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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240.60 A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6310—2018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Specificaiton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mode 2018-10-01实施 2018-06-0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6310—201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参与主体 模式分类 5 6 模式框架 基本要求 扩展原则 8 参考文献……· GB/T 36310—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工商大学、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浙江大学、中国 科学技术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大学、新疆亚欧国际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 院、福州优之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新 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安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景兴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维尚 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威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三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衍否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也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越、孙兆洋、隋媛、尹建伟、琚春华、李响、魏玖长、任冠华、吴东、王安宇、徐佳、 下亦文、咸奎桐、刘颖、高昂、曹新九、凌俊杰、龚青、何俊文、梁锡钧、黄梦影、张秀强、黄理、何玉成、陈海伦、 胡立江、刘立俪、陈梓宇、曹忠伟、李剑峰、李惠芬。 1 AC GB/T36310—2018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参与主体、模式分类和模式框架,并对基础模式提出基本要求及扩展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的研发和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24—2015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以电子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 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含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开展商务活动,实现网 上接洽、签约、支付等关键商务活动环节的部分或全部电子化,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等。 [GB/T31526—2015,定义3.1] 3.2 电子商务平台 electroniccommerceplatfor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摄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注:本标准中的电子商务平台指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 [GB/T31526—2015,定义3.2] 4 参与主体 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应包括以下五类: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依法注册登记,为电子商务销售商、支付服务商、物流服务商和消费者等 a) 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组织; b) 电子商务销售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营销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商:依法注册登记的,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交易支付服务的组织; d)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商: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物流服务的组织; 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与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5 模式分类 5.1分类原则 电子商务模式应包括以下四项分类原则: 1 GB/T36310—2018 a) 基础性:以电子商务活动基本的应用或使用为分类目标; b) 通用性:满足电子商务活动的共性特点和需求; c) 实用性:依据理论基础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 d) 可扩展性:考虑未来电子商务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 5.2基本分类 电子商务模式应包括以下四项基本分类: a)B2C模式(BusinesstoCustomer),组织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 b) B2B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 c) C2C模式(CustomertoCustomer),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 d) O2O模式(OnlinetoOffline),线上交易与线下体验、营销和服务相结合的一种电子商务 模式。 6模式框架 6.1B2C模式框架 B2C模式框架见图1,其中: B2C模式下的支付服务商应为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网 a) 上银行、汇款等交易支付服务; b)B2C模式下的物流服务商应为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物流服务的组织。物流服 务商应包括:平台自营型物流、第三方物流; 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应为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并由电 子商务平台提供商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的整体运维管理。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销售 商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 支付服务商 资金流 资金流 信息流 信息流 电子商务销售商 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 (组织) (个人) 信息流 物流 物流 物流服务商 信息流 信息流 图1B2C模式框架 6.2B2B模式框架 B2B模式的框架见图2,其中: a)B2B模式下的支付服务商为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组织提供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汇款等交易 支付服务; b) 图中虚线表示B2B模式可不包括物流和支付环节,并可仅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撮合服务。 2 GB/T 36310—2018 支付服务商 资金流 资金流 信息流 信息流 信息流 电子商务销售商 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 (组织) (组织) 信息流 物流 物流 物流服务商 信息流 信息流 图2B2B模式框架 6.3C2C模式框架 C2C模式框架见图3,其中: a)C2C模式可包括拍卖、一口价方式; b)C2C模式下的支付服务商为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个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C2C模式下的物流服务商主要是第三方物流商。 支付服务商 资金流 资金流 信息流 信息流 信息流 电子商务销售商 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 (个人) (个人) 信息流 物流 物流 物流服务商 信息流 信息流 图3C2C模式框架 6.4020模式框架 O20模式框架见图4,其中: O20模式的电子商务销售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上发布商品信息,并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 a) 购物体验、商品或服务; b) 图中虚线表示020模式可不通过支付服务商,并可仅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撮合。 3 GB/T36310—2018 支付服务商 资金流 资金流 线上 信息流 电子商务销售商 信息流 信息流 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 (组织或个人) (组织或个人) 物流 物流 物流服务商 信息流 信息流 线下 体验、服务、提货 图4020模式框架 7基本要求 7.1 商品质量要求 7.1.1 商品供应商资质备案制度 电子商务销售商应建立对商品供应商资质审核和备案制度。审核和备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工商营业执照; b) 税务登记证; 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p 商品经营许可权; 政府监管部门和机构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 e) 7.1.2 商品进货登记备案制度 电子商务销售商应建立和执行商品进货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商品的检验(报告)证书; b) 商品合格证; c) 能够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相关材料; (P 外在标识中的商标名称、商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e) 用于识别商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的要求、申诉和投诉管理; f) 商品供应商应提供商品生产批次。 7.1.3 商品质量标准控制制度 电子商务销售商应建立和执行商品质量标准控制制度,商品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 商品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技术法规、标准的要求。 b) 商品无技术法规要求,但国家技术文件存在时,企业标准应执行并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推荐性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及指南等。 c) 无国家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规定时,应建立企业技术文件,并依法备案。 d) 非标准化批量生产的商品,应具备不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危害环境的要求,且需明示商品特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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