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40 A 7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2021—2008 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 Basic specifications for national geodesy 2008-06-20发布 200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2021—2008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总则 大地基准与大地控制网 4.1 大地基准: 4. 2 大地控制网 5高程基准与高程控制网 5. 1 高程基准 5. 2 高程控制网 5.3 似大地水准面 6重力基准与重力测量控制网 6.1重力基准. 6.2 重力测量控制网 6.3加密重力测量 7深度基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定义和参考椭球常数 附录B(规范性附录)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定义和参数 GB 22021—200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局第一大地测 量队,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学年、章磊、岳建利、张燕平、章传银 GB22021—2008 引言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我国大地测量工作,规范大地测量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大地测量是指为建立和维持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而进行的确定位置、地球形状、重力 准;确定与精化似大地水准面和地球重力场模型。 本标准明确了我国大地测量的基本技术规定,是制定与修订相关大地测量具体技术标准的主要依 据。对于建立与维持我国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控制网的具体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将另行制 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测量工作。 GB22021—2008 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与维持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控制网,确定似大地水准面的基本技术指 标和技术要求,以实现全国陆海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以及与其相应的深度基准、重力基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的大地测量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大地坐标系统geodeticcoordinatereferencesystem 用于表述地球上任意点位置的一种坐标系统,它通过地心、尺度、坐标轴指向、地球旋转速度以及参 考椭球常数(椭球几何参数和物理参数)等定义。 2. 2 大地坐标框架 geodeticcoordinatereferenceframe 大地坐标系统的具体实现,它通过固定在地球表面上的一组特定的测量标记及其在参考系统下的 坐标和其他参数体现。 2.3 大地基准geodetic datum 由大地坐标系统和大地坐标框架构成 2. 4 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 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s 由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含天线)、计算机、气象设备、通讯设备及电源设备、观测墩等构成的观测系 统。它长期连续跟踪观测卫星信号,通过数据通信网络定时、实时或按数据中心的要求将观测数据传输 到数据中心。它可独立或组网提供实时、快速或事后的数据服务 2.5 加密重力测量densegravitymeasurement 为各种科学目的对有关区域在各级重力控制点的基础上加密一定的重力点所进行的重力测量。 3总则 3.1在遵循本标准的前提下,从事大地测量和相应的测量活动,作业过程应以国家规定的大地测量技 术规范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统一的作业依据。 3.2采用边角测量、天文测量等方式进行控制测量,其技术要求和作业过程应以国家规定的大地测量 技术规范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统一的作业依据。 3.4大地测量使用的仪器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5大地测量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的标石或标志,其结构和埋设方法应以稳固和适于永久保存为 原则。 1 GB 22021—2008 4大地基准与大地控制网 4.1大地基准 4.1.1大地基准由大地坐标系统和大地坐标框架组成。国家采用地心坐标系统作为全国统一的大地 坐标系统。大地坐标框架由实现大地坐标系统的大地控制网具体体现。 4.1.2国家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其定义和参考椭球常数见附录A。过渡期内,可采用 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 4.1.3大地控制点坐标应以大地坐标(大地经度B、大地纬度L和大地高H)或空间直角坐标(X、Y、 Z)表示。 4.2大地控制网 4.2.1一般规定 4.2.1.1大地控制网按照精度和用途分为一、二、三、四等大地控制网。 4.2.1.2大地控制网在保证精度、密度等技术要求时可跨级布设 4.2.1.3天文大地控制网成果被正式废止前,在保证精度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继续使用。 4.2.1.4陆地困难地区和远离大陆岛(礁)的大地控制网布测,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本标准规定时, 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技术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2.2大地控制网 4.2.2.1国家一等大地控制网 4.2.2.1.1国家一等大地控制网由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构成,它是国家大地基准的骨干和主要支 撑,以实现和维持我国三维、动态地心坐标系统,保证大地控制网点位三维地心坐标的精度和现势性。 4.2.2.1.2国家一等大地控制网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地心坐标各分量年平均中误差应不天于 土0.5mm,相对精度应不低于1×10-,坐标年变化率中误差水平方向应不大于土2mm,垂直方向应不 大于±3mm。 4.2.2.1.3国家一等天地控制网点应均匀分布,覆盖我国国土。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宜布设在国家 一等水准路线附近和国家一等水准网的结点处。 4.2.2.1.4地方或部门建立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符合国家统一建站技术标准和本标准所规定 的技术指标的,经认证后,可纳入国家一等大地控制网。 4.2.2.2国家二等大地控制网 4.2.2.2.1国家二等大地控制网布测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大尺度稳定性监测;结合精 密水准测量、重力测量等技术,精化我国似天地水准面;为三、四等大地控制网和地方天地控制网的建立 提供起始数据。 4.2.2.2.2国家二等大地控制网相邻点间基线水平分量的中误差应不大于土5mm,垂直分量的中误 差应不大于士10mm;各控制点的相对精度应不低于1×10-7,其点间平均距离应不超过50km。 4.2.2.2.3国家二等天地控制网点应在均匀布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应用服务和对国家一、二等水准 网的大尺度稳定性监测等因素。 4.2.2.2.4国家二等大地控制网复测周期为5年,每次复测执行时间应不超过2年。 4.2.2.3三等大地控制网 4.2.2.3.1三等大地控制网布测目的是建立和维持省级(或区域)大地控制网,满足国家基本比例尺测 图的基本需求。结合水准测量、重力测量技术,精化省级(或区域)似大地水准面。 不大于土20mm;各控制点的相对精度应不低于1×10-,其点间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0km。 2 GB 22021—2008 4.2.2.3.3三等大地控制网点的布设应与省级基础测绘服务、现有技术状况、应用水平及似大地水准 面精化等目标相一致,并应尽可能布设在三、四等水准线路上。 4.2.2.3.4三等大地控制网应根据需要进行复测或更新。 4.2.2.4四等大地控制网 4.2.2.4.1四等大地控制网是三等大地控制网的加密。 不大于士40mm;各控制点的相对精度应不低于1×10-°,其点间平均距离应不超过5km。 4.2.2.4.3四等大地控制网应根据需要进行复测或更新。 5高程基准与高程控制网 5.1高程基准 国家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国家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定义的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全国统 和参数见附录B。 5.2高程控制网 5.2.1一般规定 5.2.1.1水准测量按照精度分为一、二、三、四等。高程控制网主要采用水准测量方式布设,按逐级控 制的原则,分为一、二、三、四等水准网。水准点的点间距离为4km~8km,在通行困难地区经批准可适 当放宽。 定时,其技术指标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5.2.2国家一等水准网 5.2.2.2国家一等水准网的布设应充分顾及地质构造背景,选择最适当的路线。国家一等水准路线应 闭合成环形,并构成网状。环的周长在我国东部地区应不超过1600km,西部地区不超过2000km。 5.2.2.3国家一等水准测量用往返测量不符值计算的每千米偶然中误差应不大于土0.45mm,用环闭 合差计算的每千米全中误差应不大于士1.0mm 5.2.3国家二等水准网 国家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不大于750km,山区和困难地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5.2.3.2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用往返测量不符值计算的每千米偶然中误差应不大于土1.0mm,用环闭 合差计算的每千米全中误差应不大于土2.0mm。 5.2.3.3国家二等水准网应根据需要进行复测,复测周期最长不超过20年。 5.2.4三等、四等水准网 5.2.4.1三、四等水准网是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进一步加密。三等水准路线一般应构成环形,或闭合 于高等级水准路线间。四等水准路线应闭合于高等级水准路线间或形成支线, 土5.0mm,用环闭合差计算的每千米全中误差应分别不大于士6.0mm和士10.0mm。 5.2.4.3三、四等水准测量应根据需要进行布测、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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