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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00 B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670.11—2017 部分代替GB/T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Part 11: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dermal toxicity study 2018-02-01实施 2017-07-12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5670.11—2017 前言 GB/T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一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 一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概率单位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一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一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人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本部分为GB/T15670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与GB/T15670一1995的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和调整了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试验概述”(见第5章); 1 GB/T15670.11—2017 1995年版的9.2); 对剂量的设置和分组,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提出必要时另设附加高剂量染毒组和附加对照组 以了解毒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或迟发毒作用(见6.3,1995年版的9.4); 用“试验步骤”代替原来的“给药方法”“给药时间”,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复演性,特别强调了观 察并记录受试物的染毒剂量、浓度、容量,染毒面积和染毒密度,以及染毒环境的微小气候,如 温度、湿度和风速(见6.4,1995年版的9.5); 增加了“试验结果和评价”(见第7章); 增加了“试验报告”(见第8章)。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宝真、张丽英、陶传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670—1995。 GB/T15670.11—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1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短期重复经皮染毒毒性short-termrepeateddosedermaltoxicity 在短于实验动物寿命的10%期限内重复经皮染毒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 noobserved adverseeffectlevel;N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高剂量或浓度。 3.3 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west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L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 量或浓度。 3.4 靶器官 target 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 4 试验目的 通过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提供在规定的试验期内,经皮重复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 健康危害资料,初步了解受试物经皮的渗透性、毒性特征、作用靶器官等,从剂量-效应和剂量-反应关系 方面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的信息,也 可为亚慢性和慢性经皮染毒毒性试验剂量和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1 GB/T 15670.11—2017 5试验概述 应,定期称量体重和计算摄食量,并进行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等的测定,以 评价受试物的短期重复经皮毒性,初步确定受试物引起动物有害效应的剂量和靶器官。 6试验方法 6.1受试物 液态受试物一般使用原液。固体受试物应粉碎成粉状,并用水或其他无毒、无刺激性,不影响皮肤 通透性、也不与受试物反应的介质充分湿润,以保证受试物与皮肤有良好的接触。 受试物如需稀释、配制,应在临染毒前进行,除非能证明配制物是稳定的,否则需进行化学分析来 证实。 6.2实验动物 6.2.1种属和体重 可采用成年大鼠、家免或豚鼠进行试验,也可使用其他动物,但需说明理由。当短期重复染毒毒性 试验作为长期毒性试验的预备试验时,则在两项试验中所使用的动物品、系应当相同。试验开始时动物 体重范围为:大鼠200g~300g,家免2.0kg~3.0kg,豚鼠350g~450g。试验开始时实验动物体重的 个体差异不得超过同性别平均体重的土20%。 6.2.2动物性别和数量 每一剂量组至少应有10只(雌、雄各半)皮肤健康的动物。雌性动物应为未妊娠和未经产的。若计 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动物,应增加相应的动物数。 6.2.3饲养环境 动物宜单笼饲养。动物饲养环境应符合GB14925的有关规定。选用常规饲料,饮水量不限。试 验前动物应在饲养环境中检疫、适应3d~5d,再随机分配到各试验剂量组、对照组和附加组中。 6.3剂量和分组 6.3.1至少设三个染毒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对照组除不接触受试物外,其他条件均与试验组相同。 高剂量组的设计应在引起明显中毒效应的前提下不致造成动物死亡;低剂量组应不出现毒性效应,若已 效应。若设多个中间剂量组,则各组的染毒剂量应有适当的间隔,以保证引起不同程度毒性效应 若受试物引起严重的皮肤损伤效应,则应降低受试物的使用浓度,尽管这样可导致原来在较高浓度 下出现的其他毒性作用减弱或消失。若在试验初期动物的皮肤受到严重损伤,则有必要终止试验,并使 用较低的浓度重新开始试验。 必要时,可增设附加高剂量染毒组和附加对照组。每组各10只动物(雌、雄各半)。附加高剂量组 给予高剂量受试物,染毒28d,全程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不少于14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可逆性、持续性 和迟发效应 6.3.2限量试验:本项试验中,如果接触水平大于或等于1000mg/kg体重时仍未产生可观测到的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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