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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50166-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弐章系统的施工 第壱节一般规定 第弐节布线 第参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器按钮的安装 第伍节火灾报警器控制器的安装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参章系统的调试 第壱节一般规定 第弐节调试前的准备 第参节调试 第四章系统的验收 第壱节一般规定 第弐节系统竣工验收 第参节系统运行 附录一 调试报告 附录二 系统竣工表(用户填写) 附录三 系统运行日登记表 附录四 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附录五 季(年)检登记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 统正常运行,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 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 炸药、 弹药、 火工品等 有爆炸厄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 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除执行本规范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 , 不 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 ,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 、 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 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 五、峻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的规定 , 对导线的种类、 电压等级进行检 查。 第2.2.3条 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 结 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 将管内或线槽内的 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 向电压等级、不 同电流类别的线路, 不应穿在 同一管内或线槽的 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 ,不应有接 头或扭结。导线的 接头,应在接线 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 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 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 度时,应在 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 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Om,有二个弯曲时;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50166-92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炉口, 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 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 宜采用单独的 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 直线段应每隔 1.0~ 1.5m设置吊点或支点, 在下列部位 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 头处: 二、距接线盒 0.2m处; 二、线槽 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 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 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 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 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 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 线用5OO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 值不应小于20Mn。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分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 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 周围O.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 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平 1.5m,至多孔送 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四、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 直居中布置。感 温探测器的安装 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 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 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 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 宜水平安装, 如必须倾斜安装时, 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 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 殊安 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 底座应固定牢靠, 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 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 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 “十”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 其余线应根据不 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 相同用途的 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 底座的外接导线,应 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 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 2.3.6条 探测器 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 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 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人 口 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 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 妥善保 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应安装在 墙上距地(楼)面 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应安装牢固,井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 ,应留有不小于1Oc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 简称控制器)在 墙上安装, 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 O.1~O.Z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 牢固,不得倾斜。当其安装在 轻质墙 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 缆或导线, 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都,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 致, 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 超过两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 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 绑扎成束; 六、导线 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 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 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 源连接, 严禁使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 功能检查,不合格 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 ,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 时,其长度不宜大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 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 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 端都,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 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 同电流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50166-92 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 采用钢芯绝缘导线或电 缆,不得利用 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 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 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他 坚固的保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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