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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 C 8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287.1—2014 代替GB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Part 1: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equipment 2014-07-24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4287.1—2014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要求 5 试验 检验规则· 6 标志· 14 GB 14287.1—2014 前言 GB14287本部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一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4287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4287.1一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GB14287.1- 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监控设备接收和显示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的要求(见4.3.4); 增加了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见4.6); 增加了泄漏电流试验(见5.8); 增加了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见5.10); 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见5.11); 增加了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见5.12); 增加了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见5.13); 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见5.14); 增加了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见5.15); 增加了电源瞬变试验(见5.16); 一 增加了电压波动试验(见5.17); 一增加了碰撞试验(见5.19); 取消了高温(运行)试验(见2005年版的5.7)。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海博智恒电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申泰电 器系统有限公司、三科电器有限公司、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颖琮、宋立丹、全瑞涛、陈振云、丁宏军、杨波、孙珍慧、邸曼、栾军、张宏宇、 罗晖、胡少英、陈玉、曹志坚、许治恒。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287—1993; GB14287.1—2005。 I GB 14287.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1范围 GB14287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17626.6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17626.11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B23757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 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3.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equipment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 录、保存并传送报警信息的装置。 3.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detector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和由于电气故障引起的烟 雾变化及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静电、绝缘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1 GB14287.1—2014 4要求 4.1总则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应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第4章的对 应要求。 4.2通用要求 4.2.1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交流电源(AC220V/50Hz),电源线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 4.2.2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2.3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SAG 4.2.4监控设备应有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 4.2.5监控设备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23757的要求。 4.31 监控报警功能 4.3.1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报警指示灯,在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3.2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 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显示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监控设备手动复位, 4.3.3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具有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询;报警状态下应能显示并保持报警值,在报警值设定范围中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4.3.5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3.6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故障等状态信息应在20s内 重新建立。 4.3.7当监控设备接收到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在10s内发 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相应的火灾报警部位。 4.4 故障报警功能 4.4.1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 号,显示故障部位: a)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 接收到探测器发来的故障信号; c 发生影响监控报警功能的接地; (P 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如具有备用电源)。 4.4.2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4.3故障期间,非故障部位的功能不应受影响。 4.5 自检功能 4.5.1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及所配接的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 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 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2 GB14287.1—2014 4.6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监控设备采用文字、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a) 监控设备应能显示监控报警信号的总数; b)当有多个监控报警信号输人时,监控设备应按时间顺序显示报警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的 监控报警信息时,未显示的信息应能手动可查; 监控报警信息优先于故障信息显示; d) 在显示监控报警信息时,应能手动操作查询故障信息; e) 信息查询时,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条信息。 4.7电源功能 4.7.1 监控设备应能保证在制造商规定的连接线类型、线径和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在下述负载条件 下连续工作4h: a)1 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1 报警状态。 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4.8操作级别 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或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人低操作级别, 但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人高操作级别。 4.9主要部件性能 4.9.1一般要求 监控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4.9.2指示灯 4.9.2.1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监控报警状态,黄色表示故障状态,绿色表示 正常状态。 4.9.2.2所有指示灯应用中文清楚地标注出功能, 4.9.2.3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1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4.9.3显示屏(器) 在光照度不超过5001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应在正前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清晰 可读。 4.9.4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距监控设备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70dB。 4.9.5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应操作灵活、可靠,功能标注应清晰。 3 GB14287.1—2014 4.9.6 接线端子 4.9.6.1接线端子应设在监控设备内部。 4.9.6.2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标注清晰。 4.9.6.3 3强电和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 4.10绝缘电阻 监控设备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与外壳间 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α2 4.11泄漏电流 监控设备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 4.12电气强度 监控设备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应能耐受 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60s士5s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监控设 备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击穿电流不大于20mA);试验后,监控设备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4.13电磁兼容性 监控设备应能适应表1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功能 应满足4.3~4.6的要求。 注:正常监视状态指监控设备在电源正常供电条件下,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所处的工作状态。 表1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场强 10 V/m 频率范围 80~1000 MHz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正常监视状态 扫描速率 ≤1.5×10-3 10 oct/s 调制幅度 80%(1kHz,正弦) 频率范围 0.15~80 MHz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 电压 正常监视状态 抗扰度试验 140 dBμV 调制幅度 80%((1kHz,正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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