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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50.99 H6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8767—2010 代替GB/T8767—1988 锆及锆合金铸锭 Ingots of zirconium and zirconium alloy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8767—2010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8767一1988《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 本标准与GB/T8767—1988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动: 标准名称由原来的《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变更为《锆及锆合金铸锭》;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项目; 删除了铸锭的化学成分表,引用GB/T26314《锆及锆合金牌号及化学成分》; 增加了一般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相关要求: 增加了化学成分分析方法的要求; 一 增加了铸锭的包装方法; 增加了合同(或订货单)要求; 对化学成分取样重新进行了规定; 增加了附录A。 本标准中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军宁、陈峰、张健、李献军、黄永光、毛玲玲、孙亚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 8767—1988。 1 GB/T 8767—2010 锆及锆合金铸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径不大于820mm的一般工业和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或订货单)要求等。 SAC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自耗电弧炉生产的锆及锆合金铸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31(所有部分)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13747(所有部分)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6314锆及锆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3要求 3.1化学成分 3.1.1牌号、化学成分 成分应符合GB/T26314的规定。 3.1.2成分允许偏差 需方进行化学成分复验分析时,其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6314的规定。 3.2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3.2.1铸锭的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单位为毫米 直径范围 >350~550 >550~720 >720~820 +5 +5 +5 +5 允许偏差 30 -40 -50 60 3.2.2铸锭的长度和重量及其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3.2.3铸锭头、尾两端棱角应进行倒角处理,倒角应不小于20mm。 3.2.4同一铸锭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差不应超过最大直径的10%。 3.3布氏硬度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时,铸锭应进行布氏硬度的测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分 类 核工业 一般工业 牌 Zr-0 Zr-2 Zr-4 所有牌号 HBW10/3 000 ≤160 ≤200 ≤200 实测 GB/T 8767—2010 3.4超声波检验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时,铸锭应进行超声波检验。超声波检验仅提供实测值(确 定缩孔距铸锭头部距离,并以对铸锭表面无损伤的方式,醒目、牢固的标出缩孔位置)。 3.5外观质量 3.5.1铸锭应以机加工表面交付,经机加工后的铸锭表面应光滑、平整。 3.5.2铸锭圆周面上不允许残留冷隔、夹层、疏松等缺陷,不允许有机加工台坎。允许有少量的气孔存 在,但气孔的深度和直径不大于5mm。允许采用刨铣或打磨的方法清除局部污染、裂纹、气孔等缺陷, 清理后应保证铸锭允许的最小尺寸,且清理部位应圆滑过渡,无台坎和棱角,清理部位的深宽比不大于 1:10.清理深度不大于10mm。 3.5.3铸锭头、尾部端面应平整,不允许有机加工台坎、飞溅物、熔瘤等存在,不允许有开放性缩孔存在。 3.6表面状况 铸锭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12.7μm。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分析按GB/T13747进行。 4.2外形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4.3布氏硬度试验按照GB/T231进行。 4.4 超声波检验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4.5 外观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必要时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4.6表面状况用对比试块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铸锭应由供方质量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和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单个铸锭为一批。 5.3检验项目 每个铸锭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表面状况和外形尺寸的检验,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 单)中注明时,还应进行布氏硬度、超声波检验以及合同(或订货单)中规定的其他检验。 5.4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铸锭的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见5.4.1条 3. 1 4. 1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逐锭 3. 2 4. 2 布氏硬度 见5.4.2条 3. 3 4.3 超声波检验 逐锭 3. 4 4. 4 外观质量 逐锭 3.5 4.5 表面状况 逐锭 3. 6 4. 6 2 GB/T8767—2010 5.4.1纯锆铸锭和直径不大于350mm的锆合金铸锭,从每个铸锭侧面头部一点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 析;直径大于350mm的锆合金铸锭,从每个铸锭侧面头、尾两点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取样位置应 在距铸锭两端100mm~300mm的范围内进行。在每个取样部位先去除铸造表面5mm7mm后, 采用车削或钻取的方式取样。 5.4.2在距铸锭头、尾端面150mm内的加工表面处各测三点,分别以头、尾三点平均值作为铸锭对应 部位的布氏硬度值。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则可从原取样部位附近加倍取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若仍有试 样的结果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5.5.2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检验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5.5.3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的布氏硬度检测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5.5.4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5.5.5表面状况检验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每个铸锭及外包装上应用标记液、钢印或其他方式,在铸锭头部或侧面(靠近头部端)清晰、牢固的 标明供方名称、企业标识、牌号、规格以及熔炼炉号等内容。 6.2包装 6.2.1裸装。 6.2.2用麻布(袋)包裹 6.2.3用木托或钢托支承包装,包装时应保证铸锭与地面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装卸(木托包装见 附录A,钢托包装可参照木托包装进行)。 6.2.4按合同(或订货单)中规定的其他方式包装 6.3运输和存 铸锭运输和贮存时,应防止滚动、剧烈碰撞和活性化学物质的腐蚀。 6.4质量证明书 每个铸锭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 c) 产品牌号、规格和重量(净重和毛重); 熔炼次数; e) 熔炼炉号;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g) 本标准编号。 7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含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牌号; c) 产品规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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