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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 040.97 A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110—2008 代替GB/T17110—1997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tore's shopping environments and facilities 2008-12-30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7110—2008 目 次 前言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4 购物环境基本要求 5营销设施要求 参考文献· GB/T17110—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7110—1997《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本标准与GB/T17110—1997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对原有标准条款进行了分类合并,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将原标准附录部分提炼凝缩归人5.2; 一新增了“5.5营销安全设施要求”; 一新标准对商店环境和营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商商业发展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冬华、牛宜斌、毛红、郭亮、李亚琼、王凤宏、孙美玉、王艺璇、金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7110—1997。 GB/T17110—2008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1范围 布置、附属设施、消防安全设施、营销安全设施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型零售商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670一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0—19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48—19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store's shopping environment 商店购物环境 提供购物活动需要的营业场所及附属场所,与商品营销设施及相关设施构成的空间。 3.2 营销设施 marketing installation 用于商品陈列展示、标示导引、交易接待、包装捆扎、冷藏保鲜、收款、结算、计量、服务和其他与商店 经营、商品销售相关的设施。 3.3 售货单元shoppingunit 在商品类别和布置方式上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售货区。 4购物环境基本要求 4.1店面要求 要求。 4. 1. 2 店名牌匾(招牌)应醒目,牌匾、广告、标志用字应符合国家用字规范。 4.1.3店外所有凸出牌匾(招牌)、广告、标志均应安全牢固。 1 GB/T17110—2008 4.1.4与外部连通的门窗和橱窗,应有防盗安全设施。 4.1.5具有条件的商店主要出人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4.1.6橱窗应完好、整洁、明亮。 4.1.7店面应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4.2店内营业场所要求 4.2.1顶棚、墙面、地面要求 顶棚、墙面、地面的设计与装饰、装修应与商店购物环境风格协调一致,并应符合突出商品和引导消 费的原则。顶棚、墙面、地面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和购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装修材料宜使 用环保建材。 4.2.2通道要求 4.2.2.1水平通道 门水平通道除应符合本标准5.2.1规定外,还应使流线通畅,避免死角,便于顾客浏览商店和选购 商品。 商店各售货区之间的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1988中3.2.3、3.2.8的规定。 4.2.2.2垂直通道 多层商店的垂直通道和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5.2.1规定外,还应结构合理、分布均匀、起到引导购 买和浏览营业厅的作用。 楼梯和坡道应符合JGJ481988中3.1.6的规定, 多层商店应设客用电梯或自动扶梯。自动扶梯应符合JGJ48—1988中3.1.8的规定。 客用电梯和货用电梯应分开设置。 4.2.2.3安全出口要求 安全出口的蔬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商店应确保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出口处不得设置 门槛,不得堆放、悬挂或者张贴影响疏散的物品。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等疏散条件,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 4.2.2.4无障碍通行设施 商店通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处应实现无障碍通行。 4.2.3照明要求 4.2.3.1营业场所的灯光应遵循安全、适宜、节能的原则,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应采用节能灯具和其他 节能设施。 4.2.3.2为达到特定光色气氛,突出商品的质感、色彩,强调其真实性,应合理选择色温、照度及光色对 比度,并应与商店购物环境设计统一考。 4.2.3.3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应配置恰当,使基本照明、重点照明和装饰照明能有机组合。 注1:基本照明的功能是保持营业场所内基本照度,满足购物行为的需求,形成营业场所内照明的基本气氛。 注2:重点照明的功能是提高商品及周围的亮度,增强对商品特征的显示。 注3:装饰照明的功能是对营业场所内环境或特定主题物表现装饰的艺术效果,表现商品的趣味和个性。 4.2.3.4商店购物环境照明标准值应符合GB50034—2004中5.2.3的规定 4.2.3.5商店营业场所内区域照明照度与营业场所平均照明照度比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商店营业场所照度比值表(Ix/Ix) 场 所 照度比值 场所 照度比值 店面 1.5~2.0 橱窗 2.0~4.0 深处陈列 2.0~3.0 柜台 2.0~4.0 重点商品与重点陈列 3.0~5.0 般陈列架、陈列台 1.5~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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