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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90 Z6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032—2010 生活垃圾梵烧炉渣集料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bottom ash aggregate 2010-09-02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5032—2010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 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寰保渣业处置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上海市道路工程重点 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宰正浩、阮仁勇、孙顺来、祝长康、孙文州、雷泽辉、卢欢亮、陈伟锋, 1 GB/T25032—2010 生活垃圾楚烧炉渣集料 1范围 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经处理加工制成的用于道路路基、垫层、底基层、基层及无筋混凝 土制品的集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17431.2—1998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2部分:轻集料试验方法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AG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弃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集料aggregate 混凝土主要组成材料之一,又称骨料,主要起骨架作用和作为胶凝材料的廉价填充料。集料按颗粒 大小分为粗集料和细集料。 3. 2 轻漂物lightweight suspended solid 集料在密度1.1kg/L溶液中漂浮的固体物质。 4技术要求 4.1对用以加工本产品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中有害物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放射性检测应符合GB6566的要求; b)重金属毒性检测应符合GB5085.3的要求; c) 热灼减率检测应符合GB18485的要求。 4.2产品的技术要求 4.2.1粒径 粗细集料粒径应符合表1要求。 1 GB/T25032—2010 表1 粒径" 方孔筛/ 各号方孔筛的累计筛余/% mm 粗集料 细集料 2.36 ≥45 16 >90 9V 19 ≥75 ≤1 63 5 a以干基质量计。 4.2.2 含杂量 粗细集料含杂量应符合表2要求。 表2含杂量 单位为百分比 项 目 粗集料 细集料 含铁量 <2 金属物 <1 轻漂物 ≤0.2 ≤0.2 a以干基质量计。 4.2.3 含水率 粗集料含水率应小于或等于10%(以质量计)。 细集料含水率应小于或等于18%(以质量计)。 4.2.4 筒压强度 粗细集料筒压强度应大于或等于2.0MPa。 试验方法 5 5.1取样 5.1.1取样方法 从料堆、车辆、货船进行取样,应符合HJ/T20一1998的要求 5. 1.2 取样量 单项试验的最少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做多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试样经 一项试验后不影 响另一项试验结果,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表3 单项试验最少取样数量 单位为千克 序号 试验项目 粗集料 细集料 1 粒径 60 15 2 含铁量 15 3 金属物 20 4 轻漂物 20 15 5 含水率 5 6 简压试验 10 5.2 测试方法 5. 2. 1 粒径试验 见附录A粒径测定。 2 GB/T25032—2010 5.2.2含铁量试验 见附录B含铁量测定。 5.2.3金属物含量试验 见附录C金属物含量测定。 5.2.4轻漂物含量试验 见附录D轻漂物含量测定。 5.2.5含水率试验 见附录E含水率测定。 5.2.6强度指标试验 见附录F筒压强度测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a)型式检验; b)出厂检验。 6.1.1型式检验 6.1.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b)本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提供炉渣的焚烧厂工艺发生变化时; d) 国家监管部门要求检验时。 6.1.1.2型式检验为对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包括第4章对原料的检验的全部技术要求。 6.1.2出厂检验 6.1.2.1产品出厂均需按规定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6.1.2.2检验项目包括:粒径测定、含铁量测定、金属物含量测定、轻漂物含量测定、含水率测定、筒压 强度测定。 6.1.3产品组批规则 日处理炉渣大于或等于150t,每500t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日处理炉渣小于150t,300t同规格产 品为一批。 6.2判定规则 6.2.1凡4.1任一项检验不合格,不应生产,应待查明原因且该原因消除后方能恢复生产。 6.2.2产品各项指标符合5.1,5.2,5.3,5.4相应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 本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合格,可判 定该产品合格,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购存和运输 7.1标志 产品出厂时,供需双方在生产厂内验收产品。生产厂质监部门应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并标明: a)集料名称、规格、生产厂商; b)# 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d) 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e) 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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