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40.70 H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01—2017 代替GB/T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 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cceptance,packaging, mark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 section steel 2018-04-01实施 2017-07-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101—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2101一2008《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与GB/T2101- 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 一增加了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 修改了型钢的验收规则; 一修改了包装的相关规定; 删除了银亮钢的包装要求; 修改了标志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贮存和运输的规定; 修改了质量证明书的规定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鞍山宝得 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翠青、范立娟、王玉婕、熊化冰、王洪新、麦吉昌、赵一臣、刘宝石、徐峰、罗清明、 叶高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2101—1980,GB/T2101—1989,GB/T2101—2008。 1 GB/T 2101—2017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 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型钢(钢坏、钢棒、钢筋和盘条等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 输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574钢产品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包装package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采用材料及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的 操作活动。 3.2 标签 label 固定在包装件或产品上的纸质或其他材料制品,上面标有产品名称、炉/批号、牌号、规格、生产厂等 内容。 3.3 吊牌tap 用铁丝、U形钉、平头钉等固定在包装件或产品上的一种活动标签。 注:常用纸质、硬质塑料、金属等材料制造 3.4 标志 mark 标识钢材特性的方法或内容。 注:常用的方法有喷印、盖印、滚印、打印、粘贴印记或贴(挂)标签、吊牌。 3.5 捆扎材料strapping 用来捆扎型钢或包装件的性材料。 注:常采用的挠性材料有钢带、盘条、铁丝等。 3.6 捆扎保护材料 +handprotector 放置在型钢之间或型钢与捆扎材料之间的,防止型钢损坏和防止包装捆扎材料被切断的材料。 注:常采用木材、金属、纤维板、塑料等材料。 1 GB/T 2101—2017 3.7 试验单元 test unit 根据产品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以在抽样产品上所进行的试验为依据,一次接收和拒收产品的件数或 吨数。 3.8 抽样产品sampleproduct 检验、试验时,从试验单元中抽取的部分产品(例如:一根型钢)。 3.9 试料sample 为了制备一个或几个试样,从抽样产品上切取足够量的材料。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料就是抽样产品。 3.10 样坏roughspecimen 为了制备试样,经过机械处理加工和其后在适当情况下热处理的试料。 3.11 试样testpiece 经机加工或未经机加工后,具有合格尺寸且满足试验要求状态的样坏,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样可以是试料,也可以是样坏。 3.12 成品分析 productanalysis 在交货产品上进行的化学成分分析。 3.13 序贯试验 sequential testing 一组或一系列试验(例如冲击试验),由该试验得到的平均值和单个值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 准和(或)合同的要求。 4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4.1.1型钢的质量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4.1.2交货的型钢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需方可以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1.3需方应在拆捆前按照型钢每捆的标志检查该捆型钢的长度、重量、每捆根数等内容,对上述内容 有质量异议时不应拆捆。 4.2 组批规则 型钢应成批检验和验收,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3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 型钢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化学成分的检验 产品标准对化学成分检验有规定时,执行相应产品标准规定;产品标准对化学成分检验未规定时, 采用成品分析检验。 2 GB/T 2101—2017 4.5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 中一个试样的单个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4.5.2如果没有满足4.5.1要求,但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 1个,生产厂可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在第二组试样试验后,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 试验单元判为合格: a)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 b)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 c)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该试验单元判为不合格。 4.6复验与判定规则 4.6.1序贯试验(冲击试验等) 按4.5所规定的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结果不合格时,应将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挑出报 废,再从该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取2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 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合格,否则该试验单元应拒收。 4.6.2非序贯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 4.6.2.1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应 采用下列方法: a)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 产品应拒收; b)i 试验单元不是单件产品时,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 挑出: 1) 如果抽样产品不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 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品。然 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类型的 试验,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4.6.2.2 4.6.3不准许复验项目 出现白点时不准许复验。 4.6.4其他要求 产品标准中有规定时,按产品标准规定,产品标准中未规定时,按4.6.1,4.6.2、4.6.3的规定。 5包装 5.1一般规定 5.1.1成捆型钢应保持端部平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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