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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20 X 1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21701—2008 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Code on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of poultry and poultry products for export 2008-07-01实施 2008-04-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Z 21701—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总则 禽肉及制品加工厂 加工过程安全卫生控制 屠宰加工 8 禽肉制品加工 储存 9 10 运输 11 实验室检验· 12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 13 追溯与召回·. 14 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的建立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出口肉禽养殖场技术条件及管理 GB/Z21701—2008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 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艺兵、孙明钊、王宁、管恩平、黄从平、周长桥、王宝东、张红梅 干忠宽、李忠平、干树峰、袁涛、毕克新、徐丽艳、刘环 GB/Z21701—2008 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出口禽肉及制品加工企业从饲养管理到加工出口的全过程质量安全 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 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9538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SN/T0397出口冻乳鸽检验规程 SN/T 0419 出口冻肉用鸡检验规程 SN/T0428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 1 禽流感avianinfluenza 由H5或H7亚型的任何A型流感病毒,或其他的静脉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相当于动物死 亡率至少75%)的禽流感病毒感染引起的禽类传染病。禽流感病毒分为高致病性须通报禽流感病毒 (HPNAIV)与低致病性须通报禽流感病毒(LPNAIV)。 3.2 高致病性须通报禽流感病毒highlypathogenicnotifiableavianinfluenzavirus;HPNAIV 在6周龄鸡静脉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对4周~8周龄鸡静脉接种致死率至少为75%的禽 流感病毒。对于IVPI不大于1.2或静脉接种引起死亡率低于75%的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应测 定序列,如果血凝素HA基因裂解位点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与HPNAI相似,则该H5或H7亚型禽流感 病毒为HPNAIV。 3.3 低致病性须通报禽流感病毒lowpathogenicnotifiableavianinfluenzavirus;LPNAIV 非HPNAI的所有H5或H7亚型的A型禽流感病毒。 3. 4 新城疫Newcastledisease 由禽副粘病毒I型引起的禽类感染,其毒株的一日龄脑内接种致病指数(ICPI)大于0.7。 4总则 4.1出口禽肉及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相关注册卫生规范的要求并获得卫生注册证书 1 GB/Z21701—2008 备案。 4.3出口禽肉及制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GB/T19538建立HACCP 体系,并有效实施。 5禽肉及制品加工厂 5.1环境卫生 5.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 其他产品。 5.1.2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5.1.3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 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5.1.4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5.1.6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5.2加工车间及设施 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 设施。 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5.2.3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 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1x以上,生产车间 应在2201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1x以上。 5.2.5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 内,并保持良好通风,避免加工区上方产生冷凝水滴落在产品上。 5.2.6车间供电、供气、供水应满足生产需要。 5.2.7在适当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5.2.8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5.2.9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 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 在的污染风险。 5.2.10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 于清洗消毒。 5.2.11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的房间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及清洗消毒设施 刀具等消毒设施。 5.3生产用水(冰) 水源充足,加工用水(冰)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 两次,自备水源应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车间内可能造成水回流的出水口应安装防回流装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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