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60 T 2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52—2009 代替GB11552—1999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The interior fittings of passenger car 2009-09-30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1552—2009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21章条编号对照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动态确定的头部碰撞区的确认 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头部碰撞区的确定 14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对标准条文及附录的注解· 1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柱状试验棒在天窗及车窗“开口”中的典型位置 21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测量凸出高度的方法… 23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吸能材料的试验程序…· 25 附录H(规范性附录) 用于4.2.1的测量装置和程序. GB11552—2009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1552一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修改采用ECER21《关于机动车内部凸出物的认证统一规定》(修订本2)及随后 截止到2003年1月发布的所有增补件、勘误表的英文版和法文版。 本标准根据ECER21重新起草。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21章条编号的对照 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21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ECER21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删除ECER21附录5“三维H点确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 GB11551一2003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删除ECER21中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认证”、第6章“车型认证的变更和扩展”、第7章 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附录2"通知单”、附录3“认证标志的布置”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 法规体系的差异所致。 为便于使用,对于ECER21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与GB11552—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的主要差异有: 变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由轿车变更为M类汽车,并增加了对车窗、天窗及隔断系统电操作 的要求)(本版的第1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版的3.2、3.10~3.18); 一增加了车窗、天窗及隔断系统的电操作(本版的4.8); 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21章条编号对照”(本版的附录A);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B"动态确定的头部碰撞区的确认”(本版的附录B); 一增加了规范性附录E“柱状试验棒在天窗及车窗‘开口中的典型位置”(本版的附录E); 按照ECER21修订版,对撞击速度进行了修改(本版的G.4.2.1)。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 附录。 对于新认证车型,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生产车型,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东风本田 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爽清、余忠皋、黄小枚、王捍华、童国胜、李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52—1989,GB11552—1999。 1 GB 11552—2009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1范围 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类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551一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14166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ISO2575:2004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符号 ISO6487:1980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内部构件 Finteriorfittings 除内后视镜以外的乘员舱内部零件,还涉及操纵件的布置、顶盖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 零件,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 3.2 车辆型式vehicletype 就乘员舱内部构件而言,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M,类车辆: 一乘员舱的轮廓和构成材料; 一操纵件的布置; 一保护系统的性能[如果制造商选择按照附录B(动态评价)来确定头部碰撞区内的基准区]。 与已认证的系统或车型相比,如果待认证车型能为乘员提供相同或更好的保护,则仅保护系统性能 不同的车型仍属于同一车型 3.3 基准区 reference zone 除去下列区域的头部碰撞区,按照附录C或者附录B(由制造商选择)来确定(见附录D对3.3的注 解): a)方向盘外缘再加127mm的环带水平向前投影的区域,下边界是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 (方向盘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b)上述规定的区域边缘与最近的汽车侧壁之间的仪表板表面部分,下边界是与方向盘下缘相切 的水平面; c) 前风窗两侧的支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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