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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9.140.30 Y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99—2018 代替GB/T16799—2008 家具用皮革 Furniture leather 2019-07-01实施 2018-12-28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679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799—2008《家具用皮革》。本标准与GB/T16799—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删除了产品分类(见2008年版第3章); 修改了理化性能指标分类方法和对应指标(见3.1,2008年版4.1); 一 一增加了可挥发有机物(VOC)、可萃取重金属(铅、镉)指标和试验方法(见3.1、5.1.12、5.1.13); 一修改了耐光性的试验方法(见5.1.3,2008年版的6.1.5); 修改了撕裂力的试验方法(见5.1.7,2008年版的6.1.1);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规定(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8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 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骅、兰莉、赵立国、阮道光、步巧巧。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7991997.GB/T167992008 1 GB/T 16799—2018 家具用皮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用皮革的要求、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家具用皮革。 本标准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689.20皮革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 GB/T19941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19942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GB/T 22889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表面涂层厚度的测定 GB/T 22930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 2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QB/T2464.23 皮革 颜色耐汗牢度测定方法 QB/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14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 QB/T 2724 化学试验 pH的测定 皮革 QB/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QB/T 2726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磨性能的测定 QB/T2727—2017 皮革 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QB/T 2801 皮革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4198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撕裂力的测定:单边撕裂 QB/T5249 皮革 化学试验 总有机物挥发量的测定 3 3要求 3.1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SAC GB/T16799—2018 表1 理化性能指标 指标 项目 涂层厚度≤25μm(含绒面革) 涂层厚度>25μm 干擦 50次 ≥4 500次 ≥4 湿擦 20次 >3 摩擦色牢度/级 250次 ≥3/4 碱性汗液 20次 >3 80 次 ≥3/4 耐光性/级 ≥3/4 >5 涂层粘着牢度/(N/10mm) ≥2.5 耐折牢度(50000次) 无裂纹 耐磨性(CS-10500g,500r) 无明显损伤、剥落 撕裂力/N ≥20 气味/级 pH ≥3.2 pH稀释差(当pH<4.0时,检验稀释差) ≤0.7 禁用偶氮染料/(mg/kg) 08V 游离甲醛/(mg/kg) <75 挥发性有机物(VOC)/(mg/kg) ≤150 铅(Pb) 06V 可萃取的重金属 (mg/kg) 镉(Cd) ≤75 3.2 感官要求 3.2.1 全张革应厚薄基本均匀,无油腻感(油蜡革除外)。 3.2.2 革身应平整、柔软、丰满有弹性。 3.2.3 正面革应不裂面、无管皱,主要部位不得松面。涂饰革涂饰均匀,不掉浆,不裂浆。绒面革绒毛 均匀,颜色基本一致。 4 分级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2分级 等级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可利用面积/% ≥85 ≥75 ≥65 >55 可利用面积内允许轻 5 微缺陷面积/% 注:轻微缺陷指不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使用,只略影响外观的缺陷,如轻微的色花、革面粗糙、色泽不均匀等 2 GB/T16799—2018 5 试验方法 5.1 理化性能 5.1.1涂层厚度 如需测定涂层厚度,按GB/T22889进行检验。 5.1.2 摩擦色牢度 碱性汗液:符合QB/T2464.23的规定,pH为8.0士0.1。 5.1.3耐光性 按QB/T2727—2017中方法3的规定进行检验。 5.1.4涂层粘着牢度 按GB/T4689.20进行检验。 5.1.5 耐折牢度 按QB/T2714进行检验。 5.1.6 耐磨性 按QB/T2726进行检验,取样3个,磨轮:CS-10.500g,500r。3个试样全部符合要求,即为合格 5.1.7撕裂力 按QB/T4198进行检验。 5.1.8 气味 按QB/T2725进行检验。 5.1.9 pH和稀释差 按QB/T2724进行检验。 5.1.10 禁用偶氮染料 SAG 按GB/T19942进行检验,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20400—2006附录A。 注: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萘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他的证据,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 了禁用偶氮染料。 5.1.11 游离甲醛 按GB/T19941进行检验。 3 GB/T16799—2018 5.1.12 2挥发性有机物(VOC) 按QB/T5249进行检验。 5.1.13 3可萃取的重金属 按GB/T22930进行检验。 5.2 2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2 出厂检验 6.3 型式检验 SAG 6.3.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P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2抽样数量 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检验 6.3.3合格判定 6.3.3.1单张(片)判定原则 撕裂力、摩擦色牢度、耐折牢度、耐光性、耐磨性、涂层粘着牢度、气味、pH和稀释差、禁用偶氮染 料、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物、可萃取的重金属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裂面、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 缺陷,即判该张(片)不合格。要求中其他各项,累计3项不合格,则判该张(片)不合格。 6.3.3.2 2整批判定原则 在3张(片)被测样品中,全部合格,则判批产品合格。如有1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取样 6张(片)进行复验。6张(片)中如有1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 GB/T16799—201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QB/T2801的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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