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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83.160.20 G 4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9745—2009 代替GB9745—1995 航空轮胎 Aircraft tyres (ISO 3324-1:1997 Aircraft tyres and rimsPart 1:Specifications,NEQ) 2009-12-15发布 2010-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9745—2009 前言 本标准第4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9745—1995《航空轮胎》。 本标准与ISO3324-1:1997《航空轮胎第1部分:规范》、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技术标准规定TSO- C62e《航空轮胎》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GB974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5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一增加了1项定义(本版的第3章); 一增加了对装在有防滑齿轮辋上的有内胎轮胎胎圈密合压力的要求及其试验方法(本版的4.5 和 5.5); 删去了对材料适用性、材料耐高低温、轮胎重量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及其试验方法(1995年版的 4.2、4.4、4.10、4.14、5.2和5.9); 一 修改了对轮胎静平衡差度的要求(1995年版的4.12;本版的4.6); 将第6章调整为资料性附录A(1995年版的第6章;本版的第6章); 删去了包装条款(1995年版的7.2); 一修改了轮胎标志、贮存与使用(1995年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7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航空轮胎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海燕、周碧蓉、张虹、齐立平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9745—1988、GB9745—1995。 5219 I GB 9745—2009 航空轮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斜交轮胎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与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新航空斜交轮胎。 ZAG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326轮胎术语及其定义(GB/T6326—2005,ISO4223-1:2002,NEQ) GB/T 9746 航空轮胎系列 GB/T 9747 航空轮胎试验方法 GB/T13652航空轮胎表面质量 HG2195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3术语和定义 GB/T632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额定充气内压 ratedinflationpressure 轮胎在额定负荷条件下,对应于静负荷半径的充气内压值 4要求 4.1规格尺寸、额定值和静负荷半径 4.1.1规格表达式、新轮胎充气尺寸、额定负荷、额定充气内压和静负荷半径应符合GB/T9746的规 定。GB/T9746没有的规格或无规定胎肩尺寸的轮胎,其最大胎肩尺寸应按式(1)和式(2)确定: Ws = 0.9W CI... Hs = 0.9H ..(2) 式中: Ws充气轮胎最大胎肩宽; W——充气轮胎最大断面宽"; Hs-—充气轮胎最大胎肩高; H——充气轮胎最大断面高。 4.1.2普通航空轮胎用于直升机时,其额定负荷以普通航空轮胎额定负荷乘以1.50确定,充气内压也 应相应地乘以1.50,无需进行任何附加鉴定试验 4.2动态性能 4.2.1低速轮胎应通过200次着陆试验,其中低速着陆试验和高速着陆试验各100次。 1)最大断面宽包括胎侧上的标志、防擦线及装饰线等的凸起高度,但不包括前轮轮胎导水胶棱的高度 1 GB 9745—2009 其中8次额定负荷滑行试验和2次1.2倍额定负荷滑行试验。 4.2.3轮胎试验结束后,应满足下列要求: 当动力试验结束时,任何一处掉块的面积不能超过6.25cm²或掉块深度不大于花纹沟深度的 75%;每2.50cm至6.25cm²的面积内掉块不能多于3处;10处掉块部位的累计面积不能超过 25.00cm。全橡胶胎面花纹沟不能有裂口。织物补强胎面轮胎花纹沟基部帘线的断裂和损伤不应出现 表1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花纹沟下部不能有割口。 表1胎面补强帘线断裂和损伤的允许范围 占轮胎圆周的 序号 名称 断裂和损伤的帘线占花纹沟的条数 百分数/% 帘线断裂 1 帘线断裂在一条花纹沟内 30 帘线断裂在两条以上花纹沟内全部累计 2 帘线断裂 40 3 帘线损伤 帘线损伤在一条花纹沟内 65 帘线损伤在两条以上花纹沟内全部累计 4 帘线损伤 95 5 帘线断裂和损伤在一条花纹沟内 帘线断裂和损伤 65 帘线断裂和损伤在两条以上花纹沟内全部累计 6 帘线断裂和损伤 95 4.3超压性能 轮胎在充气至4倍额定内压并保持压力3s不应爆破、鼓泡、脱层、钢丝或帘线断裂。 4.4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 轮胎安装在规定的轮辋上,充气至额定充气内压,在室温下停放至少12h,再调整至额定充气内 压,在室温下再停放至少24h后,其充气内压的下降率不应超过额定充气内压的5%。 4.5装在有防滑齿轮辋上的有内胎轮胎的胎圈密合压力 额定充气内压小于或等于275kPa的轮胎,胎圈密合压力值应达到170kPa~280kPa; 额定充气内压为275kPa~690kPa的轮胎,胎圈密合压力值应达到170kPa至额定内压; 额定充气内压为690kPa以上的轮胎,胎圈密合压力值应达到350kPa以上,但不应超过轮胎额定 充气内压值。 4.6静平衡差度 主轮胎的最大静平衡差度M不应超过式(3)的计算值: M = 0. 003 83D2 (3) 辅助轮胎的最大静平衡差度M不应超过式(4)的计算值: M = 0. 002 74D2 ·(4 ) 式中: M规定的轮胎静平衡差度值,单位为牛顿厘米(N·cm); D轮胎的最大充气外直径,单位为厘米(cm)。 4.7表面质量 轮胎表面质量应符合GB/T13652的规定。 4.8内部缺陷 轮胎内部不应存在气泡、脱层、钢丝断裂、帘线断裂等缺陷。 5试验方法 5.1规格尺寸和静负荷半径 5.1.1轮胎尺寸 充气轮胎外缘尺寸按GB/T9747进行测量。 2 GB 9745—2009 5.1.2静负荷半径 静负荷半径按GB/T9747进行测量。 5.2动态性能 动态性能按GB/T9747进行试验。 5.3超压性能 超压性能按GB/T9747进行试验。 5.4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 无内胎轮胎的气密性能按GB/T9747进行试验 5.5装在有防滑齿轮辋上的有内胎轮胎胎圈密合压力 装在有防滑齿轮辋上的有内胎轮胎的胎圈密合压力按GB/T9747进行试验。 5.6静平衡差度 静平衡差度按GB/T9747进行试验 5.7表面质量 通过目测以及钢板尺、金属卷尺(不带弧度,精度土1.0mm)和游标卡尺(精度土0.02mm)等器具 对轮胎进行检测。 5.8内部缺陷 内部缺陷按GB/T9747进行检测。 6检验规则 参见附录A。 7标志、贮存与使用 7.1标志 7.1.1跑气孔 无内胎轮胎和充气内压高于686kPa的有内胎轮胎应有跑气孔标志,标志颜色为非红色。无内胎 轮胎的跑气孔眼深度不应到达气密层 7.1.2平衡标志 轮胎应有平衡标志。在轮胎轻点部位紧靠胎圈的胎侧上打上一红点作为平衡标志。该标志在轮胎 的贮存期和原胎面胶使用期内应保持清晰 7.1.3其他标志 除跑气孔标志和平衡标志外,轮胎的胎侧上至少还应具有下列标志,其中a)~j)项为永久性标志: a)规格; b) 层级(或实际层数); c) 制造日期和产品序号; 无内胎轮胎应标记“无内胎”字样; d) SZG e) 织物补强胎面应标记“补强胎面”字样; 额定速度、额定负荷和模型花纹深度; g)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h) 执行标准号; i)零部件号; j) 检验印章。 7.2贮存与使用 轮胎应按HG2195规定贮存和使用;从制造之日起,轮胎贮存与使用时间之和不应超过5年。 3 GB9745—200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检验规则 A.1产品组批 轮胎按规格和层级组批。凡在连续生产日期内、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同一规格、相同层级 的轮胎以500条或1000条组成一批,超过500条或1000条的则另行组批。 A.2检验分类 SAG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出厂检验是指产品交货时应进行的各项检验。型式检验是指 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A.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主要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一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A.4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构成。 A.4.1 全数检验项目 静平衡差度; b)表面质量。 A.4.2 抽样检验项目 a) 充气轮胎外缘尺寸(不包括胎肩尺寸); b) 超压性能; c) 装在有防滑齿轮辋上的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 有内胎轮胎的胎圈密合压力; 内部缺陷。 A.5抽样方案 按随机抽样方法抽取试样,以保证样本与整体的一致性。对于有表面缺陷但不影响试验结果的产 品允许参与抽样,但不得指定为试样。 A.5.1型式检验 抽取2条轮胎,1条进行轮胎动态性能试验,另1条进行其他规定项目的检验。如果试样数量不足 以进行全部项目试验,可双倍取样。 A.5.2出厂检验 1条轮胎进行试验。 4 GB 9745—2009 A.6 6复验规则 抽样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品时,允许再抽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复验规则如下: a) 充气轮胎外缘尺寸、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轮胎超压性能等检验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再随机 抽取2条试样进行复验。2条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可判为通过检验,否则应 为未通过检验; b) 轮胎内部缺陷检验经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后,仍未通过的,应进行全数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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