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40 R 6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6781—2011 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 Directives on the layout of floating aids to navigation 2011-07-20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6781—2011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配布原则 4 一般要求 技术要求 6 其他要求 GB/T 26781—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胜利、柴进柱、杨有良、蒋见宇、陆永强、郎荣威、丁坚、沈志江。 GB/T26781—2011 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浮动助航标志的配布原则、一般要求、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的浮动助航标志的配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6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15359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 GB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浮动助航标志floating aids to navigation 浮标、灯浮标、大型助航浮标(LANBY)、灯船、活节式灯桩等非固定的水中助航标志,以及具有相 同功能的以电子方式设置的虚拟航标。 4配布原则 4.1浮动助航标志具有示位、警告危险、指示交通信息等功能,应根据通航水域交通流量和风险程度确 定浮动助航标志的配布。 4.2配布的浮动助航标志应示意清晰、作用明确、特征显著、易于识别。 4.3以简明的方式,标示出安全、经济、便捷的航道,以及船舶作业、锚泊水域或浅滩、危险物等。 4.4统筹考虑设标水域的自然条件及已存在的助航标志的分布状况,避免出现标识混淆或引起标志 误认。 4.5易于设置固定助航标志的水域,尽量不使用浮动助航标志。 4. 6 浮动助航标志应尽可能设置在能正常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水域 5 一般要求 5.1港口或航道(水道)入口 5.1.1港口或航道(水道)的人口识别有困难,且不具备设置固定助航标志条件时,应设置浮动助航标 志,用于指引船舶接近和进人港口或航道,必要时可设置大型助航浮标或灯船。 1 GB/T26781—2011 5. 1. 2 大型助航浮标和灯船的灯光射程应大于10nmile,并装有备用航标灯器,必要时可加装其他适 用的助航设备。 5.2疏浚航道 5.2.1尽可能沿航道轴线左右对称、前后等距地设置侧面标志标示航道界限。在不设导标或航道导标 作用距离以外的航段可适当缩小浮标间的纵向距离。流向与航道夹角较大或狭窄航道可沿航道轴线交 错、同侧等距设置标志标示航道边界(见图1)。 z 图1疏浚航道航标配布 5.2.2沿航道轴线设置的同侧标志间的距离,在标准气象能见度(T=0.74)条件下,对直线段的浮标 间距,原则上白天应达到能从一座浮标处看到同一侧相邻的下一座浮标;夜间应达到能从一座灯浮标处 看到同一侧相邻的下两座灯浮标的灯光。浮标设置间距通常为1nmile~2nmile,也可根据当地通航 环境的具体条件适当缩小标志间的距离。 5.2.3在航道分岔汇合处可布设推荐航道侧面标志或方位标志,在推荐航道不明确或为避免与附近左 右侧面标志相混淆,可用方位标志(见图1)。 5.3自然航道 5.3.1自然航道一般需在航道转向处或浅滩、礁石靠近航道一侧布设侧面标志或方位标志。 5.3.2需连续设置浮动助航标志的自然航道,应视航道的实际情况采用对称设置、交叉设置,单侧设 置,中间设置等方式,侧面标志的设置间距通常为1nmile~2nmile,安全水域标志的设置间距一般不 大于3nmile(见图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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