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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20. 10 J 3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438—2013 代替GB/T9438—1999 铝合金铸件 Aluminum alloy castings 2013-09-18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9438—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GB/T9438一1999《铝合金铸件》的修订。 本标准与GB/T9438一1999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熔模和石膏型铸件的非加工和加工后表面质量的要求; 删除了低倍试验检验铸件内部质量的要求; 修改了组批的规定; —增加了合金化学成分光谱检验方法; 删除了工艺检验; 增加了铸件质量保证书及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沈阳铸造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华菱西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万达铸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路通 精密铝业有限公司、河北工业大学、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宁波分院、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保定 市立中车轮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正大铸造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一汽 铸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志军、许正华、高玉良、陈国诗、占亮、赵维民、刘闯、朱秀荣、章高伟、马春江、 宋敬清、刘国利、佟国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9438—1988GB/T9438—1999。 I GB/T 9438—2013 铝 品合金铸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铸件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砂型铸造和特种铸造(不含压铸)生产的铝合金铸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 1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31. 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1173 铸造铝合金 GB/T 6414 铸件尺寸公差和机械加工余量 GB/T 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11351 铸件重量公差 GB/T15056 铸造表面粗糙度 评定方法 GB/T20975(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HB6578 铝、镁合金铸件检验用标准参考射线底片 HB/Z 61 渗透检验 JB/T7946.3铸造铝合金针孔 3铸件分类 铸件分类见表1。 表1铸件的分类 类别 1类 承受重载荷,工作条件复杂,用于关键部位,铸件损坏将危及整机安全运行的重要铸件 ⅡI类 承受中等载荷,用于重要部位,铸件损坏将影响部件的正常工作,造成事故的铸件 Ⅱ类 承受轻载荷或不承受载荷,用于一般部位的铸件 4技术要求 4. 1 化学成分 4.1.1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1173的规定。 4. 1. 2 对于不承受载荷或承受轻载荷且没有特殊物理性能和使用性能要求的Ⅲ类铸件,经需方同意, 1 GB/T 9438—2013 可不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4.2供货状态 4.2.1按GB/T1173的规定,铸件呈铸态或热处理状态供货。 4.2.2铸件的供货状态应由需方在图样或技术协议中规定。 4.3力学性能 4.3.1单铸试样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T1173的规定。 4.3.2铸件按其类别检验附铸或本体试样力学性能 4.3.2.1用附铸试样或从铸件上切取的本体试样检验力学性能,三根试样的抗拉强度和伸长率的平均 值分别不低于GB/T1173规定值的75%和50%。充许其中一根试样的性能偏低:1类铸件指定部位 的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分别不低于规定值的70%和40%,I类铸件非指定部位和Ⅱ类铸件分别不低于规 定值的65%和40%。 4.3.2.2按图样或技术协议的规定,对铸件的指定部位进行硬度检验,其硬度值不低于GB/T1173的 规定。 4.3.3对铸件有其他力学性能要求时,其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后,在图样或技术协议 中规定。 4.4几何形状、尺寸和重量公差 4.4.1铸件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图样的要求,铸件尺寸公差应符合GB/T6414的规定。 4.4.2铸件重量应符合图样或技术协议的要求,铸件重量公差应符合GB/T11351的规定。 4.5表面质量 4.5.1铸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图样或技术协议的要求。 4.5.2铸件应清理干净,不得有毛刺、飞边,非加工表面上的浇冒口应清理至与铸件表面齐平。待加工 面上浇冒口的残留量应在图样规定的余量范围内,如果没有专门规定,一般不应高出铸件表面5mm 但不得影响射线检查。 4.5.3铸件表面不充许有冷隔、裂纹、缩孔、穿透性缺陷及严重的残缺类缺陷(如浇不足、机械损伤等)。 4.5.4铸件待加工表面上允许有经加工可去除的任何缺陷。 4.5.5铸件上作为加工基准所用的部位应平整。 4.5.6除另有规定外,在金属型铸件的非加工表面上,允许有铸型分型、错箱、顶杆及排气塞等痕迹,但 凸出处不应超过表面1mm或凹下处不应低于表面0.5mm。 4.5.7砂型、金属型铸件的非加工表面和加工后表面,一般允许有: a)单个孔洞 在非加工表面上,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不大于3mm,深度不超过壁厚的1/3。在安装边上不应超 过壁厚的1/4,且不大于1.5mm。在上述缺陷的同一截面的反面,不得有类似缺陷。 在加工后表面上,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不大于1.5mm,深度不超过壁厚的1/3,且不大于1mm。 b)成组孔洞 对于I、IⅡ类铸件的孔洞,最大直径不大于1.5mm,深度不超过壁厚的1/3,且不大于1mm;对于 Ⅲ类铸件,最大直径不大于2mm,深度不超过壁厚的1/3,且不大于1.5mm。 上述缺陷的数量、边距等应符合表2的规定。 4.5.8熔模和石膏型铸件的非加工和加工后表面上,经清理干净后充许有: a)最大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0.5mm的单个孔洞,在3cm×3cm面积上数量不多于 2 GB/T 9438—2013 3个,且边距不小于10mm。在一个铸件的非加工表面上孔洞总数不多于5个,加工后表面上 不多于3个。直径和深度不大于0.3mm的单个孔洞不计。 b) 直径和深度不大于0.3mm的密集性气孔,其分布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10%。 表2 表面孔洞限量 单个孔洞 成组孔洞 在10cm×10cm 以3cmX3cm 孔洞边缘距 一个铸件上的 在一个铸件上 孔洞边距/mm 单位面积上孔 单位面积为一组 铸件边缘的 铸件表面积/cm 组的数量/组 孔洞总数/个 洞总数/个 不小于 其孔洞数/个 距离/mm 不多于 不多于 不多于 不多于 III II II I II I <1 000 6 15 10 2 10 4 6 2 3 4 2 2 1000~3000 2 6 15 10 10 6 2 6 4 2 3 不小于孔洞 4 >3 000~6 000 2 4 6 15 10 10 10 10 13 2 3 4 2 3 最大直径的 >6 000~8 000 15 10 15 15 17 2 2倍 2 4 6 10 3 4 3 4 6 >8 000~30 000 3 6 4 15 10 10 18 18 20 2 4 3 4 6 >30 000 2 4 15 10 10 20 22 25 2 4 3 4 6 注:在非加工表面上最大直径小于1mm,加工后表面上最大直径小于0.5mm的单个孔洞不予计算 4. 5. 9 I类或液压、气压等铸件的加工表面一般按JB/T7946.3的2级针孔验收,局部允许3级针孔 但一般不超过受检面积的25%。当气密性试验满足设计要求时,允许降一级验收。Ⅱ类铸件按3级针 孔验收。 4.5.10除另有规定外,螺纹孔内部起始旋入4个牙距之内不允许有缺陷。4个牙距之外是否允许有 缺陷以及充许缺陷的大小、数量应符合图样或技术协议的规定。 4.5.11铸件非加工表面上的铸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辨,位置和字体应符合图样要求。 4.5.12 对不同于本标准规定的铸件表面缺陷,应符合图样或技术协议的规定 4. 6 内部质量 4.6. 1 各类铸件内部不允许存在裂纹。各类铸件内部缺陷应符合HB6578的规定,允许级别见表3。 I类非指定部位和Ⅱ类液压、气压件内部圆形针孔按2级验收,局部允许4级针孔,但不超过受检面积 的25%。当气密性试验满足要求时,允许按4级验收。 表3内部缺陷允许级别 I类铸件指定部位 I类铸件非指定部位和IⅡ类铸件 其他铸件 缺陷种类 壁厚>12mm 壁厚>12mm~ 壁厚>12mm~ 壁厚≤12 mm 壁厚≤12mm 壁厚<12mm 50mm 50 mm 50 mm 圆形针孔 2 2 4 4 长形针孔 1 1 2 2 气孔 1 1 2 3 5 5 缩孔 1 2 3 疏松 1 1 2 2 4 3 夹杂物(低密度) 1 1 2 2 4 4 夹杂物(高密度) 1 1 2 1 4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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