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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5.160.20 E3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53—2008 代替GB253—1989 煤 油 Kerosine 2008-06-23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53—2008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是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D3699-05《煤油标准规范》(英文版)的一致性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ASTMD3699-05的主要差异: 色度划分为2档,1号煤油色度规定为不小于十25,2号煤油色度的技术要求采用ASTM D3699-05的不小于十16; 增加了机械杂质及水分、水溶性酸或碱、密度指标; 一燃烧性允许采用烟点和8h试验代替16h试验; 2号煤油硫含量的技术要求由不大于0.30%(质量分数)改为不大于0.10%(质量分数); 铜片腐蚀的技术要求由不大于3级,改为不大于1级; SA 取消了馏程的模拟蒸馏检验项目 本标准代替GB253—1989《煤油》。本标准与GB253—1989的主要变化: 产品牌号由原标准的优级品、一级品和合格品,改为本标准的1号和2号; 色度指标由原标准的优级品、一级品和合格品分别为不小于十25、十19、十13,改为本标准的 1号不小于十25,2号不小于十16: 硫醇硫、闪点、运动黏度、铜片腐蚀、燃烧性、烟点等指标进行了相应修改; 增加了硫含量测试方法,明确了仲裁方法; 增加了冰点、密度测试方法,明确了仲裁方法; 铜片腐蚀时间由原来的2h改为3h; 取消了浊点指标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0)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柏福、何婵英、何志龙、李海焕、党晨霞、林远芳、杨木生、下亚红、曹莉。 本标准1981年首次发布,198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 GB253—2008 煤 油 1范围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所属产品主要用于点灯照明、各种煤油燃烧器、溶剂和洗涤剂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9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 261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GB/T261—1983,neqISO2719:1973) GB/T26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 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 382 煤油烟点测定法 GB/T 511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 1792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1884一2000,eqVISO 3675:1998) GB/T 1885 石油计量表(GB/T1885—1998,eqvISO91-2:1991) GB/T 2430 喷气燃料冰点测定法(GB/T2430-—1981,eqvISO3013:1974) GB/T3555 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98eqvISO3170:1988 GB/T 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 11130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 GB/T1114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X射线光谱法) GB/T1704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SH 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SH/T 0178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点灯法) SH/T 0253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604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SH/T0604—2000,eqvISO12185: 1996) SH/T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770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自动相转化法) 3分类和标记 3.1产品分类 本标准所属产品根据用途和硫含量不同,分为1号煤油和2号煤油两个牌号。 1 GB253—2008 3.1.11号煤油 低硫煤油,适用于点灯照明及无烟道的煤油燃烧器;也可用于煤矿洗煤、铜矿提纯、金属热处理工艺 和铝制品加工等方面,也可作为防锈油的基础油原料。 3.1.22号煤油 普通煤油,适用于有烟道的煤油燃烧器、清洗设备和作为溶剂使用 3.2产品标记 符合本标准表1技术要求的煤油,可标记为1号煤油GB253或2号煤油GB253。 4 要求和试验方法 煤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表1煤油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质量指标 项 目 试验方法 1 2 色度,号 不小于 +25 +16 GB/T 3555 不大于 硫醇硫(质量分数)/% 0.003 GB/T1792 GB/T 380 GB/T 11140 不大于 硫含量(质量分数)/% GB/T 17040 0.04 0.10 SH/T 0253 SH/T 0689 馅程 10%馏出温度/℃ 不高于 205 GB/T 6536 终馏点/℃ 不高于 300 不低于 38 闪点(闭口)/℃ GB/T 261 SAC GB/T 2430 不高于 冰点/℃ 30 SH/T 0770 运动黏度(40℃)/(mm²/s) 1. 0~1. 9 GB/T 265 铜片腐蚀(100℃,3h)/级 不大于 1 GB/T 5096 机械杂质及水分 无 目测 水溶性酸或碱 无 GB/T 259 2 GB 253—2008 表1 (续) 质量指标 项 目 试验方法 1 2 GB/T 1884和GB/T1885、 密度(20℃)/(kg/m²) 不大于 840 SH/T 0604 燃烧性: 1)16h试验 平均燃烧速率/(g/h) 18~26 不大于 6 火焰宽度变化/mm GB/T 11130 火焰高度降低/mm 不大于 5 不深于 灯罩附着物颜色 轻微白色 或2)8h试验+烟点 8h试验 合格 合格 SH/T 0178 烟点/mm 不小于 25 20 GB/T 382 a有争议时以SH/T0253为仲裁试验方法。 b有争议时以GB/T2430为仲裁试验方法。 械杂质及水分。有争议时以GB/T511和GB/T260为仲裁试验方法。 d有争议时以 GB/T1884及GB/T1885为仲裁试验方法。 e有争议时以GB/T11130为仲裁试验方法。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4章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5.2组批 在原材料和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为一批,按批进行检验。 5.3取样 取样按GB/T4756进行,每批产品取样5L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5.4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 5.5复检规则 如出厂检验结果有不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按GB/T4756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 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交货验收按SH0164进行。 GB 253—2008 表1 (续) 质量指标 项 目 试验方法 1 2 GB/T 1884和GB/T1885、 密度(20℃)/(kg/m²) 不大于 840 SH/T 0604 燃烧性: 1)16h试验 平均燃烧速率/(g/h) 18~26 不大于 6 火焰宽度变化/mm GB/T 11130 火焰高度降低/mm 不大于 5 不深于 灯罩附着物颜色 轻微白色 或2)8h试验+烟点 8h试验 合格 合格 SH/T 0178 烟点/mm 不小于 25 20 GB/T 382 a有争议时以SH/T0253为仲裁试验方法。 b有争议时以GB/T2430为仲裁试验方法。 械杂质及水分。有争议时以GB/T511和GB/T260为仲裁试验方法。 d有争议时以 GB/T1884及GB/T1885为仲裁试验方法。 e有争议时以GB/T11130为仲裁试验方法。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4章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5.2组批 在原材料和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为一批,按批进行检验。 5.3取样 取样按GB/T4756进行,每批产品取样5L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5.4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 5.5复检规则 如出厂检验结果有不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按GB/T4756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 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交货验收按SH0164进行。 GB 253—2008 表1 (续) 质量指标 项 目 试验方法 1 2 GB/T 1884和GB/T1885、 密度(20℃)/(kg/m²) 不大于 840 SH/T 0604 燃烧性: 1)16h试验 平均燃烧速率/(g/h) 18~26 不大于 6 火焰宽度变化/mm GB/T 11130 火焰高度降低/mm 不大于 5 不深于 灯罩附着物颜色 轻微白色 或2)8h试验+烟点 8h试验 合格 合格 SH/T 0178 烟点/mm 不小于 25 20 GB/T 382 a有争议时以SH/T0253为仲裁试验方法。 b有争议时以GB/T2430为仲裁试验方法。 械杂质及水分。有争议时以GB/T511和GB/T260为仲裁试验方法。 d有争议时以 GB/T1884及GB/T1885为仲裁试验方法。 e有争议时以GB/T11130为仲裁试验方法。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4章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5.2组批 在原材料和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为一批,按批进行检验。 5.3取样 取样按GB/T4756进行,每批产品取样5L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5.4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 5.5复检规则 如出厂检验结果有不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按GB/T4756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 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交货验收按SH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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