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 214—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 214—8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组合钢模
板技术规范》的通知
(89)建标字第1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 [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
门对《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214—82进行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
批准修订后的《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214—89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214-82于一九八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 [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冶金部建
筑研究总院会同全国有关科研、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共
同对原《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214—82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本规范过程中 ,对各部门和地区推广应用组合钢模板的施工技术 、
制作质量和使用管理经验。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
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的问题,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 ,最后会同有
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九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钢模板及配件
的规格品种;修改了钢模板制作质量标准和质量检验方法;调整了钢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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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和配件的抽样方法;增补了施工及验收、安装及拆除、安全及检查、维
修及管理等有关内容。
在规范执行期间,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
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组合钢模板技术
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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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合钢模板的组成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组成和要求
第三章 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
第一节 材料
第二节 制作
第三节 检验
第四节 标志与包装
第四章 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荷载及容许应力
第三节 配板设计
第四节 支承系统的布置15
第五章 模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二节 安装及拆除
第三节 安全要求
第四节 检查验收
第六章 组合钢模板的运输、维修与保管
第一节 运输
第二节 维修与保管
附录一 组合钢模板的用途
附录二 钢模板规格编码
附录三 平面模板截面特征
附录四 钢模板配件规格及截面特征
附录五 钢模板荷载试验方法
附录六 钢模板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附录七 U形卡质量检验方法
附录八 钢支柱质量检验方法
附录九 抽样方法
附录十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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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在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以钢代木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
广应用组合钢模板,切实加强对组合钢模板的技术管理 ,加速模板的周转
使用,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 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
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所用的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技术管理 ,
对于其他构造形式相似的组合模板,均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0.3条 本规范所指的组合钢模板,系按模数制设计,钢模板经压轧成
型,并有较完整的配套使用的配件,能组合拼装成不同大小尺寸的板面和
整体模架,利于现场机械化施工的组合钢模板。
第1.0.4条 组合钢模板的模数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 协调统一标
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相一致,设计单
位在结构设计时,应与施工相结合,以利于组合钢模板的推广使用。
第1.0.5条 凡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组合钢模板的组成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组合钢模板设计应 按标准荷载和容许应力进计 算。容许应
力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容许应力 乘以1.25的提高系数。
第2.1.2条 钢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平面模板在规定荷载作
用下的刚度和强度应符合表3.3.4的要求。其截面特征应 符合附录三的要
求。
第2.1.3条 钢模板应接缝严密,装拆灵活,搬运方便。
第2.1.4条 钢模板纵、横肋的孔距与模板的模数应一 致,模板横竖都
可以拼装。
第2.1.5条 根据工程特点的需要,可增加其他专用模板,但其模数应与
本规范钢模板的模数 相一致。
第二节 组成和要求
第2.2.1条 组合钢模板由钢模板和配件 两大部分组成。其中钢模板包
括平面模板、阴角模板、阳角模板、联接角模等通用模板和倒棱模板、梁
腋模板、柔性模板、搭接模板、可调模板及嵌补模板等专用模板。配件的
连接件包括U形卡、L形插销、钩头螺栓、紧固螺栓、对拉螺栓、扣件等;
配件的支承件包括钢楞、柱箍、钢支柱、斜撑、组合支柱、扣件、钢管支架、
门式支架、梁卡具、圈梁卡和桁架等。
第2.2.2条 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
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钢模板的规格应符合表2.2.2和附表2.1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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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连接件应符合配套使用、装拆方便、操作安全的要求,连接
件的规格应符合表2.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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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
第一节 材料
第3.1.1条 组合钢模板的各类材料,其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第3.1.2条 组合钢模板钢材的品种和规格应 符合表3.1.2的要求,制作
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 照复查其出厂材质证明,对有疑问或无出厂
材质证明的钢材,应按国家有关现行检验标准进行复检 ,并填写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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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制作
第3.2.1条 钢模板及配件应按国家标准设计《组合钢模板》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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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条 钢模板的槽板制作宜采用冷轧冲压整体成型的生产工艺,
沿槽板纵向两侧的凸棱倾角,应严格按标准图尺寸控制。
第3.2.3条 钢模板槽板边肋上的U形卡孔和凸鼓,宜采用一次冲孔和
压鼓成型的生产工艺。
第3.2.4条 钢模板的组装焊接,宜采用组装胎具定位及合理的焊接顺
序。
第3.2.5条 钢模板组装焊接后,对模板的变形处理,宜采用模板整形机
校正,当采用手工校正时,不得碰伤模板棱角,且板面不得留有锤痕。
第3.2.6条 钢模板及配件的焊接,当采用手工电弧焊时,应按照现行国
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焊缝外形应光
滑、均匀、不得有漏焊、焊穿、裂纹等缺陷:
并不宜产生咬肉、夹渣、气孔等缺陷。
第3.2.7条 选用焊条的材质、性能及直径的大小,应与被焊物的材质、
性能及厚度相适应。
第3.2.8条U型卡应采用冷作工艺成型,其卡口弹性夹紧力不应小于
1500N。
第3.2.9条U形卡、L形插销等配件的圆弧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图的
要求,且不得出现非圆弧形的折角皱纹。
第3.2.10条 各种螺栓连接件的加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3.2.11条 连接件应采用镀锌表面处理,镀锌层厚度应为0.05~
0.08mm,镀层厚度和色彩应均匀,表面光亮细致,不得有漏镀缺陷。
第三节 检验
第3.3.1条 为确保组合钢模板的制作质量 ,成品必须经检验被评定为
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并附说明书方准出厂。
第3.3.2条 生产厂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
查机构,认真做好班组自检、车间抽检和厂级质检部门终检原始记录,根据
抽样检验的数据,评定出合格品、一等品和 优质品。
第3.3.3条 生产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设备和量具 ,必须符合国
家三级及其以上计量标准要求。
第3.3.4条 钢模板在工厂成批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都应进行荷载试
验,检验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
GBJ 214-89 钢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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