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 120. 99 H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589—2009 草酸 Gadolinium oxalate 2009-04-23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3589—2009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春、邹彬、金燕华。 1 GB/T23589—2009 草 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草酸,供制作高纯氧化、金属的原料及医药添加剂等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12690 (所有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8115.7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中镧、铈、错、钕、、销、钝、 镝、钦、饵、、镱、和量的测定 XB/T 611 1草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灼减量的测定 重量法 3要求 3.1化学成分 草酸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 1 品牌号 产 083850 083845 083840 REO 35~45 35~45 35~45 Gd.O:/REO,不小于 99.999 99.995 99.99 LazO 0.0001 0.0002 CeO2 0.00005 0.0002 Pr,On 0.00005 0.0002 FO"PN 0.000 1 0.0002 Smz O. 0.00005 0.0010 Eu,O, 0.000 1 0.0001 稀土杂质 Tb, O, 0.0001 0.0010 合量为0.01 REO Dy2O: 0.000 01 0.0005 Ho2O3 0.000 05 0.0005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Er2O 0.00005 0.0003 杂质含量, Tm O 0.0002 0.00005 不大于 Yb,O 0.00005 0.0002 Luz O3 0.00005 0.0002 Y,O3 0.000 1 0.000 2 Fe2Os 0.000 2 0.000 2 0.000 3 SiO, 0.003 0 0.003 0 0.005 0 Cao 0.0005 0.0005 0,001 0 非稀土杂质 0.0002 0.0005 Cuo 0.000 2 REO Pbo 0.000 3 0.0003 0.0005 Nio 0.0002 0.0002 0.0005 Cl 0.01 0.01 0. 02 1 GB/T23589—2009 3.2外观 3.2.1本产品为白色晶体状。 3.2.2产品应洁净,无可见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试样处理按XB/T611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的试样分析方法执行4.2~4.4条款 4.2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分析结果换算成草酸稀土总量表示。 4.3083850牌号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18115.7的规定进行,083845、083840牌号稀土杂质含 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7的规定进行。 4.4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5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6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供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 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 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件(袋)数的10% 件(袋)数的平方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取整数 根取正整数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包装 6.1.1桶(箱、袋)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含量、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 字样。 6.1.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将袋(瓶)置于桶 (箱)内,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应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2 GB/T23589—2009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批号; c) d) 净含量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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