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9.140.40 K 7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000.204—2008/IEC60598-2-4:1997 代替GB7000.11—1999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Luminaires—Part 2-4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Portable general purpose luminaires (IEC 60598-2-4:1997,IDT) 2008-12-31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7000.204—2008/IEC60598-2-4:1997 目 次 前言 IEC前言 1 概要 2 一般试验要求 3 定义 灯具分类 5 标记 6 结构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8 接地规定 9 接线端子 10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11 防触电保护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3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14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5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GB7000.204—2008/1EC60598-2-4:1997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为GB7000《灯具》的第2-4部分,GB7000系列标准现有22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 出版的GB7000系列标准如下: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2008 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GB7000.4—2007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 GB7000.62008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GB7000.7—2005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 9—2008 灯具货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7000.17—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8—2003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 7000.19—2005 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 GB 7000. 201—2008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人式灯具 GB 7000. 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 7000. 207—2008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 GB 7000.208—2008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手提灯 GB 7000.211—2008 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水族箱灯具 GB 7000.212—2008 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GB 7000.213—2008 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 GB 7000.217—2008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 用灯具 GB 7000. 218—2008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7000.219—2008 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GB 7000.225—2008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98-2-4:1997《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本部分对IEC60598-2-4:1997做了如下编辑性修改: 将IEC标准中用作小数点的“,”改为”。 一将IEC标准中适用的光源“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改为“电光源”。 本部分修订后与GB7000.11一1999的主要差异包括: 引用标准GB7000.1—1996改为GB7000.1; 一“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一标准名称改为“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标准号由GB7000.11改为 GB 7000.204; 一“介电强度”改为“电气强度”; “制造厂”改为“制造商”。 本部分代替GB7000.11—1999。 II GB7000.204—2008/IEC60598-2-4:1997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晓红、陈超中、陈少藩、於立成、李妹 本部分的第1版(GB13036)于1991年7月发布,第2版于1999年发布,本版为第2次修订。 IV GB7000.204—2008/1EC60598-2-4:1997 IEC前言 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有关在电器和电子领域内的所有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 IEC除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国际标准。把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 的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与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 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达成的协 议规定与其保持密切的合作 2) 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 委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3) 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 上已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 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担最大程度地采用IEC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或 地区标准。 5) IEC不提供表示对某一产品认可的标识,对任何声称符合IEC某一标准的产品不承担责任。 6) 要注意这种可能性,即本标准的某些部分涉及到专利内容。IEC不负责验明这样的专利。 IEC60598-2-4国际标准是由IEC34灯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本标准的文本以第一版、第3号修订件以下文件为基础: 国际标准草案文件 表决报告 34D/443/FDIS 34D/452/RVD 关于本标准表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 本标准应与IEC60598-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同使用 GB7000.204—2008/1EC60598-2-4:1997 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1概要 1.1范围 GB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除手提灯以外,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电光源作为光源的可移式通用 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7000.1的有关章条一起使用。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2008,IEC60529:2001.IDT) 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第0章的规定。GB7000.1中要求的试验应按本部分规定的顺序进行。 3定义 应用GB7000.1第1章的定义及以下的内容。 3. 1 烛台灯具candlestickluminaires 一种灯泡串联,固定安装且分散在自由站立的架子上的可移式灯具。 注:烛台灯具可能用E5或E10灯座。 4灯具分类 可移式灯具的分类应用GB7000.1第2章的规定,但使用时直接放在地上或桌上的可移式灯具应 分类为适合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 5标记 应用GB7000.1第3章的规定。 6结构 应用GB7000.1第4章和以下6.1~6.5的规定。 6.1对于可移式灯具,在移动、调节灯具或把灯具放在支承物上时,其软缆和软线的绝缘层应不能被 损坏。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2灯具作正常移动时,所有可能与金属件产生磨擦而变得不安全的接线必须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载线 座、线夹或类似装置固定。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3可移式灯具应有足够的平稳度。合格性用下述方法检验。灯具以正常使用时最不利的位置置于 1 GB7000.2042008/IEC60598-2-4:1997 一块平板上,平板与水平面成6夹角,平板表面不应使灯具滑动。 由制造商随灯具一起提供的说明书应含有平稳度方面灯具不倾倒的说明。灯具应不倾倒。 由夹子或类似装置固定的灯具不做此试验 6.4烛台灯具应装有开关 用E5或E10灯座的烛台灯具的开关应同时开或关所有灯泡,开关应是灯具的一部分,或者,如果 开关装在软缆上时,开关离灯具的距离应在300mm范围内。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0V或250V(单个)。灯具的最大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第11章的规定。 8接地规定 应用GB7000.1第7章的规定。 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第14章和第15章的规定。 10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第5章的规定,但是, 1 软线固定架应“至少有一部分固定在灯具上,或是灯具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玻璃 或陶瓷材料的台灯。 2) 质量小于1kg、额定电流不超过2.5A、软缆长度不大于2m的可移式灯具,软缆的铜芯导体 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0.5mm。 11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第8章和以下11.1的要求 11.1用卡口灯座的I类可移式灯具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中的一条。 1)当灯具按正常使用状态装配好时,试验指不可触及灯泡的灯头; 2)供接地的金属灯座。 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用GB7000.1第12章的规定。 外壳防护等级大于IP20的灯具,应按本部分第13章的规定,在GB7000.1中9.2试验后、9.3试 验前进行GB7000.1中12.4、12.5和12.6中规定的有关试验。 落地式和悬吊式的可移式灯具,在试验期间应能和正常使用状态一样支承住, 台式可移式灯具和可调式灯具要放在一块木板上,或在木板上方进行试验,木板涂类似GB7000.1 附录D描述的暗黑色的漆。 此外,对于按正常使用位置,放在与水平面成15°倾角的平面上要倾倒的台灯或落地灯,进行 GB7000.1中12.5.1的试验时,应将灯具放在水平面上试验,并且灯具应置于实际中可能的最不利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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