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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40.70 C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9893—2021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 Handheld electro-optical low-vision device 2021-03-09实施 2021-03-0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9893—20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国家康复辅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瑞杰珑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市瑞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奥腾达康仪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云晓、郭欢、谷慧茹、栾会芹、闫和平、黄焕群、黄碧强、童晓煜、吴军发、陈铭 方建辉、李响。 1 GB/T39893—2021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低视力人群使用的手持式电子助视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光学助视器,桌面式、便携式和头戴式电子助视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T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26339眼科光学与设备电子助视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助视器 electro-optical low-vision device 通过电子成像方法,供低视力者使用的装置 [GB/T26339—2010,定义3.1] 3.2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 handheld electro-optical low-vision device 可供低视力者握持使用的电子助视器。 注:显示屏幕与摄像头或图像采集系统集成在同一设备中,无载物台组件。 3.3 显示模式displaymode 手持电子助视器可以提供的颜色组合模式。 3.4 工作距离 free working distance 在一定放大倍数下,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摄像头或图像采集系统与物体所在平面之间的允许距离。 3.5 最大清晰可视范围 maximum visible area 在指定的使用条件下,助视器处于最小放大倍数、最大工作距离位置时,通过助视器可以看到的最 大的目标物平面范围。 1 GB/T39893—2021 3.6 放大倍数displaymagnification 显示图像的线性尺寸与实物的线性尺寸之间的比例。 4技术要求 4.1外观和结构要求 4.1.1光学部件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摄像头或图像采集系统的镜头部件应清洁,无裂痕、发暗、霉斑、脱胶、开胶、脱 膜等瑕疵,不应有气泡、沙眼、斑点、污渍、尘埃、灰雾状瑕疵及其他明显瑕疵。 4.1.2外表面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缺陷,如凹痕、划伤、毛刺、裂缝、磨损、变形、灌注物溢出 和污渍等。表面涂覆层应均匀、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起泡、龟裂、脱落、磨损、划伤、不平整等缺 陷。金属零部件不应有腐蚀及其他机械损伤。外露零部件不应有裂纹、毛刺和显著的划痕、陷等缺 陷。紧固部件应连接可靠,不应有松动现象。产品的接口(电源接口、USB接口、音视频接口等)和产品 附带零部件(如充电线、数据线等)的接口应端正、规整、无破损和变形。 4.1.3标识 产品上的标识应准确、清晰、色泽鲜明,位置正确,不歪斜,无破损。说明性文字应采用规范简化汉 字(标识性文字和符号除外)。产品标识宜使用对比色或者可触摸凹凸状。 4.1.4按键 按键应手感舒适,不应过松、过紧,连续使用按键时不应出现卡键现象。按键宜使用对比色、可触摸 凹凸状、提示音。按照5.1进行按键可靠性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4.1.5电池仓 使用可拆卸电池供电的产品,其电池安装部位极性标志应清晰、直观。电池装入后,应保证与触点 可接通,电池仓盖的结合处不应刮手,无论是否装有电池,电池仓盖应不会自行打开。电池的装夹应可 靠,不得因振动而引起接触不良 4.1.6产品尺寸和重量 产品尺寸与重量应不大于标称值的110%。 4.2图像特性 4.2.1分辨率 产品的分辨率,应符合GB/T26339中的分辨率要求和试验方法。 4.2.2放大倍数 按照5.2.2进行最小放大倍数和最大放大倍数测量,测量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2 GB/T398932021 4.3最大工作距离 按照5.3测量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最大工作距离,测量值与标称值间的充许偏差为士10% 4.4最大清晰可视范围 按照5.4测量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最大清晰可视范围,测量值与标称值间的允许偏差为土10%。 4.5 5电池持久力 按照5.5测量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电池持续使用时间,实际使用时间应大于4h,如有标称值且应 不小于标称值的90%。产品可设计节约电能的自动待机、自动关机等功能模式。 4.6显示屏幕 4.6.1屏幕尺寸 按照5.6.1测量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显示屏尺寸,测量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5%。 4.6.2屏幕亮度 设置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在显示屏最高对比度的显示模式,按照5.6.2测量显示屏中心亮度,应不低 于100 cd/m²。 4.7功能要求 4.7.1语音提示 若产品有语音提示,应默认为汉语普通话语音提示,可同时提供其他语种的语音提示。 4.7.2 图像冻结 若产品有图像冻结功能,应可以对冻结的图像放大缩小、改变显示模式。 4.7.3辅助照明 若产品有辅助照明灯,应可打开、关闭辅助照明灯。 4.8材料要求 与人体接触的材料应按GB/T16886.1中给出的生物相容性试验说明进行评估。 4.9电气特性 4.9.1总则 应符合GB9706.1中规定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4.9.2射频干扰 应符合GB/T9254中无线电骚扰部分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4.9.3静电放电 应符合GB/T17626.2中静电放电部分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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