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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00 C 6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455—2004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 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dangerous of civil explosives 2004-03-04发布 200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9455—2004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 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一致,在 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黄勇、尚为、张莱、刘军、吕刚。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GB194552004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分类、要求、试验、代码和标签、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下述货物危险性的检验: 一军用爆炸品的危险性; 在生产过程中的爆炸品的危险性: 一无包装的爆炸物质在运输中的危险性; 一因受静电或电磁场的影响所造成的危险性; 一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险性; 一一其他非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特殊危险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458一2004《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9458一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爆炸explosion 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 化的现象。 3. 2 爆炸性物质explosionsubstance 能够通过其自身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反应时在温度、压力和速度下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某一种 固态或液态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时,也包括在内 3. 3 爆炸性物品 explosion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 4 整体爆炸 mass detonationorexplosion of totalcontents 全部物质或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配装组compatibilitygroup 在爆炸品中,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物品在一起能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的增加事故率 1 GB19455—2004 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的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视其为同一配装组。 4分类 4. 1 民用爆炸品的划分 危险品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规定分为9类,民用爆炸品 属于第1类,第1类具体划分为6项,见表1。 表1民用爆炸品的划分 项别 民用爆炸品说明 1.1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项 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有燃烧危险和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同时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项 物质和物品包括: 1.3项 1) 能够放出大量辐射热的物质和物品;或 2)相继燃烧,产生较小爆炸或进射效应,或同时产生两种效应的物质和物品。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项包括运输中万一发生点燃或激发时仅有很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 1.4项 主要限于包件本身,估计不会产生较大的碎片,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几乎全部包装内容物的 整体爆炸。 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物质;本项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爆或由燃烧转为爆 1.5项 炸的可能性都很小的物质。 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本项包括仅含有极不敏感爆炸物质,并证明事故发生或蔓延的可能 1.6项 性极小的物品 注:第1.6项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 4.2配装组的划分 按民用爆炸品的理化性能、爆炸性能、内外包装方式、特殊危险性等不同特点,划分为A、B、C、D、 E、F、G、H、J、K、L、N和S共13个配装组,见表2。 表2配装组 配装组 待分类物质和物品的说明 A 一级爆炸性物质,例如起爆药。 含有一级爆炸性物质、而不含两种或多种以上有效保险装置的物品。某些物品虽然本身不含有一级炸 B 药,不具有爆炸性,例如引爆雷管,用于引爆和导火线,火帽型的雷管组装物,也应包括在内。 C 作为推进剂的爆炸性物质或其他爆燃爆炸性物质,或含有这类爆炸物质的物品,例如推进剂、发射药。 二级起爆物质或黑火药或含有二级起爆物质的物品,无引发装置和发射药;或含有一级爆炸性物质和两 D 种或两种以上有效保护装置的物品。 E 含有二级起爆物质的物品,无引发装置,带有发射药(含有易燃液体、胶体或自燃液体的除外) 含有二级起爆炸药的物品,带有引发装置,带有发射药(含有易燃液体或胶体或自燃液体的除外)或不带 F 有发射药。 烟火物质或含有烟火物质的物品或既含有爆炸性物质和照明、燃烧、催泪或发烟物质的物品(水激活的物 G 品或含有白磷、磷化物、自燃物、易燃液体或胶体、自燃液体的物品除外)。 H 含有爆炸性物质和白磷的物品。 2 GB194552004 表2(续) 配装组 待分类物质和物品的说明 J 含有爆炸性物质和易燃液体或胶体的物品 K 含有爆炸性物质和毒性化学药剂的物品。 爆炸性物质或含有爆炸性物质并且具有特殊危险(如由于水激活作用或含有自燃液体、磷化物或自燃物) L 需要彼此隔离的物品,即配装组L的货物仅能与配装组L内的相同类型的货物一起运输 N 只含有极不敏感爆炸物质的物品, 其包装或设计的物质或物品,除了包件被火烧损的情况外,能使意外起爆引起的任何危险效应,仅限于包 S 取其他应急措施。 5要求 5.1具有或被怀疑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物质和物品应考虑划人爆炸品。划入爆炸品的物质和物品应 划定适当的类别和配装组。 下列情况的货物不划入爆炸品: 极敏感被禁止运输的爆炸性物质(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除外); 一根据爆炸品的定义,被明确地排除在爆炸品之外的物质和物品; 不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和物品 5.2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危 险特性检验报告: 一首次运输或生产的; 一首次出口的; 一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5.3危险类别的评估通常根据试验结果得出。物质或物品被确定的危险类别,应与对提交运输形式的 该物质或物品所作试验的结果相一致。 5.4国家主管当局可根据试验结果和爆炸品的定义,把物品或物质排除于爆炸品之外。 5.5配装要求: 5.5.1分类代码相同的货物(L组除外)可以配装。 5.5.2属于配装组L的货物不能同其他组的货物配装。而且只能与该组中同一危险的货物配装。 5.5.3属于配装组A至K的货物,配装组相同,但项别不同,只要全部视为属于具有较小号码的项就 可以配装。但是1.5项D组的货物同1.2项D组的货物配装时,整个货物应视为1.1项D组。 5.5.4属于配装组C、D、E和F的货物可以配装,其总体视为具有较后字母的配装组 5.5.5属于配装组G的制品(不包括烟火剂制品和要求特殊装载的制品),只要在同一舱室中没有爆 炸物质,则可与配装组C、D和E的制品配装。 5.5.6配装组N的货物一般不与其他配装组(S组除外)的货物配装,但是,如果配装组N的货物与配 装组C、D、E的货物配装时,配装组N的货物应视为配装组D。 5.5.7属于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同除配装组A和L以外的其他配装组的货物配装 6试验 6.1分类程序 6.1.1程序包括爆炸品认定程序、爆炸品分类程序(见图1)和配装组的确定三部分,最后确定爆炸品 GB19455—2004 的分类代码 6.1.2对待分类物质或物品确定它是否属于爆炸品危险货物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试验。 6.1.3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或物品应遵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试验。 待分类的产品 认定程序 除 排除 认定划入第1类 爆炸品但太危险不能运 不属」第1类 危险项别划定 配装组划定 配装组 1. 1、1. 2、1. 3、 A、B、C、D、E、F、G、 1. 4、1. 5或1. 6项 II、J、K、L、N或S 类别符号 图1爆炸品分类程序 6.1.4配装组的确定: 6.1.4.1将待确定配装组的各种爆炸品的特性与表3中所给出的特征说明进行对照分析,并参考已确 定分类代码的类似爆炸品,确定该货物的配装组别。除S组和N组以外,配装组的确定一般不必进行 试验。 表3 分类代码 配 装 组 危险 项别 D G 1.1~1.6 B E F H A L N C S 1. 1G 1. 1J 1. 1 1.1A 1.1B 1. 1C 1. 1D 1.1E 1.1F 1. 1L 9 1. 2 1. 2B 1.2C 1.2D 1.2E 1.2F 1. 2G 1.2H 1. 2J 1.2K 1. 2L 10 1. 3 1. 3C 1.3F 1.3H 1.3K 1. 3L 1. 3G 7 1. 4 1. 4B 1.4C 1.4D1.4E 1.4F 1.4G 1.4S 7 1. 5 1.5D 1 1. 6 1.6N 1 35 3 1.1~1.6 6.1.4.2 4.2中的配装组定义适用于彼此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属于配装组S的物质或物品除外。由 于配装组S的标准是一种以试验为依据的标准,确定这个配装组的试验需要联系确定1.4项的试验, 6.1.4.3N组的确定要与确定1.6项的试验相符合。 4 GB19455—2004 6.2试验系列1 6.2.1试验项目: 类型(a)———隔板试验、类型(b)——克南试验、类型(c)———时间/压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 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6.2.2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定程序图(图A1)中框4的问题:“它是爆炸性物质吗?”在试验中,只 要有1项试验结果为“十”,就认为该试样有爆炸性。 6.3试验系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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