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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020.30 J 7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561—2006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steel gas cylinders for the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for vehicles 2006-09-12发布 200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0561—2006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 检验准备 外观检查 6 无损检测 壁厚测定 7 容积测定 8 水压试验 10 内部干燥 11 集成阀或分立阀及其附件的更换, 12 气密性试验·· 13 检验后的工作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凹陷、凹坑、磕伤和划伤深度值的测量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钢瓶水容积测定方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集成阀、分立阀的装配与气密性试验 GB20561—2006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根据GB17259—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 检验与评定》,针对机动车用钢瓶的特殊性进行编制。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参照了ISO/CD10460:1999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试验》、ISO/CD10464《重复充装液化石油气焊接钢瓶评定要求》、ISO/ DIS10691《移动式液化石油气焊接钢瓶充装检查》等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常州飞机制造厂、沈阳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天津造船公司气瓶检验站、上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栋林、叶勇、宋永利、吴惠珍、包家明。 本标准于2006年9月首次发布。 I GB20561—2006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按GB17259设计、制造的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64工业氮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CJ/T34液化石油气钢瓶涂敷规定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质技监局锅发2000年12月250号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检验机构 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单位,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经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批准。检验单位必须具备测试钢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设备以及安装、拆卸集成阀或分立 阀及附件的能力和设备、设施, 3.2检验周期 3.2.1对在用钢瓶,自制造之日起,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15年报废, 3.2.2对到期需进行定期检验的钢瓶,或瓶阀失灵、瓶体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安全 或确定未到期的钢瓶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检验。钢瓶的拆卸工作须由从事车用钢瓶安装或改装的专业单 位承担,业主不得自行拆卸钢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用的钢瓶,若受到损伤,应对钢瓶进行检 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3.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检验项目 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无损检测、壁厚测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集成阀或 分立阀及附件的更换、气密性试验。 4检验准备 4.1记录 4.1.1逐只检查记录钢瓶钢印标记牌上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制造国别、制造单位 GB20561—2006 名称和代号、钢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重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制造年月、钢 瓶材料牌号、上次检验日期、钢瓶所在车辆的车牌号。 4.1.2对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17259或《气 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 不准再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对使用期超过15年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残液残气回收与蒸汽吹扫 4.2.1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适当密闭方法,逐只回收瓶内 残液和残气。 4.2.2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由检验单位负责将集成阀或分立阀及附件拆下。 4.2.3将钢瓶置于蒸汽吹扫装置上,利用蒸汽吹扫瓶内残气和残留物。蒸汽压力和吹扫时间,按工艺 参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蒸汽压力应≥0.2MPa,吹扫时间应≥3min。 4.2.4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测定瓶内吹扫后的可燃气体浓度,凡体积分数高于0.4%的钢瓶,必须重新 进行蒸汽吹扫。 4.3表面处理 4.3.1将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上的螺孔、密封面加以妥善保护以免受损。 4.3.2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钢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 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涂敷物清除干净。 5外观检查 5.1阀座 用直接目测或借助低倍放大镜目测,逐只检查阀座及阀座与瓶体的连接焊缝,如发现下列情况之 一,受试瓶应报废: 5.1.2对阀座上用于法兰连接的螺孔内螺纹或用于分立阀连接的圆锥管螺纹,存在裂纹或明显变形及 其他影响密封和安全的严重缺陷的。 5.1.3法兰连接的密封面存在严重贯穿性缺陷,且不可修复的。 5.2瓶体外观 逐只目测检查内外表面上的外观缺陷,应重点检查瓶体与封头过渡处、瓶体开孔处及钢瓶固定装置 与瓶体接触处。检查内表面时应用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光源进行内部目测检查。 5.2.1瓶体变形或封头直边纵向皱褶不符合GB17259要求的钢瓶应报废。 5.2.2瓶体上有裂纹、鼓疱和肉眼可见的容积膨胀变形等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5.2.4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钢瓶应报废。 5.2.5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报废,磕伤、划伤、凹坑深度的测量方 法见附录A。 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 修磨后的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5.2.6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0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钢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A。 5.2.7深度小于6mm的凹陷内,如有磕伤或划伤深度大于0.4mm时,钢瓶应报废。 5.2.8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凹陷内存在任何尺寸磕伤或划伤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5.2.9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时该钢瓶应 报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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