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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7.020.60 U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603—2012 代替GB/T13603—1992 船舶蓄电池装置 Marine battery installation 2012-06-29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3603—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3603—1992《船舶蓄电池装置》。 本标准与GB/T13603一1992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a) 删除了对直流系统中使用的充电设备的要求; b) 增补了“4.9”和"4.10”; 根据CCS规范(2006)的规定,对蓄电池室的通风部分的内容增加了“7.3”、“7.4.1”和 c) “7.4.3”等; d)增补了“8.蓄电池组型式、位置和维护周期记录”。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电气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2/SC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根、黄建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603—1992。 I GB/T13603—2012 船舶蓄电池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蓄电池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固定安装使用的蓄电池装置,不适用于移动式蓄电池装置。 2蓄电池的类型及结构要求 5Z1C 2.1在船舶上,可用铅酸蓄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及经过验证的其他类型的蓄电池。在选用时,应考虑 不同类型的蓄电池的不同用途及其在船舶环境中的适用性。 2.2蓄电池的所有极板应为刚性结构,且其设计应使活性物质的脱落为最少。单体蓄电池的结构应能 船舶运动而引起的电解液外溢。 2.4单体蓄电池应组装在结构坚固和采用适当材料制成的箱或托盘内,并具有便于搬运的措施。组装 成的蓄电池组的重量最好不超过100kg。 2.5每个箱或托盘均应配置一个牢固附着的经久耐用的铭牌。铭牌上标明蓄电池的制造厂名、地址、 型号、名称、出厂日期,特定放电率时的安-时定额(最好选用5h、10h或20h定额的工况)以及电解液 的比重(若是铅酸蓄电池,则系完全充足电时的比重)。镉镍碱性蓄电池还应标明终止电压。 2.6蓄电池的接线端子应有注明极性的耐久标志,单体电池之间的导体及接线端子的载流量,应与蓄 电池特性确定的最大电流相适应,对具有很高放电率的原动机起动用的蓄电池应予以特别考虑。连接 导体及接线端子应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的措施。 3蓄电池组的容量 3.1应急电源用蓄电池组和临时应急电源用蓄电池组及通讯、报警电源等用蓄电池组均应配有足够的 容量,在规定的供电时间内,该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土12%范围内。 3.2用于主机起动用的蓄电池组,应设置独立的两组,其总容量应在30min内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 下,对每台可换向的主机能从冷机连续起动次数不少于12次(对每台不能换向的主机,其连续起动次数 可不少于6次),且每组蓄电池应能独立使主机起动。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 3.3辅机的电起动装置应设置两组独立的蓄电池组(在仅有单台辅机的情况下,可仅设一组蓄电池 组),其总容量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应足以对每台辅机至少起动3次。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 进行充电。 4充放电设备及保护 4.1所有蓄电池组均应设有适当的充电设备。按使用要求,该充电设备应能将蓄电池组从完全放电状 1 GB/T13603—2012 态开始在不超过10h的时间内充电至额定容量。当采用浮充充电工况或充电时负载仍接至蓄电池上 时,充电的最大电压应不超过任何连接设备的安全电压。如安全电压不能得到保证时,则应设置电压调 整器或其他电压控制装置。 4.2当蓄电池经串联电阻连接在线路上进行浮充时,与之连接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能承受得住线路对 地的电压,否则应断开。建议电压超过55V的系统应设置适当的警告牌,牌上写明:“在接通与蓄电池 相连的任一电路之前,应断开充电装置”。 4.3对于长期不用的蓄电池,必要时,应提供连续补充充电装置,以补偿内部损耗。 4.4蓄电池充放电板上应设置能指示充放电的电流表,电压表及工作指示灯各一只,电表的精确度不 应低于2.5级。 4.5应急蓄电池组和临时应急蓄电池组均应保证不论是否在充电状态下,均能随时自动向应急网络或 临时应急网络供电。 4.6每一蓄电池充电装置应设有控制及监视蓄电池组充电的适当措施和由于充电装置电源电压的降 低或丧失而导致蓄电池放电的合适的保护。 4.7蓄电池组(除原动机起动用蓄电池组外)均应设有短路保护,其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接近蓄电池组。 4.8半导体充电设备应有抑制对无线电干扰的措施。 4.9阀控密封型蓄电池组应设有防止其排出的可燃性气体超过制造厂设计值的设施,该设施应独立于 充电设备。 4.10每一蓄电池充电装置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的报警器,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声光报 警信号。 5布置与安装 5.1禁止铅酸蓄电池和镉镍碱性蓄电池安放在同一舱室或同一箱体内 5.2蓄电池应设置在不会遭到过热、过冷、有溅水、蒸汽或其他将会使蓄电池性能降低或加速损坏的场 所。蓄电池不应安装在起居处所。但充电时不会产生有害气体的气密蓄电池可以例外。 5.3应急用蓄电池组,包括应急原动机起动用蓄电池组,应设置在尽可能避免由于碰撞、失火或其他偶 然事故而引起损坏的地方。 5.4应急用蓄电池组及其充电装置,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内河船舶除外)易于从露天甲板 到达之处,且一般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之前;并应确保主电源、主配电板等所在的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 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该蓄电池组的供电,且应尽可能不与装有上述设备处所的连接 界面相毗邻,应急蓄电池组和充电装置不应安装在同一舱室内,但应尽量靠近 5.5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备用蓄电池组,一般应安装在直接邻近无线电室的蓄电池室内,该蓄电池室的 出口应直接通向露天甲板。也可安放在邻近无线电室的露天甲板的防水蓄电池箱内,蓄电池箱离甲板 高度不小于50mm。 5.6为限制大的起动电流在电缆中所引起的电压降,原动机起动用蓄电池组应尽可能接近该原动机安 1)“A类机器处所”是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用作主推进的原动机; 一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原动机;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燃油的情性气体发生装置。 2 GB/T13603—2012 放。若此蓄电池组不能设置在蓄电池室内,则它们的安放处应保证有适当的通风。 5.7充电功率2大于2kW的蓄电池组,应安放在专用舱室内,若安放在露天甲板上,则可以安放在合 适的通风良好的箱或柜中。 充电功率为0.2kW~2kW的蓄电池组应按上述(大于2kW)规定安放,但也可以安放在适当处所 内的箱或柜中,或者,若能防止物体落下,则也可安装在机器处所内或类似的通风良好的舱室内。 充电功率小于0.2kW的小容量蓄电池组,安装方法同上,但若能防止物体落下,则也可安放在舱 室外,或者安放在任何适当处所的蓄电池箱内。 以保护,衬垫沿着内壁四周向上的高度不小于75mm。铅酸蓄电池的衬垫应用板厚不小于1.5mm的 铅板制成,镉镍碱性蓄电池的衬垫应用板厚不小于0.8mm的钢板制成。衬垫也可以用其他坚固耐用, 并与蓄电池的耐腐蚀要求相适应的非金属材料制成。 5.9蓄电池组应布置得易于接近,以便于更换、检测、注液和清洁。一般蓄电池上下层间蓄电池注人孔 平面以上的净空间距离应不小于300mm,最上层蓄电池顶部距离地板应尽量不高于1500mm。 5.10每只蓄电池周围间隙必须大于20mm,并应用不吸潮、耐电解液腐蚀的绝缘材料做成的楔形隔 块可靠地塞紧和固定,以防移动,并采取措施,防止漏出的电解液与船体接触 6蓄电池室、箱的基本要求 6.1蓄电池室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若由于操作原因而有必要设置在蓄电池舱室内时,则该电气设 备应具有符合防爆电气设备的类、级别为IIC、温度组别为T1的合格证书。 6.2蓄电池室内应尽可能不穿越与其无关的电缆,若不可避免时,电缆(包括路过电缆和终端电缆)应 为铠装型的或敷设在金属管道中。 6.3易产生电弧的设备不应安装在主要用于安置蓄电池的舱室内。 6.4蓄电池室的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电器和电动机控制设备应能分断所有极或相,且最好安装在非 危险处所。 6.5蓄电池室的门应尽可能开向室外,除通风口外,蓄电池室的其他开孔以及与其他毗邻舱室之间应 作有效密封,以防正有害气体窜入其他舱室。 6.6安放蓄电池的专用舱室、箱、柜内部,包括架子、通风道等,凡可能受到电解液或电解液逸出气体腐 蚀的表面,均应有防止腐蚀措施。 6.7在专用蓄电池室、箱、柜的门或盖子上应设有“禁止烟火”的永久固定的警告牌。 SAG 7通风 7.1蓄电池室、箱、柜均应适当布置和(或)通风,以防易燃气体的危险积聚,其出风口在顶部、进风口在 底部,并应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当蓄电池为两排或多排排列时,所有蓄电池架前后均应留有不 小于50mm的供空气循环的间隔。 7.2若通风管能够直接从蓄电池室或柜的顶部通到开散的大气,且通风管的任何部分与垂直线的夹角 不大于45°时,则可以采用自然通风。若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足,则应采用机械排气通风。 2)充电功率等于最大充电电流与蓄电池额定电压的乘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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