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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00 C 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475—2006 代替GB12475—1990 农药购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Antitoxic regulations for storage-transportation marketing and use of pesticides 2006-06-22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2475—2006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12475一1990《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的修订,本标准代替 GB12475—1990。 本标准与GB12475一1990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物处理”部分予以删除。 一本标准对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必要的改动,新增加了“个人安全卡”“事故应急处理”等重要 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彤、吕良海、孙晶晶、刘绍仁、何艺兵、吴芳谷、陈虹桥、刘亚萍、吴志凤。 I GB12475—2006 农药购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的装卸、运输、贮存、销售、使用中的防毒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等作业场所及其操作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604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B2890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GB6220长管面具 GB/T6223 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写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再进入间隔期 re-entry interval 施药后与能够进入施药区的时间间隔。 3.2 燃烧性 combustibility 定性描述物质在空气中遇明火、高温和氧化剂等的燃烧行为。分为易燃、可燃、助燃和不燃四个层 次。一般来说,易燃是指爆炸极限较低的气体,闪点≤61℃的液体,《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一19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可燃是指不属于易燃类的所有可燃的物质。 4农药毒性分级 农药毒性分级见表1。 表1农药毒性分级 毒性分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mg/kg) 经皮半数致死量/(mg/kg) 级别符号语 吸人半数致死浓度/(mg/m) Ia级 剧毒 <5 20 ≤20 高毒 >5~50 >20~200 Ib级 >20~200 IⅡI级 中等毒 >50~500 >200~2000 >200~2000 Ⅲ级 低毒 >500~5000 >2000~5000 >2 000~5000 N级 >5 000 >5 000 微毒 >5 000 GB12475—2006 5装卸和运输 5.1人员要求 5.1.1装卸、运输人员应由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及标识的成年人担任;从事高毒、剧毒农药 装卸、运输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5.1.2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农药的安全要求;了解所运输农药的毒性和潜在危险性。 5.1.3参与农药装卸和运输的监督人员应熟知处置农药渗漏、泄漏等事故的应急救援电话、救助单位 和自救方法;并应经过适当的急救和抢救方法培训。 5.2装卸要求 5.2.1农药装卸应在有充分照明条件下经专人指导进行。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应倒置,严防碰撞、翻 滚,以防外溢和破损。装卸高毒农药时,应有警告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人员要求佩戴防毒面 具或防微粒口罩、穿着防护服装和防护手套,皮肤破损者不得操作 5.2.2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农药包装箱装入运输工具(仅指汽车、船只等,不包括火 车、飞机等)应在货舱内固定,确保不发生移动、不发生相互碰撞损伤。 5.2.3在装卸过程中应配备足够的清水,以便在皮肤、眼晴等受污染时使用。 5.2.4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应吸烟喝酒、饮水进食,不要用手擦嘴、脸、眼睛。 5.2.5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 及时清理,集中存放,保证防护用具中无农药残液残渣。 5.2.6装卸人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单独洗净。 5.3运输要求 5.3.1运输农药要使用备有易清洗、耐腐蚀、坚固贮器的运输工具,运输农药的运输工具不得再运输食 品和旅客。运输工具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 5.3.2运输车辆船只的底、帮应采用隔垫和加固措施,防止农药包装挂损和农药溢漏。 5.3.3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足够清水,以便在皮肤、眼晴受污染时使用。 低于61℃的易燃农药应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密封装运, 5.3.5同时装运不同品种农药时要分类码放,不得混杂,高毒、剧毒、易燃农药应有明显标记。 5.3.6运输农药的车辆应封闭车门或加盖防雨布等,有条件的建议采用集装箱。 5.3.7交、运方应认真清点农药品种、数量,并在运单上签名。 5.3.8运输时速不宜过快,宜平稳行驶。运输途中不应在居民区停留休息。遇有故障时,应及时采取 措施远离居民区,距离不应小于200m。 5.3.9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吸烟、饮水、进食。吸烟、饮水、进食前应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 5.3.10运送农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如被污染,应及时单独洗净。 5.3.11农药卸车、船后应在专门场地进行清洗。装运农药的车厢、船舱一般可用漂白粉(或熟石灰)液 清洗,而后用水冲净;金属材料容器可采用少许溶剂擦洗。废液应妥善处理,不要随意泼洒。 6购存和保管 6.1人员要求 6.1.1保管人员应选用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 6.1.2保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持证上岗。 6.2库房要求 6.2.1专用库房要求与居民区、水源分开,并应设在不易积水或不易水淹的高地上,四周应有围墙并留 有消防通道。库房应具备地面平整、不渗漏、结构完整、干燥、明亮、通风良好等条件;地面、天花板要采 2 GB12475—2006 用耐化学腐蚀材料,易清洗;不允许用窑洞、地下室、燃料库作为农药库房使用。 6.2.2专用库房应附设隔离生活用房。 6.2.3农药库房内应设置隔离工作间,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桶、锹、叉、沙袋等)和急救药箱 (内装解毒药、高锰酸钾、脱脂棉、红汞水、碘酒、双氧水、绷带等物)。 6.2.4库房内不设暖气,当需升温满足贮存条件时,宜采用间接加热空气送人的方法。 6.2.5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51 6.2.6库房内应设置警告牌。 6.2.7临时库房原则上应符合5.2.1~5.2.6的要求,贮存高毒、剧毒农药时应有安全的隔离措施。 6.3存放要求 6.3.1存放的农药应有完整无损的内外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志的农药应及时处理。 6.3.2库房内农药堆放要合理,应离开电源,避免阳光直射,垛码稳固,并留出运送工具所必需的过道。 6.3.3不同种类的农药应分开存放。高毒、剧毒农药应存放在彼此隔离的有出入口、能锁封的单间(或 专箱)内,并保持通风;闭杯闪点低于61℃的易燃农药应与其他农药分开,并有难燃材料分隔 6.3.4不同包装农药应分类存放,垛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 6.3.5库房中不应存放对农药品质、农药包装有影响或对防火有障碍的物质,如硫酸、盐酸、硝酸等。 6.3.6存放农药应有专柜或专仓,且不应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6.4库房管理要求 6.4.1严格执行农药出人库登记制度。入库时应检查农药包装和标志,记录农药的品种、数量、生产日 期或批号、保质期等:出库农药包装标志应完整。 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4.3在库房中进行农药的装卸、布置、检查等活动,应至少有二人参加。 6.4.4定期清扫农药库房,保持整洁。 6.4.5存放新的农药品种前应将库房清扫干净。存放过农药的库房一般可用石灰液或少量碱液处理 后用水冲洗。 6.4.6高毒、剧毒农药应按剧毒品基本要求保管。 6.4.7进入高毒、剧毒农药存放间的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面具和防护服装,同时保证通风照明良好。 7销售 7.1人员要求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7.2销售要求 7.2.1销售的农药要有完整的包装, 7.2.2原装农药在销售环节中不充许改装。 7.2.3农药经营单位应配置内装石灰、沙土或黏土的桶、空容器、铲子,并应有适当的水源以便发生紧 急事故时清洗、处置专用。 7.2.4在销售过程中,与农药直接接触人员宜穿戴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 7.2.5销售高毒、剧毒农药时,应向购买者说明农药毒性及危害,明确告知注意事项。 7.2.6农药不允许售给未成年人。 8使用 8.1一般要求 8.1.1在开启农药包装、称量配制和施用中,操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器具,防止污染 3 GB12475—2006 8.1.2严格按照农药产品标签使用农药;禁止将高毒、剧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8.1.3施药前后均要保持农药包装标签完好。 8.2人员要求 8.2.1使用农药人员应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用药知识的成年人担任。 8.2.2农药配制人员应掌握必要技术和熟悉所用农药性能。 8.2.3皮肤破损者、孕妇、哺乳期妇女和经期妇女不宜参与配药、施药作业。 8.3农药配制 8.3.1配药应按照标签或说明书选用配制方法;按规定或推荐的药量和稀释倍数定量配药;配药过程 中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农药和搅拌稀释农药,应采用专用器具配制并使用工具搅拌。 8.3.2农药的称量、配制应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量进行,防止药剂溅酒、散落 8.3.3配制农药应在远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的场地进行;药剂宜现配现用,已配好的尽可能采取密 封措施;开装后余下农药应封闭保存,放入专库或专柜并上锁,不应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8.3.4配药器械宜专用,每次用后要洗净,但不应在水源边及水产养殖区冲洗, 8.4施药的一般规定 8.4.1施药前的要求 8.4.1.1根据农药毒性及施用方法、特点配备防护用具。 具及修理工具应方便易得。 8.4.1.3在高毒、剧毒农药施药地区应有醒目的“禁止人内”等标识并注明农药名称,施药时间、再进人 间隔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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