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 A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000.7—2013 代替GB20581—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 易燃液体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7 : Flammable liquids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30000.7—2013 前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一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一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一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一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一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一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一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一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一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 第27部分:吸人毒性;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一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一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81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易燃液体》。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技术的内容一致。 本部分与GB20581—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 GB 30000.7—2013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英文名称 修改为"Rules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seventh:Flammable liq- uids";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度》(第四修订版)”为引用文件;删除引用文件ISO1516、ISO1523和ISO3680。 一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一 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表 3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 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 合成第6章:原表2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 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标签的例子”。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红松、汪蓉、商贵芹、张敏、张君玺、梁缙、李肖锋、姬洪涛。 本部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205812006。 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 易燃液体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易燃液体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易燃液体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44一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s 闪点不大于93℃的液体。 4分类标准 4.1 易燃液体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 易燃液体分为四类,见表1。 表1易燃液体的分类 类别 标准 1 闪点小于23℃且初沸点不大于35℃ 2 闪点小于23℃且初沸点大于35℃ 3 闪点不小于23℃且不大于60℃ 4. 闪点大于60℃且不大于93℃ 注1:为了某些管理目的,可将闪点范围在55℃~75℃的燃料油、柴油和民用燃料油视为一特定组。 注2: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以 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的第32节第III部分中L.2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以为了某些 管理目的(例如,运输),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 注3:为了某些管理目的(如,运输),某些黏性易燃液体,如色漆、磁漆、喷漆、清漆、粘合剂和抛光剂可视为一特定组。将这 些液体归类为非易燃液体或考虑将这些液体归类为非易燃液体的决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由主管部门作出。 注4:气溶胶不属于易燃液体。 1 GB30000.7—2013 5判定逻辑和指导 判定逻辑和指导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和指导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 辑前和使用时研究第4章。 6标签 6.1概述 6.1.1对于易燃液体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联合国《关 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应在标签中列出 每个类别指定的相应图形标志。易燃液体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6.1.2有关易燃液体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 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6.2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 危险象形图、图形符号颜色、数字和最小尺寸见附录B。 6.3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危险类别1和 危险类别2易燃液体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危险类别3和危险类别4易燃液体使用信号词“警告”。 6.4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 还包括其危险程度。易燃液体的危险说明参见附录D。 6.5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短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 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要求,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般、预防、应 急、贮存和处置。易燃液体防范说明参见附录D。 6.6产品标识符 6.6.1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 种物质或混合物列入《规章范本》,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 6.6.2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或呼吸道致敏或特异性靶 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成分。主 管部门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性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 6.7供应商标识 6.8易燃液体标签的例子 易燃液体标签的例子参见附录E。 2 GB30000.7—201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判定逻辑和指导 A.1易燃液体判定逻辑 对易燃液体进行分类需要液体的闪点和初沸点数据。分类应根据图A,1判定逻辑进行。 液体物质或液体混合物 其闪点不大了93℃吗? 非此类 类别4 无阁形符号 其闪点人60℃吗? 是 类剂3 H闪点不小23℃吗? 是 警告 类别2 其初涝点人135℃吗? 危险 类别1 危险 为了某些管理目的,可将闪点范围在55℃~75℃的燃料油、柴油和轻质加热油视为一特定组,因为这些碳氢化 合物的混合物在该温度范围有不同的闪点,因此,可根据有关规定或由主管部门将这些产品划为类别3或类 别4。 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2节第III部分中L.2持续燃烧性试 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以为了某些管理目的(例如,运输),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 图A.1 易燃液体的判定逻辑 3 GB30000.7—2013 A.2指导 定,也可在文献中找到或计算得到。 A.2.2如果混合物中含有已知确定浓度的易燃液体,尽管它们可能含有不挥发的成分,例如聚合物 添加剂,则闪点无需通过试验确定,前提是通过A.2.4中列出方法计算所得的混合物闪点比相应的分 类标准(分别为23℃和60℃)至少高5℃,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a)已知混合物的确切成分(如果该物质具有规定的组成范围,则应选择计算所得闪点最低的成分 进行评估); b)已知每种成分的爆炸下限(当将这些数据外推至试验条件以外的温度时,须采用适当的校正), 以及计算混合物爆炸下限的方法; c)i d)液相是均匀的。 注1:到目前为止,这一计算方法对最多含有六种挥发性成分的混合物有效。这些成分可以是易燃液体,如液态烃 类、乙醚、酒精、酯类(丙烯酸脂除外)和水。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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