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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55--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distribution of general--purpose utilization equipment 199309-14 发布 1994 - 03 - 01 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3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3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 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6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 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 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 范》GB50055-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3月1日起施 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55-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 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 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9月14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 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55-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 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了电梯、自动扶梯、门式 起重机、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镐镍蓄电池充电、日用电器 等章、节和条文;(2)明确制定了“装设隔离电器”和“电动机接 地故障保护”等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文;(3)增加了电动机、电焊 机和起重运输设备等节能的条文;(4)向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标准靠拢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西安市和平门 外,邮政编码710054),并抄送机械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 考。 机械工业部 1993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1) 第二章 电 动机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2)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4)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5) 第五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8) 第六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10) 第三章 起重运输设备 (12) 第一节 起重机 (12) 第二节 胶带输送机运输线 (15) 第三节 电梯和自动扶梯 (17) 第四章 电 焊机…. (19) 第五章 电 镀.. (21) 第六章 蓄电池充电…. (23) 第七章 静电滤清器电源 (25) 第八章 日用电器 (27)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29) 附加说明 (30) 附:条文说明 (3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 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 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 的产品。 第1.0.4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动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 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 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 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2.1.2条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 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设计规范》的规定。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 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的规定。 第二节电动机的选择 第2.2.1条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 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 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 求。 第2.2.2条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 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 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 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 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 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 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 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2.2.3条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 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 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人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 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 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 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 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 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 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 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 计人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 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2.2.4条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 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2.5条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 一3一 件。 第2.2.6条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 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 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 下列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 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 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 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 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 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 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 合。 第2.3.4条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 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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