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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254—96 主编部门: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 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 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 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 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 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 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 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目 次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低压断路器 4 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转换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5 住宅电器、漏电保护器及消防电气设备 6 低压接触器及电动机起动器 7 控制器、继电器及行程开关 8 电阻器及变阻器 9 电磁铁 10 熔断器 11 工程交接验收 附加说明 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 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 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 、 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当产品 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 ;当超 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 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 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 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 或设计有 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 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 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 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 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 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 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0.1.5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 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 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2.0.1.6 附件应齐全、完好。 2.0.2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2.0.2.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 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 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0.3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2.0.3.1 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 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 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0.3.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 选择螺栓规格;其钻 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2.0.3.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 牢固、平稳。 2.0.3.4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2.0.3.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 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2.0.4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2.0.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 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2.0.4.4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蝶钉,连 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2.0.4.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2.0.4.6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 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 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2.0.6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 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2.0.7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8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8.1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 分别 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 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 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2.0.8.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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