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9.080.99 W5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383—2007 代替GB18383—2001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2007-01-23发布 200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8383—2007 前言 本标准4.1、4.2、第5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仅对絮用纤维制品的最基本的通用性能提出了要求,具体产品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标准与GB18383一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将GB18383一2001中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 品。(本版的第1章;2001版的第1章); b) 增加并调整了部分引用标准(本版的第2章); c) 修改了有关絮用纤维、絮用纤维制品、杂质的定义(本版的3.1、3.2、3.8;2001版的3.1.3.2、3.3); (P 语和定义(本版的3.3、3.4、3.5、3.6、3.7); e) 修改了原料要求,对未被污染的纤维下脚、一类棉短绒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使用未予禁 止(本版的4.1.2;2001版的4.1.1、4.1.3、4.1.4); f)增加了对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 品铺垫物的原料的规定(本版的4.1.3); g) 删除了对絮用棉纤维的品级要求和对絮用纤维的非强制性感官要求(2001版的4.1.2、4.2); h) 增加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中不得检出物质和纤维含量的允差的要求(本版的 4. 1. 4、4.1. 7); i) 调整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的短纤维界限、含量限定和适用范围(本版的4.1.5; 2001版的4.1.2); j) 调整了含杂质率和卫生要求的适用范围(本版的4.1.6、4.2;2001版的4.3、4.5); k) 增加了异味的种类说明(本版的4.2.4); 增加了强制性感官要求项目的检验方法、理化指标检验的制样方法、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 絮用纤维成分含量试验方法、异味检验方法(本版的5.1、5.2.1.5.2.4及附录C.5.3.4); m)1 修改了絮用纤维的短纤维含量试验方法、含杂质率试验方法(本版的5.2.2及附录A、5.2.3 及附录B;2001版的6.4、6.2); n) 修改了絮用纤维和絮用纤维制品抽样的规则(本版的6.1.1、6.1.2;2001版的5.2.2); o) 增加了对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复验的规定(本版的6.2、6.3); p) 增加了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明示原料性质的要求和对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标注耐久性 警示语的要求(本版的7.2、7.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辽宁省纤维检验局、江苏省纤维检验所、湖南省纤维检验 局、广东省广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山东省纤维检验局、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原中国人民解放 军总后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安全产品所、湖北省纤维检验局、浙江 省纤维检验所、河北省纤维检验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嘉文、高晋、秦言华、钱声宏、苏光荣、孙长林、李新武、魏成立、关晓媛、 祁同星。 本标准于200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GB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的定义、要求、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10 纺织品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0—1997eqVISO1833: 1977) GB/T 2911 1976)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5705 纺织名词术语(棉部分) GB/T 6499 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数值修约规则 GB/T 8170 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01057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GB/T57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絮用纤维filling and stuffing 用于填充、铺垫的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的统称。 3. 2 絮用纤维制品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以絮用纤维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可分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3.3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domesticproductswithfillingmaterials 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主要包括:服装鞋帽、寝具、软体家具、玩具等絮用纤 维制品。 3. 4 纤维下脚fibrewaste 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 1 GB 18383—2007 3.5 纤维制品下脚textilewaste 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脚碎料。 3.6 再加工纤维ragflock 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3.7 医用纤维性废弃物textilewastederivedfromhospital 医疗卫生机构淘汰或废弃的各类纤维制品,主要包括:脱脂棉、脱脂纱布等医用敷料,医患人员的衣 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3.8 杂质foreignmatter 混入絮用纤维中的非絮用纤维物质的统称。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下列物质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 a) 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b) 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 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明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d) 国家禁正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 e 其他被严重污染或有毒有害的物质。 4. 1.2 除4.1.1以外,下列物质也不得作为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 a) 被污染的纤维下脚; b) 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c) 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符合4.1.3规定的除外); GB/T5705中规定的二、三类棉短绒; e) 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f) 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g) 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4.1.3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经过高温成型(热熔)和消毒工艺处理后,可作为符 合国家规定的软体家具等产品的铺垫物原料。 4.1.4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不得检出金属物或尖锐物等有危害性的杂质,如针、铁丝、木 棍等;不得检出昆虫、鸟类、啮齿动物等的排泄物或其他不卫生物质;不得检出明显的粉尘 4.1.5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长度13mm及以下的短纤维含量不得超过25%;棉与化纤 中的絮用纤维是木棉、羽绒羽毛、絮片、垫毡等,不考核短纤维含量。 4.1.6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棉纤维的含杂质率应不大于1.4%,其他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 的絮用纤维的含杂质率应不大于2.0%。 4.1.7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用于软体家具铺垫物的絮片、垫毡除外)由两种及两种以上 纤维混合制成时,各组分絮用纤维的实际含量比标注含量的减少不得高于10%(绝对百分比);当絮用 纤维的标注含量低于30%时,其实际含量不得少于标注含量的70%(纤维含量按净干含量计)。 2 GB18383—2007 4.2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卫生要求 4.2.1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 4.2.2不得对皮肤和黏膜产生不良刺激和过敏反应。 4.2.3肉眼观察不得检出蚤、蜱、臭虫等可能传播疾病与危害健康的节足动物和蟑螂卵夹。 4.2.4不得有异味 注:异味指霉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未洗净动物纤维腹味、臊味等。 4.3其他要求 絮用纤维制品的其他基本安全要求和质量要求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5检验(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4.1.1、4.1.2、4.1.3、4.1.4、4.2.3各项要求,应在适宜的光照度条件下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进行 检验。 5.2理化指标检验 5.2.1制样 5.2.1.1絮用纤维的制样 将抽取的样品按四分法进行混样,形成两份试验样品,每份重约200g。 5.2.1.2絮用纤维制品的制样 在抽取的絮用纤维制品中,每件取出大致相等的重量份数,再按5.2.1.1的方法制样。 5.2.2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絮用纤维的短纤维含量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仲裁检验按第A.1章方法执行。 5.2.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絮用纤维的含杂质率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5.2.4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絮用纤维的成分含量试验 按GB/T2910、GB/T2911、FZ/T01057或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其中絮用纤维的取样 方法按附录C执行。 5.3卫生指标检验 5.3.1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按GB15979的要求测定 5.3.2皮肤刺激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实验技术规范“皮肤刺激试验”进行。 5.3.3过敏反应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实验技术规范“皮肤变态反应试验”进行。 5.3.4异味检验按GB18401执行 5.4其他指标检验 絮用纤维制品的其他技术指标的检验和判定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6检验规则 6.1抽样 6.1.1絮用纤维抽样 6.1.1.1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多点随机抽取。 6.1.1.2散装絮用纤维抽取其重量的0.1%,但最少不低于1kg;成包絮用纤维:每10包抽1包,不足 10包按10包计,每包抽样量不少于300g。 6.1.1.3絮片、垫毡类絮用纤维的抽样按满足最小试验量的要求抽取 6.1.2絮用纤维制品抽样 以相同原料加工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为一个批次,批量1000件,至少随机抽取3件;1000件 3 GB 18383—2007 批量≤5000件,至少随机抽取5件:5000件以上,每增加5000件(不足5000件的按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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