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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 010 F1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99942013 煤基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coal-based activated carbon 2013-11-27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9994—2013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和第4.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提出。 (SAC/TC 4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工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内蒙古太 西煤集团兴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协力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明、梁大明、杨弟元、李国栋、赵胜利、张国光、姜英、兰存良、王学忠、席轶。 I GB29994—2013 煤基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基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 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生产活性炭产品企业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 的能源消耗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2723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1272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由含碳材料制成的外观呈黑色,内部孔隙结构发达、比表面积大(500m²/g~2500m²/g)、吸附能 力强的一类微晶质碳素材料。按制造工艺可以分为柱状活性炭、压块活性炭、原煤破碎活性炭和活 性焦。 3.2 活性焦activatedcoke 对二氧化硫有特殊吸附性能的活性炭类吸附剂。 3.3 活性炭生产综合能耗 total energy consumption of activated carbon production 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活性炭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其值等于活性炭生产过程中输人的各种能源 折标准煤合计量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合计量。 3. 4 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total energy consumptionperunitproduct of activated carbon 统计报告期内,用单位产量表示的活性炭生产综合能耗。 4技术要求 4.1煤基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定值 1 GB 29994—2013 表1要求。 表1现有煤基活性炭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定值 别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定值/(kgce/t) 柱状活性炭 009 压块活性炭 ≤4.800 原煤破碎活性炭 ≤4400 活性焦 ≤2600 4.2 煤基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准入值 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新建或改扩建煤基活性炭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准入值 类 别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准人值/(kgce/t) 柱状活性炭 ≤4.400 压块活性炭 ≤4 600 原煤破碎活性炭 ≤4200 活性焦 ≤2300 4. 3 煤基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先进值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时,煤基活性炭生产企业或车间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先进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煤基活性炭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先进值 类 别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先进值/(kgce/t) 柱状活性炭 000 压块活性炭 ≤4000 原煤破碎活性炭 008 V 活性焦 0002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 能耗统计范围 5.1.1 活性炭生产输入能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一次能源 量(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量(电力、热力、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 (水、氧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不包括建设和改造过程用能和生活用能(指企业系统内宿舍、学 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主要生产系统主要包括破碎、成型、炭化, 2 GB29994—2013 活化、成品处理等工艺环节,辅助生产系统主要包括供电系统、供热系统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管 理、水处理系统、三废治理等。 5.1.2活性炭生产输出能量是指活性炭生产系统向外输出的能量。活性炭生产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和 废渣中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和盖房等),均 不得计人输出能量。 5.1.3活性炭生产回收利用的能量,用于本系统时不得作为输入能量计入。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人 活性炭向外输出能量。如炉渣、副产蒸汽等向外系统输出时,不得折为标准煤从输人能量中扣除,而应 计人活性炭输出能量中。 5.1.4活性炭生产所必需的安全、环保措施消耗的能量,应计人活性炭能耗 5.1.5多用户共享的原料、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能耗,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分摊。 5.2计算方法 5.2.1活性炭生产综合能耗的计算 活性炭生产综合能耗按式(1)计算: E= C(E, Xk)- (1) j=1 式中: E—活性炭生产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 活性炭生产过程中输人的第i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吨(t)或千瓦时(kW·h)或标准立方 米(Nm); ki 输人的第i种能源的折标系数,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或千克标准煤每千瓦时 (kgce/kW·h)或千克标准煤每标准立方米(kgce/Nm²); n 输人的能源种类数量; m 输出的能源种类数量; E, 活性炭生产过程中输出的第i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吨(t)或千瓦时(kW·h)或标准立方 米(Nm"); k; 输出的第i种能源的折标系数,单位为干克标准煤每吨(kgce/t)或千克标准煤每干瓦时 (kgce/kW·h)或千克标准煤每标准立方米(kgce/Nm)。 5.2.2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计算 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按式(2)计算: E Xm .(2) 式中: 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E一一活性炭生产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P一一活性炭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m——活性炭产品折算系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5.2.3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各种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的实测值为准,没 有实测条件的,应按GB/T2589中给出的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折算为标准煤。 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千焦(kJ)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1kgc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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