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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battery Eletric equio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7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 (1987)78号、 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 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92、 《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盘、 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 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68—92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第三篇旋 转电机篇、 第四篇盘、 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 第五篇蓄电池篇、 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 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 (1987)78号、 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 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 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 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 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 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 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 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 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4.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一章,并在规范其它有关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 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这是首次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 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 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 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 参考。 能 源 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GB 50172—92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实施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局督监术技家国01-07-1993 16121992 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 质量,促进工程施工 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 电池组的安全 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 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 池组和容 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 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 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 技术标准的规定,并 应有合格证件。 设 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蓄电池在 运输、保管过程中, 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 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作验收 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 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 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 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 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 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 不 立 即安装时,其 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 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 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 蓄电池 应存放在清洁、干燥、 通风良好、 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 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 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 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存放 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 技术标准及产品的 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 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 筑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 前,建筑工程及其 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 竣工,并经验收 合格。 第1.0.10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 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 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 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 装 第2.1.1条 铅酸蓄电池安装 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 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 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 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 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 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 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 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 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 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 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 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2.1.4条 蓄电池的 引出电缆的 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其 室内部分应剥掉铠装。 二、电缆的 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三、电缆 穿出蓄电池 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 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 每个蓄电池 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 硫酸》规定的 硫酸,并应有 制造厂的 合格证件。当采用其它品级的 硫酸时,其 物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 规定。 蓄电池用水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 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 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 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应将浓硫酸缓慢 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 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 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 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 于室温。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全组蓄电池 应一次注入。 第三节 充 放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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