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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9.080.40;83.140 Y 4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materials in polyvinyl chloride artificial leather 2008-03-24发布 200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1550—2008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聚氯乙烯人造革主要应用于汽车内饰、建筑装潢、软家具、服装、医药器械、家电装饰等人类生活密 切相关的领域,实施本标准有利限制有害物质含量,改善生活环境,保护人身健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6个月后,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延昌塑胶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龙分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下正银、陆晓理、李洁涛、杨保红、沈士华、张怀海。 I GB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人造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试验方法、 抽样和检验规则。 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人造革(以下简称人造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ISO291:1997) GB/T4615—1984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3要求 3.1氯乙烯单体限量 人造革中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kg。 3.2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人造革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90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75mg/kg。 3.3其他挥发物限量 人造革中其他挥发物的含量应不大于20g/m。 4抽样规则 4.1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无抽样规定时按本标准4.2~4.4执行。 4.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卷样品。 4.3去掉样品卷最外3层后抽取,沿产品长度方向截取1m。 4.4样品抽取后,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袋密封在阴凉处放置,不应进行任何特殊处理 5试验方法 5.1时效 自生产之日起,仓储7d后进行试验。 5.2取样 试验所用试样均应在距样品边缘至少50mm处裁取。 5.3氯乙烯单体含量的测定 从试样的聚氯乙烯层切取0.3g0.5g,按GB/T4615—1984规定测定氯乙烯单体含量。 5.4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5.4.1仪器 5.4.1.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火焰原子化系统)。 5.4.1.2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5.4.1.3实验室常用仪器。 GB21550—2008 5.4.2试剂和溶液 5.4.2.1盐酸(分析纯)。 5.4.2.2硝酸铅(分析纯)。 5.4.2.3乙酸镉[Cd(CHCOO)2·2H,O](分析纯)。 5.4.2.4盐酸溶液(cHcl=1.0mol/L):取83mL盐酸(5.4.2.1),用去离子水稀释至1L。 5.4.2.5盐酸溶液(cHci=0.07mol/L)。 5.4.2.6去离子水。 5.4.3试样的制备 使人造革处于平展状态,沿宽度方向均匀裁取10mm×100mm的试样2块,分别称取质量后,将 其分别裁为10mmX10mm的试样10块,分别加入25mL盐酸溶液(5.4.2.4),浸泡24h后,用去离 子水定容至50mL。将浸泡液过滤、待测。同时制备空白溶液。 5.4.4仪器条件 5.4.4.1测定铅的参考波长为283.3nm。 5.4.4.2测定镉的参考波长为228.3nm。 5.4.5铅标准曲线绘制 5.4.5.10.1mg/mL铅标准储备溶液 称取0.1600g硝酸铅(5.4.2.2),用盐酸溶液(5.4.2.5)溶解后移入1L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 充分摇匀,此溶液1mL含有0.1mg铅。 5.4.5.2铅标准溶液 分别移取标准储备溶液(5.4.5.1)0mL、0.5mL、1.0mL、2.0mL、5.0mL于100mL容量瓶中, 用盐酸溶液(5.4.2.5)稀释至刻度,配成含铅量为0mg/L、0.5mg/L、1.0mg/L、2.0mg/L、5.0mg/L 的标准溶液。 5.4.5.3标准曲线绘制 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调至最佳状态,依次测定铅标准溶液(5.4.5.2)的吸光度值,以标准溶液铅 含量为横坐标,以相应吸光度值减去空白试验溶液吸光度值为纵坐标,绘制铅标准曲线。 5.4.6镉标准曲线的绘制 5.4.6.10.1mg/mL镉标准储备溶液 称取0.2371g乙酸镉(5.4.2.3),用盐酸溶液(5.4.2.5)溶解于1L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充分 摇匀,此溶液1mL含有0.1mg镉。 5.4.6.2镐标准溶液 分别移取镉标准储备溶液(5.4.6.1)0mL、0.5mL、1.0ml、2.0mL、5mL于100mL容量瓶中, 用盐酸溶液(5.4.2.5)稀释至刻度。配成含镉量为0mg/L、0.5mg/L、1.0mg/L、2.0mg/L、5.0mg/L 的标准溶液。 5.4.6.3标准曲线绘制 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调至最佳状态,依次测定镉标准溶液(5.4.6.2)的吸光度值,以标准溶液 含量为横坐标,以相应吸光度值减去空白试验溶液吸光度值为纵坐标,绘制镉标准曲线。 5.4.7测定 采用与标准曲线绘制相同的条件,测定试样浸泡液的吸光度,通过标准曲线求得试样浸泡液中可溶 性铅、可溶性镉的含量。 5.4.8计算 试样中重金属含量按式(1)进行计算: Xi = (c -C) XV .(1) m 2 GB21550—2008 式中: X-试样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的试样浸泡液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Co——空白液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V一—试样浸泡液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5.4.9结果表示 以2个试样的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2位有效数字。 5.5其他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5.5.1仪器和设备 5.5.1.1电热鼓风干燥箱。 5.5.1.2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5.5.2试样制备及测定方法 5.5.2.1使人造革处于平展状态,沿宽度方向均勾裁取100mm×100mm的试样3块,试样按 GB/T2918—1998中23/502级环境条件进行24h状态调节 5.5.2.2称量试样精确至0.0001g。 5.5.2.3调节电热鼓风干燥箱到100℃土2℃,将试样水平置于金属网或多孔板上,试样间隔至少 25mm,鼓风以保持空气循环。试样不能受加热元件的直接辐射。 5.5.2.4经6h士10min后取出试样,将试样在GB/T2918一1998中23/502级环境条件放置24h后 称量(精确至0.0001g)。 5.5.3计算 按式(2)计算挥发物的含量: Xz = m-m2 :(2) S 式中: X2——其他挥发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²); mi- 试样试验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试样试验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S——试样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5.5.4结果表示 以3个试样的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2位有效数字。 6检验规则 6.1本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的检测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一生产工艺及其原料有较大改变时; 一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6.4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 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GB21550—2008 式中: X-试样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的试样浸泡液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Co——空白液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V一—试样浸泡液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5.4.9结果表示 以2个试样的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2位有效数字。 5.5其他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5.5.1仪器和设备 5.5.1.1电热鼓风干燥箱。 5.5.1.2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5.5.2试样制备及测定方法 5.5.2.1使人造革处于平展状态,沿宽度方向均勾裁取100mm×100mm的试样3块,试样按 GB/T2918—1998中23/502级环境条件进行24h状态调节 5.5.2.2称量试样精确至0.0001g。 5.5.2.3调节电热鼓风干燥箱到100℃土2℃,将试样水平置于金属网或多孔板上,试样间隔至少 25mm,鼓风以保持空气循环。试样不能受加热元件的直接辐射。 5.5.2.4经6h士10min后取出试样,将试样在GB/T2918一1998中23/502级环境条件放置24h后 称量(精确至0.0001g)。 5.5.3计算 按式(2)计算挥发物的含量: Xz = m-m2 :(2) S 式中: X2——其他挥发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²); mi- 试样试验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试样试验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S——试样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5.5.4结果表示 以3个试样的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2位有效数字。 6检验规则 6.1本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的检测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一生产工艺及其原料有较大改变时; 一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6.4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 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GB21550—2008 式中: X-试样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的试样浸泡液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Co——空白液中重金属含量,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V一—试样浸泡液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5.4.9结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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