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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20.99 H 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978—2015 金属铈 Cerium metal 2015-09-11发布 2016-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1978—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研究院、江西金世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斌、蔡志双、胡礼敏、姚南红、温斌、曾海燕、王小青、解萍、刘建刚、陈晓红、 段兵、田荣花、徐立海、栾文洲 I GB/T 31978—2015 金属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铈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经熔盐电解法制得的,供稀土磁性材料、稀土储氢合金、特种钢及有色金属合金添加 剂等用的金属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7803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 18115.2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中镧、错、钕、、销、、、 镐、钦、饵、、镱、和钇量的测定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Ce-3NA、Ce-3NB、Ce-2N5A、Ce-2N5B、Ce-2NA、Ce-2NB六个牌号,产品牌号 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7803的规定。 3.2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表 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产品牌号 杂质含量,不大于 RE Ce/RE Ce 稀土 非稀土杂质 对应原数 字符牌号 不小于 不小于 字牌号 杂质 Fe Si Al Ca Mg Mo+w C S Ce-3NA 24030A 99.0 99.9 余量 0.1 0.10 0.02 0.05 0.01 0.01 0.03 0.02 0.1 Ce-3NB 24030B 99.0 6°66 余量 0.1 0.10 0.05 0.05 0.01 0.01 0.05 0.02 0.1 Ce-2N5A 24025A 99.0 99.5 余量 0.5 0.15 0.03 0.05 0.02 0.01 0.03 0.02 0.1 Ce-2N5B 24025B 99.0 99.5 余量 0.5 0.15 0.05 0.05 0.02 0.01 0.05 0.02 0.1 1 GB/T 31978—2015 表1 (续)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产品牌号 杂质含量,不大于 RE Ce/RE 稀土 非稀土杂质 对应原数 Ce 不小于 不小于 字符牌号 字牌号 杂质 Fe Si Al Ca Mg Mo+W S Ce-2NA 24020A 99.0 99.0 余量 1.0 0,20 0.03 0.05 0.02 0.01 0.03 0.02 0,1 Ce-2NB 24020B 99.0 99.0 余量 1.0 0.30 0.05 0.10 0.02 0.01 0.05 0.02 0.1 注:稀土杂质为除去主稀土元素Ce以及Pm和Sc以外的稀土元素。 3.3外观 3.3.1产品为铸态银灰色金属。 3.3.2 产品表面应清洁,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2的规定进行。 4.1.2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1.3主稀土元素量(Ce)由差减法求得,即[100%一(Z稀土杂质量十Z非稀土杂质量)]。 4.1.4稀土(RE)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减法 计算稀土总量的实际值,即(100%一非稀土杂质量)。 4.1.5主稀土元素的相对纯度(Ce/RE)由计算得出,即由主稀土元素量/稀土总含量X100%。 4.2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外观质量 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2 GB/T 31978—2015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5.4.1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 2 每批质量/kg ≤10 >1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取样数量/块 2 3 4 5 8 10 5.4.2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金属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3点 以上,弃去距锭块表面0.5mm~1.0mm的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将所得试样迅速混 匀缩分至所需数量,并立即放带盖的磨口瓶中密封保存。 5.5检验结果判断 5.5.1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 试验,如仍有任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 a) 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毛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入铁桶中。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2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雨淋受潮。产品需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j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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