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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621.384.6 :614.8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172—85 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 The rule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of particle accelerators 11986-01-01实施 1985-05-10发布 国家标准局批准 录 总则 1 117 2剂量当量限值 (1) 3辐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原则 (2) 4运行中的辐射安全 (3) 5辐射监测 6辐射安全管理 (5) 7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 .(6) 附录A 名词解释 (7) 附录B 剂量估算 (8) 附录C -些放射性核素的年摄人量限值和导出空气浓度 (10) 附录D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 (27) 附录E 有关非放射危害的几个问题 (28) 附录F 加速器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21.384.6 :614.898.5 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 GB 5172-85 The rule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of particle accelerators 1总则 1.1为加强对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邻近居民的健康与安 全,根据GBJ8-74,《放射防护规定》参照国际辐射防护有关标准,并结合国内加速器的辐射防护 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加速粒子的单核能量低于100MeV的粒子加速器(不包括医疗用加速器和象密 封型中子管之类的可移动加速器)设施。 1.3凡有粒子加速器的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加速器的特点,制定出实施细 则。 1.4在加速器辐射防护工作中,应当在降低剂量所获得的效益和为此而付出的代价之间进行权衡, 使该设施运行中产生的集体剂量当量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并保证个人所接受的剂 量当量不得超过剂量当量限值。 1.5新建、扩建和改建加速器设施的单位,必须编写该设施对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报告,报请当 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否则不得设计和(或)施工。与此同时,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登记。 1.6要关心在加速器上工作的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健康管理。这类人员应当享受劳动保护部门 和其他部门规定的劳保待遇。 1.7本规定由当地辐射防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2剂量当量限值 2.1职业放射性工作人员全身受到均匀照射的剂量当量或全身受到不均匀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 均不得超过每年50mSv(5rem),公众中的个人,均不得超过每年5mSv(0.5rem)。 2.2职业放射性工作人员眼晶体的剂量当量不得超过每年50mSv(5rem),其他组织或器官的剂量 当量均不得超过每年500mSv(50rem),公众中的个人,任何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均不得超过每年 50mSv(5rem)。 2.3在只受到外照射的情况下,深部剂量当量指数应低于每年50mSv(5rem)。 2.4在只受到内照射的情况下,每年摄人的放射性物质数量应低于附录C(补充件)所列AL1。 2.5在受到内外合并照射的情况下,为保证不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公式: H id li +M (1) (ALD); His (2) HsKL 式中: H id 年深部剂量当量指数,Sv(rem); HL 年深部剂量当量限值,Sv(rem); 第j种放射性核素的年摄人量,Bq(Ci); 国家标准局1985-05-10发布 1986-01-01实施 GB 5172—85 (ALI);-一第j种放射性核素的年摄人量限值,Bq(Ci), His-—年浅表剂量当量指数,Sv(rem); HsKL-—皮肤的年剂量当量限值,500mSv(50rem)。 2.6必要时经辐射安全机构批准,可允许职业放射性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 但1次事件接受的剂量当量或剂量当量负担,不得超过年限值的2倍,-生中这种照射总共接受的剂 量当量或剂量当量负担,不得大于年限值的5倍。 具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和未满18周岁者,不得接受这种照射。 2.7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以及年龄在16~18周岁的实习人员。应在1年的照射不超过 年剂量当量限值3/10的条件下工作,并要求剂量当量率比较均匀。 未满16周岁者,禁止从事放射性工作。 2.8从事加速器工作的全体放射性.1.作人员,年人均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 2.9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水平应低于附录D(补充件)所列数值。 2.10加速器产生的杂散辐射、放射性气体和放射性废水等,对关键居民组中的个人造成的有效剂 量当量应低于每年0.1mSv(10mrem)。 3辐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原则 SZIC 3.1总的要求 3.1.1加速器设施的规划与设计阶段,必须对辐射防护设施的内容给予充分考虑,其中包括屏蔽 体、所需设备、实验室和人员编制等。 3.1.2加速器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1.3加速器设施的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到该加速器今后可能会加大束流,提高能量和扩大应 用等,所以辐射防护设施应留有适当的余地。 3.1.4加速器设施的设计,应有辐射防护工程师参加;施工阶段,辐射防护人员应对辐射防护设 施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以保证设计要求。 3.2辐射屏蔽 3.2.1加速器的屏蔽体厚度必须根据加速粒子的种类、能量和束流强度以及靶材料等综合考虑; 按其可能的最大辐射输出进行设计。 3.2.2加速器的屏蔽体厚度还应根据相邻区域的类型及其人口数确定,使其群体的集体剂量当量 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并须保证个人所接受的剂量当量不得超过相应的剂量当量限 值。 3.2.3°在计算屏蔽厚度时,需给予2倍安全系数。 3.3辐射安全系统 3.3.1决定加速器产生辐射的主要控制系统应该用开关钥匙控制。 3.3.2加速器厅、靶厅的门均需安装联锁装置,只有门关闭后才能产生辐射。 3.3.3在加速器厅、靶厅内人员容易到达的地点,应安装紧急停机或紧急断束开关,并且这种开 关应当有醒围的标志。 3.3.4在加速器厅、靶厅内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须安装闪光式或旋转式红色警告灯及音响警告装 置;在通往辐射区的走廠,出人门和控制台上须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 3.3.5在高辐射区和辐射区,应该安装遥控辐射监测系统。该系统的数字显示装置应安装在控制 台上或监测位置。当辐射超过预定水平时,该系统的音响和(或)灯光警告装置应当发出警告信号。 3.3.6每台加速器必须根据其特点配备其他辐射监测装置,如个人剂量计,可携式监测仪。气体 监测仪等。 3.3.7辐射安全系统的部件质量要好,安装必须坚实可靠。系统的组件应耐辐射损伤。 3.4通风系统 2 GB 5172—85 3.4.1为排放有毒气体(如臭氧)和气载放射性物质,加速器设施内必须设有通风装置。 3.4.2通风系统的排风速率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的数量和工作需要而定。通风系统的进气 口应避免受到排出气体的污染。 3.4.3通风管道通过屏蔽体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得明显地减弱屏蔽体的屏蔽效果。 4运行中的辐射安全 4.1辐射防护设施的验收 4.1.1加速器设施峻工后,应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其中包括:辐射屏蔽;联锁和警告系统, 辐射监测系统;通风系统,供辐射防护用的实验室或设施。这些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当地辐射防护 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后,加速器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4.2运行程序 4.2.1凡加速器的运行人员,工作前必须接受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的训练,掌握本机器辐射安全系 统(包括辐射测量仪表)的使用方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为正式运行人员。 4.2.2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开机: :加速粒子的种类、加速电压与预定值一致; b. 控制台上的数字显示装置能正常工作; c.联锁和警告系统能正常工作; d.加速器厅、靶厅不得有人, 加速器厅、靶厅的所有防护门都已关闭。 4.2.3加速器运行期间,值班运行员必须保管好开关钥匙,加速器非运行期间必须锁好。 4.2.4加速器的开机和停机必须用控制台上的控制开关操作,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用切断联锁的 办法停机。 4.2.5用切断联锁或紧急开关的办法停机时,切断部位必须经人工复位后,方能在控制台上用主 控开关重新启动加速器。 4.2.6没有特殊理由,不得旁路联锁系统。因工作需要旁路联锁系统时,必须做到: a。经值班人员和辐射安全员的批准; b.在控制台上给出显示,并在运行日志中登记, c.尽快复位, d.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3放射性材料的操作和保管。 4.3.1操作放射性材料(如换靶、处理活化部件以及加工和焊接放射性材料等)时,须在指定的 场所进行,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并做好相应的辐射监测,必要时须采取-一定的个人防护措施和通风 措施。 4.3.2放射性材料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场所或专用容器内,并需有适当的屏蔽和辐射危险标志。放 射性材料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 4.3.3氛靶须存人专用容器内,该容器应放在具有良好通风的通风柜中,废真空泵油须存人专门 容器内,并严防泄漏,贮存处应有良好通风。这些物质如若废弃不用,应做为放射性废物处理。 4.4检修 4.4.1加速器检修前、须由辐射安全员进行辐射测量,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检修中应采取的辐射 防护措施,按安全规定进行检修。 4.4.2检修加速器的真空泵时,必须有合适的工作地面,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和通风措施, 严格控制污染及其蔓延。 4.4.3检修后,应对参加检修的人员的体表和衣服,检修工具以及地面等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4.5通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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