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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20. 99 H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144—2009 代替GB/T12144—2000 氧化 Terbium oxide 2009-04-23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2144—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Z144一2000《氧化》。 本标准与GB/T12144一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纯度不小于99%的牌号; 增加纯度不小于99.999%和99.995%的牌号,其稀土杂质考核指标分别用“分量”及“合量” 表示; 调整了牌号091040中三氧化二铁、氧化钙、氯离子的考核指标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卫东、谢建伟、肖睿、金燕华、张耀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2144—1989,GB/T12144—2000。 GB/T12144—2009 氧 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氧化,可供制作荧光材料、金属、光学玻璃、磁性材料等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12690(所有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8115.8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中镧、铈、、钕、、销、、 、镝、铁、饵、、镱、和量的测定 GB/T20170.12006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3要求 3.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议 表 1 产品牌号 091050 091045 091040 091035 091030 091025 REO,不小于 99.0 99.0 99.0 99.0 99.0 99.0 Tb,O,/REO,不小于 99.999 $6666 66'66 99.95 99.9 99.5 Laz O3 0.00005 CeO2 0.000 05 Pr:Ou 0.000 05 "O"PN 0.000 05 其余合量 其余合量 稀 Smz O 0.000 05 0.001 0.002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土 Er,O. 0. 000 05 0.05 0.1 0.5 杂质含量·不大于 杂 Tm2O. 0.000 05 (EuzO+Gd,O+(EuzO,+GdO,+(EuzO+Gd,O,+ 质 Yb,O 0.000 05 Dy2 O, +Ho2 O + Dyz O +Ho, O, + Dy20+Ho2O+ Luz O, 0.00005 Y0)合量 Y20)合量 Y20)合量 REO Euz O: 0.00005 0.001 0.002 Gd, O, 0.000 1 0.001 0.002 Dy2 O3 0.0002 0.001 0.002 Ho.Os 0.000 05 0.0005 0.001 Y,0: 0.00005 0.0005 0.001 Fez O3 0.0003 0.000 3 0.000 5 0.002 0.003 0.005 非稀土杂氏 Cao 0.001 0.001 0.002 0.005 0.005 0. 01 SiO, 0.003 0.003 0.003 0. 01 0.01 0.02 质 CI 0.01 0.01 0.02 0. 04 1.0 灼减,不大于 1.0 1.0 1.0 1.0 1.0 1 GB/T12144—2009 3.2物理性能 核中心粒径值。 3.3外观 3.3.1产品为棕色粉末。 3.3.2产品应洁净,无可见夹杂物。 SAC 4试验方法 4.1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4.2091050牌号的稀土杂质含量分析方法按照GB/T18115.8进行;其余牌号的稀土杂质含量分析 方法按GB/T18115.8的规定进行。 4.3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4中心粒径值(D[V,50J)的测试方法按GB/T20170.1—2006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采用其方 法1。 4.5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6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外观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仲裁取样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 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 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包装 6.1.1每桶(箱、袋)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含量、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 字样。 6.1.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2kg、5kg、10kg。再将袋(瓶)置于桶(箱) 2 GB/T 12144—2009 内,每桶(箱)净重10kg、20kg、25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应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批号; c) d) 净含量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出厂日期。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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