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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20. 99 H 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893—2007 金属铖 Terbium metal 2007-04-19发布 2007-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0893—2007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红、解萍、武国琴、杨广禄、翁国庆 GB/T208932007 金属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钙热直接还原法和钙热中间合金法以及真空蒸馏法生产的金属,主要用于超磁致 伸缩合金、光磁记录材料、钕铁硼合金及有色金属合金的添加剂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12690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B/T18115.8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铖中镧、铈、错、钕、、销、、 镐、钦、饵、、镜、和亿量的测定 3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议。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不大于 产品牌号 RE Tb/RE 稀土杂质 非稀土杂质 不小于 不小于 (Eu+Gd+Dy (W+Ta+Nb Fe Si Ca Al Cu Ni C 0 +Ho+Y)/RE + Mo+ Ti) 094040 99.0 99.99 0.01 0.02 0.010.01 10.02 0.020.01 0.01 0.01 0.05 094030 99.0 99.9 0. 1 0.05 0.03 0.02 0.03 0.03 0.03 0.10 0.02 0.15 094025 99.0 99.5 0. 5 0.10 0.060.05 0.05 0.05 0. 08 0.20 0.03 0.20 094020 99.0 99.0 1. 0 0.15 0.08 0.10 0.10 0.05 0.10 0.30 0.05 0.20 0.050.25 094015 98.5 98.5 1. 5 0.20 0.100.15 0.20 0.10 0.10 0.35 3.2外观 3.2.1产品为铸态或结晶态,呈银灰色。 3.2.2金属锭表面应清洁,无机械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 产品中稀土总量(RE)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4.2产品中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8的规定进行。 4.3产品中铁、硅、钙、铝、铜、镍、钨、钼、钛、碳、氧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4产品中钮、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1 GB/T20893—2007 4.5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6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品之日起二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 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5.4.1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每批质量/kg 10 >1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取样件数/块 2 3 5 8 10 4 5.4.2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分析氧含量,用锯在金属锭中间截面位置上锯切试样(板状产品用 剪切机剪切5mm断口截面取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取好的块状样应迅速放入带盖的磨口瓶中;分析 其他杂质含量时,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金属锭上下两面各钻三点以上,弃去距锭块表面 0.5mm~1.0mm深的钻屑,取样量不少于10g,并将试样立即放入带盖的磨口瓶中。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样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 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包装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防 潮”等标志或字样。产品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人铁桶内,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6.2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受潮,产品需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供方名称; a)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p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本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 2 GB/T20893—2007 4.5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6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品之日起二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 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5.4.1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每批质量/kg 10 >1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取样件数/块 2 3 5 8 10 4 5.4.2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分析氧含量,用锯在金属锭中间截面位置上锯切试样(板状产品用 剪切机剪切5mm断口截面取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取好的块状样应迅速放入带盖的磨口瓶中;分析 其他杂质含量时,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金属锭上下两面各钻三点以上,弃去距锭块表面 0.5mm~1.0mm深的钻屑,取样量不少于10g,并将试样立即放入带盖的磨口瓶中。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样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 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包装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防 潮”等标志或字样。产品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人铁桶内,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6.2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受潮,产品需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供方名称; a)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p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本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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