FTNC80/20 0.15 0.10 0.01 0.005 0.01 0.005 0.005 0.005 0.02 ±1. 5 ±0.2 ±1.5 70.4 7. 4 22.0 FTNC75/25 ±1. 5 ±0.2 ±1.5 65.9 7.7 26.5 FTNC70/30 ±1. 5 ±0.2 ±1.5 GB/T 26061—2010 表1(续) 化学成分/% 牌号 主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Ta 总碳 Nb 游离碳 Fe Si Al Ti Ca K Na N 60.9 8.0 31.1 FTNC65/35 ±1. 5 ±0.2 ±1. 5 56.8 8.2 35.5 FTNC60/40 ±1. 5 ±0.2 ±1.5 46.8 8.7 44.3 FTNC50/50 ±1.5 ±0.2 ±1. 5 0.15 0.10 0.01 0.005 0.01 0.005 0.005 0.005 0.02 37.5 9.2 53.5 FTNC40/60 ±1.5 ±0.2 ±1.5 28.0 9.7 62.5 FTNC30/70 ±1. 5 ±0.2 ±1.5 18.5 10.2 71.0 FTNC20/80 ±1. 5 ±0.2 ±1.5 注:其他牌号及其化学成分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3 费氏平均粒径 产品的费氏平均粒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级别 费氏平均粒径/μm 氧含量/% A ≤1.0 0.30 B >1. 0~1. 5 ≤0.25 c >1. 5~3. 0 ≤0.20 注:其他级别及其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 4 外观质量 产品呈褐色,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 1 化学成分 4.1.1产品化学成分中总碳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0508—2006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4.1.2 产品化学成分中游离碳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0508—2006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4.1.3 产品化学成分中Ta、Nb的仲裁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2 GB/T 26061—2010 4.1.4产品化学成分中其他杂质含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15076的规定进行。 4.2费氏平均粒径 产品的费氏平均粒径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测定。 4.3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 1. 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 (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 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级别的合批粉组成,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费氏平均粒径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检验项目 取样与制样方法 要求的章节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按GB/T5314规定进行 3. 2 4. 1 费氏平均粒径 按GB/T5314规定进行 3. 3 4.2 每批按不小于袋(瓶)数的 外观质量 3. 4 4.3 20%进行抽检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费氏平均粒径或外观质量的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每袋(瓶)产品应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包装日期。 6.1.2产品应包装成箱,每箱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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