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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50.4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29—2010 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 Nickel cobalt manganese composite oxide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6029—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忠强、雷军鹏、朱用、易宗慧 一 GB/T26029—2010 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 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其化学式为(Ni.Co,Mni-x-)O,(其中x十y<1,x>0 且y>0)。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79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漏斗法 GB/T5162金属粉末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19077.1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第1部分:通则 GB/T19587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JY/T010分析型扫描电子显微镜方法通则 3要求 3.1牌号 产品按主成分镍、钻、锰三元素的比例分为0955、0811、0523.0424、0325、0111六个牌号,牌号 数字表示镍、钴、锰三种元素物质的量的比,第一位代表镍,第二位代表钻,第三位代表锰。 3.2牌号表示方法示例 Mno.4:0。特别说明,0955牌号,表示镍、钻、锰三种元素物质的量的比例为9:0.5:0.5,化学式为 (Nio. Co0. 05 Mno. 05); O4 0 3.3化学成分 不同牌号的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各牌号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化学成分 主元素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牌号 IN Co Mn CaMg Al $O,*CI-H,0 Cu Fe Na Zn IS Pb 65.2~67.2 3.4~4.1 3.1~3.8 0811 58.0~60.0 7.0~7.8 6.5~7.3 0523 36.2~37.9 14.3~15.5 20.2~21.4 .0050.010.0150.010.0150.0150.030.0050.015/0.5 0.020.2 0424 29.2~30.7 14.4~15.6 27.3~28.7 0325 21.8~23.2 14.4~15.7 34.3~35.8 011124.1~25.5 24.3~25.7 22.5~23.9 3.4物理性能 3.4.1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松装密度:0.4g/cm²~1.2g/cm²。 3.4.2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振实密度:≥1.5g/cm。 1 SAC GB/T 26029—2010 3.4.3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激光粒度(D5):5μm~18μm。 3.4.4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比表面积:≤10m²/g。 3.4.5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微观形貌:球形或类球形。 3.5外观质量 3.5.1产品应保持干燥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3.5.2同一批产品色泽应保持一致。 3.6其他要求 需方如对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3.7安全防护 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属粉末产品,刺激呼吸道粘膜,进行接触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作 业时,应注意防护。 4试验方法 4.1钻、镍、锰及其他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 4.2松装密度测定按GB/T1479的规定进行。 4.3振实密度测定按GB/T5162的规定进行。 4.4 激光粒度(D5)测定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 4.5 比表面积测定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 4.6 6产品颗粒微观形貌观测按JY/T010的规定进行。 4.7产品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SAC 5.1检查与验收 5.1.1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并填写 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可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15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周期产出同一牌号的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组成,单 批重量不大于10t。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的检测。 5.4取样与制样 5.4.1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检验取样,按表2规定随机抽取。外观质量的检验逐袋进行。 表2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取样数量 同批镍、钻、锰三元素 同批镍、钻、锰三元素复合 同批镍、钻、锰三元素复合 同批镍、钻、锰三元素复合 复合氧化物包装数量 氧化物应取样的容器数量 氧化物包装容器数量 氧化物应取样的容器数量 1~5 全部 61~99 9 6~11 5 100~149 10 12~20 6 150~199 11 21~35 7 200~299 12 36~60 8 300~399 13 注:每批三元素复合氧化物产品包装容器数量超过399个以后,每增加100个或不到100个包装容器时,取样容 器数量应增加一个。 2 GB/T 26029—2010 5.4.2抽检试样应用内径为Φ15mm土2mm的不锈钢或钛质探针在包装容器内插取五点,按梅花形 布点,每点均插到底,每件取样量应不少于100g。 5.4.3将试样仔细混勾,过100目筛后,缩分至不小于400g,均分为4份,装人洁净磨口瓶或密封的锡 箔袋中,分别供仲裁分析用、备用及供需双方保存。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产品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试样进行重新试 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重复试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产品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6包装、标志、运输、储存和质量证明书 6.1包装 6.1.1产品采用内衬双层塑料袋的铁桶包装,并封口,每桶(袋)净重25kg。 6.1.2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2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商标以及“防潮”、“向上”标志,同时注明: a) 供方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 c)批号; d)净重。 6.3运输和贮存 产品应堆放于通风干燥处,运输及贮存时应防止包装破裂及受潮结块 质量证明书 6. 4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b) 产品名称; SAG c) 牌号; d) 批号、批重、件数; e) 分析检测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的特殊要求; 数量; d)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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